關于印發《遼寧省省直單位政府采購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遼財采[2010]749號
省直各單位:
現將《遼寧省省直單位政府采購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八月四日
遼寧省省直單位政府采購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政府采購效率,降低采購成本,促進公平競爭,方便采購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通知》(政辦發[2009]87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以下簡稱協議供貨)是指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中標供應商及其協議供貨產品,在協議供貨期內,由采購單位登陸遼寧省政府采購網(網址:www.ccgp-liaoning.gov.cn)的政府采購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在協議框架內選購具體貨物的一種采購方法。
第三條 省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采購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經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的協議供貨產品且采購預算金額辦公設備、空調設備和車輛限額標準為100萬元;辦公家具、辦公耗材和辦公家電限額標準30萬元以內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財政部門根據預算單位的政府采購需求確定納入協議供貨的產品品種,并在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中明確。
實施協議供貨的產品,單次或單項采購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按照公開招標方式組織采購。
第五條 協議供貨產品采購的配置及標準由省財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確定。
第六條 省直政府采購協議供貨政府采購活動統一由省政府采購中心根據省財政部門確定的協議供貨的產品品種、配置及標準組織實施。協議供貨有效期原則上為一年。
第七條 省財政部門對協議供貨的采購過程及本級預算項目協議供貨網上運行進行監督管理。各市縣(區)政府采購協議供貨工作,如條件成熟,本著“資源共享”的原則也可以按照本辦法操作實施。
第八條 協議供貨涉及進口產品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財政部《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九條 節能、環保、自主創新等產品的采購按照國家和遼寧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協議供貨產品及供應商的確定
第十條 參加協議供貨活動的供應商,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并且應當在參加協議供貨活動前按照《遼寧省政府采購供應商登記及誠信管理暫行辦法》(遼財采[2010]720號)規定登記成為遼寧省政府采購的供應商。
第十一條 參加協議供貨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為符合條件的投標或報價(以下簡稱投標)產品的制造廠商或國內產品總代理;參加定點采購投標的供應商應為符合條件且以投標產品為主營業務的商業機構(賣場)。供應商應按采購文件要求提供其代理商的相關資料或文件。
第十二條 中標或成交供應商(以下簡稱中標供應商)及其產品,由省財政廳委托省政府采購中心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其中標結果在遼寧省政府采購網上公告。招標確定的中標供應商及其經評審合格的代理商成為協議供貨商。
由省財政部門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框架協議。
第十三條 遼寧省內“專、精、新”和自主創新目錄中的屬于協議供貨品種的產品生產廠商,符合資格條件的可以直接成為協議供貨商。
第十四條 政府采購框架協議應包含中標供應商及其協議供貨產品的規格型號、最高限價、供貨期限、售后服務、違約責任等條款。
第十五條 實行協議供貨的產品,采購單位原則上不得采購協議供貨中標產品范圍之外的產品。如有協議供貨商所提供的中標產品,在完全可比的情況下價格高于采購單位市場詢價的,若采購單位承諾對產品異議承擔責任,可以在協議供貨商以外采購,但采購單位須事前將加蓋單位印章的書面情況說明(附錄詢價供應商報價條件及產品型號、配置清單等)送至省財政部門審核。核實確認后,采購單位可與經詢價確定的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第十六條 中標供應商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其中標的產品信息、價格、協議供貨商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自行錄入遼寧省政府采購信息管理平臺,經省政府采購中心復核、省財政部門核準后自動公布。
經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的產品價格為協議供貨最高限價。最高限價應低于同期市場價格。
中標供應商應保證在協議供貨有效期內每一個月在“遼寧省政府采購信息管理平臺”上進行一次價格調整、更新、確定,并指定專人維護,重大價格調整可隨時更新。對不按時進行價格調查、更新、確定的中標供應商,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遼寧省政府采購信息管理平臺”實行“黑屏”處理,同時終止該協議供貨商的資格和行為。
第十七條 在協議供貨有效期內,因更新換代中標產品無法繼續提供的,應由中標供應商在不降低性能配置、質量標準和售后服務的前提下,在系統中用同類產品或新產品替代,但替代產品的價格不得高于原產品的最高限價。
如該產品屬于節能、環保、自主創新等產品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協議供貨有效期內,原則上不調換、新增協議供貨商。如協議供貨商因故不能或不愿意從事協議供貨經營活動的則相應減少該產品協議供貨商數量。
第三章 協議供貨操作流程
第十九條 采購單位可在系統中對辦公設備及空調類、辦公設備耗材類、公務用車類和辦公電器類等產品通過直選、議價、競價等方法與協議供貨商確定供貨合同,以獲得優惠的價格;對辦公家具類產品不采用系統中的直選、競價等方法。通過“看樣品”在最高限價或最低優惠率的基礎上進行“議價”,并與協議供貨商確定供貨合同。
