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財采〔2006〕699號
關于印發遼寧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選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財政局,省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采購單位選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行為,提高選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促進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嚴格自律和規范服務,我們制定了《遼寧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選用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遼寧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選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采購單位選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行為,加強對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辦理政府采購事宜的管理,提高采購單位選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31號)和有關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采購單位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從事政府采購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等采購代理業務以及咨詢、培訓等相關專業服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是指經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認定資格,依法接受采購單位委托,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以及專業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管理機構應當對已取得認定資格的代理機構設立信息庫,加強代理機構辦理政府采購事宜的管理、監督,并將對代理機構的考核、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等記錄歸檔及公示。
第四條 采購單位可將采用部門集中采購組織形式進行的采購項目委托代理機構辦理,但不得將法定應由集中采購機構(政府采購中心)組織實施的列入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的通用采購項目以及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但金額超過集中采購限額標準的采購項目委托代理機構辦理。采購單位與代理機構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涉及應由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政府采購項目的,委托代理協議不具備法律效力。
第五條 采購單位對采用政府集中采購組織形式進行的采購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辦理,集中采購機構應當獨立組織實施采購活動,對操作技術要求較高的項目可以勞務形式邀請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代理機構協助辦理一些輔助性工作,但不得將采購項目再次整體委托代理機構辦理。對集中采購機構不能獨立操作、必須由代理機構辦理的,應當由采購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自主選用代理機構。
第六條 采購單位選用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自主選擇、客觀公正、公平競爭和體現專業優勢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單位指定代理機構。
第七條 采購單位依照下列方式選擇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政府采購事宜:
(一)評選產生。對項目預算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以及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在具備相應資格的代理機構中確定侯選代理機構,并組成由單位主管領導和相關內設機構、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負責人參加的評選委員會,由評選委員會對侯選代理機構進行考核,擇優確定代理機構。
(二)自行選擇。對項目預算在1000萬元以下及相對簡單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單位可根據采購項目實際情況、對代理機構服務情況和業績的了解和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對代理機構的考核結果等,在設立的代理機構信息庫中自主擇優選用代理機構。
(三)隨機抽取。對項目預算在1000萬元以下及相對簡單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單位對委托代理機構沒有明確意向的,由其代表在設立的代理機構信息庫中隨機抽取產生。
第八條 采購單位確定代理機構后,應填制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委托代理機構確認單(附件1),加蓋單位公章后,報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審核。
第九條 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對采購單位確認代理機構的意見進行審核,驗證代理事項是否與財政部或省級財政部門簽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載明的代理業務范圍相符,確認無誤后,填制政府采購項目委托代理通知書(附件2),下達代理機構執行。
第十條 代理機構按照委托代理通知,與采購單位商定代理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書。
第十一條 采購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照規定的方式和要求選用代理機構,以及擅自委托未經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辦理政府采購事宜的,一經查出,責令限期改正,并追究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采購單位在選用代理機構過程中不得向代理機構索取賄賂或謀取不正當利益,代理機構不得以行賄或提供不正當利益等方式取得政府采購代理業務。違者,一經查出,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管理機構,要加強對代理機構履行約定義務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代理機構的專業水準、服務質量、誠信度等定期進行考核并予以公告,促進代理機構嚴格自律,形成優勝劣汰機制,規范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發展。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各市財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報送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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