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財采〔2007〕910號
關于印發遼寧省省直單位政府采購資金財政直接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省直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關于規范政府采購資金管理的要求,進一步強化政府采購資金使用管理和規范政府采購資金支付工作程序,制定了《遼寧省省直單位政府采購資金財政直接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遼寧省省直單位政府采購資金財政直接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關于規范政府采購資金管理的要求,進一步提高政府采購資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在確保資金支付規范、準確的基礎上提高工作效率,根據財政部、省政府有關文件及省財政廳調整省直單位政府采購資金支付管理辦法等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直采購單位使用財政部門下達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安排的預算內資金(含財政預算撥款、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專項收入,下同)和納入專戶管理的非稅收入資金進行政府采購的,其采購項目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支付。
采購單位自籌資金或使用未列入政府采購預算指標的預算內資金、納入專戶的非稅收入資金進行政府采購的,不再歸集到財政部門設立的政府采購資金專戶,由采購單位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式自行支付給供應商。
第三條 政府采購財政直接支付,是指財政部門根據采購單位的支付申請和政府采購合同約定,通過國庫或非稅收入專戶代理銀行,將政府采購資金直接支付給中標(成交)供應商(以下簡稱“供應商”)。
第四條 政府采購資金財政直接支付應當遵循統一管理、規范程序、防范風險、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五條 財政部門國庫管理機構負責政府采購資金支付管理。
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和省政府采購中心、省直主管部門分別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對政府采購資金支付進行審核。
第六條 政府采購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支付辦法(未列入政府采購預算的資金和單位自籌資金除外),采購單位的預算級次和會計管理職責保持不變。
第二章 政府采購資金支付
第七條 采購單位申請支付政府采購資金,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送財政部門后,由財政部門根據資金來源和預算指標下達年度,分別采取以下支付方式:
(一)采購單位使用預算內資金進行政府采購的,由省財政通過國庫將采購資金直接支付給供應商;
(二)采購單位使用納入專戶管理的非稅收入資金進行政府采購的,由省財政通過非稅收入專戶將采購資金直接支付給供應商;
(三)2007年末政府采購資金專戶中的余額部分,仍然按照現行的政府采購資金支付程序,通過原專戶支付給供應商。待余額資金支付完畢后,撤銷政府采購資金專戶。
第八條 采購單位根據政府采購合同約定向財政部門申請付款時,應按照不同的資金來源,分別填制“政府采購資金撥款申請書”(附件1),經供應商簽證后,連同有關采購文件一并提交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管理機構進行審核。
前款所稱有關采購文件包括:政府采購合同、經省政府采購中心或省直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的“政府采購集中采購項目驗收報告單”(附件2)、采購發貨票(副本、加蓋采購單位財務專用章,下同)以及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
因采購單位未能及時履行約定付款義務和未按照規定提供相關采購文件等影響付款而引起的法律責任,由采購單位承擔。
第九條 采購單位使用自籌資金進行政府采購的,按照規定報經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履行政府采購審批手續后,其采購項目資金由采購單位按財務管理的相關規定,自行支付給供應商。
采購單位使用未列入政府采購預算指標的預算內資金、納入專戶管理非稅收入資金等進行政府采購的,按照規定報經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履行政府采購審批手續后,其采購項目資金按照授權支付的程序,由采購單位自行支付給供應商。
第十條 采購單位使用財政部門下達年度政府采購預算指標和自籌資金、未列入政府采購預算指標的預算內資金、納入專戶管理非稅收入資金等一并進行政府采購的,按照“先支付自籌、后支付預算”的原則支付采購資金。
采購單位應當首先自行支付其自籌資金和未列入政府采購預算指標的預算內資金、納入專戶管理非稅收入資金部分。待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約定需要支付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安排的資金部分時,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支付申請,并提供加蓋采購單位財務專用章的其自行支付資金的銀行支付憑證(副本)及采購發貨票(副本)。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管理機構結合對采購項目實施監管有關情況和下達的預算指標文件,對采購單位提交的“政府采購資金撥款申請書”、“政府采購集中采購項目驗收報告單”、采購發貨票(副本)等文件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按照不同的資金來源,分別將資金支付相關信息錄入“政府采購資金管理系統”,并分別填制“遼寧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資金撥款審批表”(附件3),附“政府采購資金撥款申請書”和采購發貨票(副本)以及有關電子信息,一并報送(傳送)財政部門國庫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國庫管理機構根據政府采購管理機構提交的“遼寧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資金撥款審批表”,與相應的預算指標文件、采購單位“政府采購資金撥款申請書”、采購發貨票(副本)以及傳送的“政府采購資金管理系統”的電子信息,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通過國庫或非稅收入專戶代理銀行,將政府采購資金直接支付給供應商。
第三章 職責分工和流程控制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要加強政府采購資金監督管理,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購資金管理制度,嚴格資金核算與資金支付管理,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確保政府采購資金按照預算指標規定的用途使用和及時、準確、安全支付。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批準省政府采購中心或省直主管部門實施采購活動;