協議供貨商在直選、議價、競價中的報價不得高于其在系統中該產品的最新價格。
參與直選、議價、競價的采購單位應當按照直選、議價、競價發起的要件與最終成交的價格及數量,依本辦法的規定與成交協議供貨商簽訂供貨合同。
第二十條 直選是指采購單位通過遼寧省政府采購網提供的協議供貨直選功能對所采購的產品無須同協議供貨商討論價格,直接確定成交并生成合同的一種協議供貨方法。
一次性采購5萬元(含5萬元)以內的協議供貨產品應采用直選方法,也可以采用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至二十三條規定的議價和競價方法。
第二十一條 議價是指采購單位通過遼寧省政府采購網提供的協議供貨“議價”功能,向協議供貨商就其提供的協議供貨范圍內產品的價格和服務要求等事宜進行充分協商,以雙方最終確定的價格作為實際成交金額的一種協議供貨方法。
一次性采購金額5萬元以上至30萬元(含30萬元)的協議供貨產品應采用議價方法,也可以采用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競價方法。
第二十二條 議價按照以下流程進行:(一)采購單位可以在系統中就所需采購的協議供貨產品的單價和服務要求等事宜向一家協議供貨商提出議價請求,并報出自已愿意接受的價格,同時規定報價截止時間。
(二)協議供貨商應對采購單位提出的議價請求報出能夠接受的價格。未在規定時間內做出報價回應的,視同放棄議價。
(三)采購單位和協議供貨商可以就產品價格進行多次議價,最終以雙方確定的價格作為實際成交金額。
(四)在議價過程中,采購單位、協議供貨商如認為雙方報價已無成交可能的,可隨時終止議價過程。議價被終止后,采購單位可以繼續與其他協議供貨商進行議價。
第二十三條 競價是指采購單位通過遼寧省政府采購網提供的競價功能向協議供貨商發出采購需求公告,多家協議供貨商(不少于三家)報名通過后按輪次報價,逐次降低價格,直到采購單位滿意并接受當前最低價格的一種協議供貨方法。
一次性采購在3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協議(定點)供貨項目應采用競價方法。
第二十四條 競價按照以下流程進行:
(一)采購單位在發起競價時應在系統內將其所需采購的產品的規格型號、配置及標準、供貨期限、競價報名時間和有效報價截止時間等具體要求進行公告。競價報名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
(二)協議供貨商可按照競價要求報名,經采購單位審核通過后可以參加競價。
(三)在競價有效報價時段內,協議供貨商進行報價,每輪產品報價價格必須小于上一輪報價的最小金額。
(四)到競價報價截止時間,系統將自動以最低報價確定成交協議供貨商和成交價格。
當報價相同時,以報價時間最早的為成交協議供貨商。
(五)如沒有或不足三家協議供貨商參加競價導致競價失敗,采購單位應再次發起競價。如采購任務較急,再次競價影響采購時間的,經政府采購監督部門同意后,采購單位可以選擇議價方法確定成交協議供貨商和成交價格。
第二十五條 協議供貨商應及時瀏覽系統中的有關競價信息,因未及時瀏覽而錯過競價機會的,后果自負。
第四章 供貨合同與驗收支付
第二十六條 協議供貨商其產品價格和數量確定后,采購單位應在系統中制作供貨合同發送給成交協議供貨商。遂協議供貨商、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確認后,系統生成供貨合同、貨物驗收單。
第二十七條 協議供貨商、采購單位應按照供貨合同約定的條款供貨及驗收貨物。
協議供貨商供貨后,采購單位應按規定對協議供貨商送達的產品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雙方應在驗收單上簽署意見,并在系統中對驗收單進行確認。
第二十八條 驗收合格后,采購單位應按照政府采購資金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支付手續;按照供貨合同的約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支付價款。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中標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協議供貨資格,作為不良行為記錄記入誠信檔案,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或串通其他供應商的;
(三)向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四)當市場價格低于最高限價時,未及時在系統中更新的;
(五)中標后,無不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協議義務的。
第三十條 協議供貨商應積極響應采購單位的競價申請,在協議供貨有效期內,對應當響應而未響應采購單位競價申請累計滿三次的協議供貨商,取消其當期協議供貨資格。
第三十一條 協議供貨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成交結果無效,并將作為不良行為記錄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取消當期協議供貨資格,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按采購結果簽訂供貨合同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義務,或未按合同規定履行合同義務構成違約的;
(三)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 采購單位及其相關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做出以下處理:由省財政部門責令其糾正或予以通報;拒不糾正的,應依法予以處罰。由其行政主管部門對相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擅自向協議供貨商范圍外的供應商采購的;
(三)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不當利益的;
(四)無故拖欠貨款的;
(五)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提供虛假情況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遼寧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如遇國家有關規定調整,本辦法規定與國家有關規定不符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政府采購網上協議供貨的運行,同時接受同級監察、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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