(二)對采購單位按照規定提交的采購文件進行審核;
(三)通過“政府采購資金管理系統”錄入相關信息,填制“遼寧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資金撥款審批表”,并向國庫管理機構提交與采購單位申請付款有關的采購文件;
(四)配合國庫管理機構定期向主管廳領導報告政府采購資金支付情況;
(五)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購資金使用情況明細賬,并定期與國庫管理機構核對;
(六)其他交辦事項。
政府采購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采購活動監管人員與負責資金審核、內部稽核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國庫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政府采購資金核算及管理;
(二)對政府采購管理機構提交的“遼寧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資金撥款審批表”及所附采購相關文件和電子信息進行審核,經審核確認無誤后,將政府采購資金通過國庫或非稅收入專戶代理銀行,直接支付給供應商;
(三)會同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定期向主管廳領導報告政府采購資金支付情況;
(四)定期與采購單位核對政府采購資金使用情況;
(五)定期與代理銀行核對政府采購資金賬戶余額;
(六)定期與政府采購管理機構核對政府采購資金支付情況;
(七)其他交辦事項。
國庫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出納、會計、審核等崗位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
第十六條 省政府采購中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組織實施政府集中采購活動或接受采購單位委托代理部門集中采購活動;
(二)負責按照政府采購預算確定的采購內容、標準和數量進行采購;
(三)制定或審查采購項目實施過程中形成的相關采購文件;
(四)負責向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管理機構通報采購項目實施情況;
(五)對采購單位填制的“政府采購集中采購項目驗收報告單”簽署意見;
(六)其他按照規定應當辦理的事項。
省政府采購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經辦采購的人員與負責采購合同審核、驗收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
第十七條 省直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省政府采購中心按照委托代理協議約定組織實施本部門、本系統所屬單位的政府采購活動;
(二)負責組織實施部門集中采購活動;
(三)負責按照政府采購預算確定的采購內容、標準和數量進行采購;
(四)簽署或審查采購項目實施過程中形成的相關采購文件;
(五)負責向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管理機構通報采購項目實施情況;
(六)對采購單位填制的“政府采購集中采購項目驗收報告單”簽署意見;
(七)其他按照規定應當辦理的事項。
省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經辦采購的人員與會計人員、負責采購合同審核以及驗收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
第十八條 采購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由省政府采購中心或省直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集中采購活動;
(二)按照規定簽署相關采購文件;
(三)按照規定的用途和采購項目內容使用政府采購資金;
(四)根據政府采購資金來源自行向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或向財政部門提出對供應商的撥款申請;
(五)其他按照規定應當辦理的事項。
采購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經辦采購的人員與會計人員、驗收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主管業務處核定政府采購預算和下達預算指標文件,要嚴格執行細化項目預算的要求,進一步明晰預算指標內容和資金來源,確保下達的政府采購預算指標能夠落實到具體的采購事項、精確到規定的采購品目,為國庫管理機構和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建立政府采購資金臺賬,實施分指標文件、分部門、分項目的精細化管理奠定基礎;并為省政府采購中心和省直主管部門按照項目預算確定的采購內容、標準、數量實施采購活動創造條件。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管理機構要認真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合規性和采購程序有效性的監管職責,認真審核要求的采購文件是否完備,嚴格按照規定要求填制和審核政府采購資金支付相關的各項采購文件。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國庫管理機構要認真履行對政府采購資金支付手續完整性的審查職責和采購資金會計核算準確性的管理職責,認真審核采購單位申請支付金額是否超出預算指標,是否超出采購單位對應采購項目的賬戶資金余額,并嚴格執行政府采購資金管理制度的各項規定。
第二十二條 省政府采購中心要認真履行確保采購活動真實性和采購程序規范性的規定職責,依法依規組織采購活動,嚴格按照政府采購預算確定的項目內容、標準、數量實施采購,按照規定審查和簽署相關采購文件。
第二十三條 省直主管部門要督促本部門、本系統所屬單位按照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認真履行確保采購活動真實性和采購程序規范性的規定職責,依法依規組織或協助省政府采購中心組織采購活動,嚴格按照政府采購預算確定的項目內容、標準、數量實施采購,按照規定審查和簽署相關采購文件。
第二十四條 采購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依法依規參與采購活動,并根據采購活動實際情況簽署相關采購文件,提出支付采購資金申請必須內容完整、數字準確、情況真實、手續齊備。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有關內設機構、省政府采購中心、省直主管部門、采購單位要認真履行規定職責,強化對政府采購預算編制及核定、采購活動組織實施、采購資金使用的管理。對工作中未按照要求履行職責的,直接負責的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 代理銀行要嚴格按照財政部門規定及時支付政府采購資金,不得拖延滯留或轉移資金。凡違反規定的,財政部門和同級人民銀行國庫部門將取消該銀行代理政府采購資金支付事宜。同時,由人民銀行在當地的分支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該銀行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遼寧省省直政府采購資金財政直接撥付管理實施細則》(遼財采〔2006〕59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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