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大連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大連市市直單位政府采購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市直各單位,各區市縣(先導區)財政局:
為建立規范的政府采購運行機制和工作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我們制定了《大連市市直單位政府采購工作規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市直各單位遵照執行。
各區市縣(先導區)財政局可結合各自實際,制定本地區直屬單位政府采購工作規程并報市財政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大連市市直單位政府采購工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規范的政府采購運行機制和工作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市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適用本規程。
前款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行政事業收入、以政府信譽或者財產擔保的借貸資金以及屬于政府所有的其他資金。
第三條 市直單位的政府采購組織形式分為政府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
本規程所稱政府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納入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通用采購項目以及超過集中采購限額標準的其他采購項目,委托經認定資格并在市財政局備案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的采購活動。
本規程所稱部門集中采購,是指由市直主管部門統一實施的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部門集中采購,由部門自行組織,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
本規程所稱分散采購,是指由采購人組織實施的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限額標準以下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
第四條 政府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的范圍,由遼寧省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確定。
第五條 市財政部門是市本級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制定政府采購規章 制度;擬定公開招標限額標準;審核、編制和批復政府采購預算;指導區(市)縣的政府采購活動;審批采購方式;撥付政府采購資金;對政府采購合同進行備案管理;統計、發布和管理采購信息;監督采購活動;處理政府采購違法違規行為;考核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進行備案管理;建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并管理評審專家;實施政府采購法規制度等相關知識培訓;依法受理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投訴事宜等。
市財政部門內設機構大連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采購辦)具體負責政府采購政策的制定和對采購過程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是市本級集中采購的代理執行機構。主要職責是:接受采購人委托,依法按照規定的采購方式具體負責采購活動的實施;按法定權限受理供應商的詢問或質疑,并在規定期限做出答復。
第七條 采購人是承擔采購項目的主體。主要職責是:嚴格執行各項政府采購管理規定;編制本單位政府采購預算,逐級報送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上報市財政部門;參與政府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并負責實施本單位的分散采購;依法簽訂和履行政府采購合同;按規定報送本單位有關政府采購的審批或備案文件以及執行情況統計報表。
第八條 市直主管部門除履行采購人的相應職責外,對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采購項目,負責實施部門集中采購。主要職責是:依法制定本部門、本系統政府采購實施辦法;匯總編制本部門政府采購預算并上報市財政部門;協助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實施政府集中采購;統一組織實施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按規定權限負責本部門、本系統的政府采購活動的管理;按規定向市財政部門報送本部門、本系統有關政府采購的審批或備案文件以及執行情況統計報表。
市直主管部門實施部門集中采購應實行內部統一管理,建立和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主管部門內設的財務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部門、本系統政府采購事宜的協調和管理。
第九條 政府采購信息的發布按大連市財政局《關于轉發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的通知》(大財采[2004]32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應發布的采購信息在財政部和市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中國政府采購網(網址:www.ccgp.gov.cn)、大連市政府采購網(網址:www.ccgp.dl.gov.cn)和大連日報上公告。必須公告的與采購項目實施相關的政府采購信息包括:公開招標公告、邀請招標資格預審公告、更正事項、中標或成交結果;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的招標結果(包括中標供應商、中標產品、產品配置及價格等)等。
第十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確定,應按照大連市財政局、大連市監察局《關于印發〈大連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大財采[2005]122號)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政府采購預算管理
第十一條 政府采購預算是部門預算的組成部分。采購人按照市政府對下一年度預算編制的要求及財政預算收支有關政策,依據省政府頒布的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對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報送主管部門。主管部門負責匯總、審核本部門所屬單位的政府采購預算,與部門預算一并報送市財政部門。
第十二條 市財政部門對部門預算中的政府采購預算單獨核定,并隨部門預算批復各市直主管部門執行。
第十三條 政府采購預算一經確定,原則上不予調整。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按預算調整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政府采購結余資金的管理按大連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大連市市直部門財政撥款結余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大財預[2005]397)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政府集中采購管理
第十五條 對納入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通用采購項目以及超過集中采購限額標準的其他采購項目,采購人須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實施采購。
第十六條 采購人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委托的事項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委托代理協議應具體確定雙方在編制采購文件、確定評標(談判、詢價)辦法與中標(成交)標準、組建評標委員會(談判、詢價小組)、評標(談判、詢價)、確定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 規定以及委托代理協議約定開展采購活動。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堅持規范與效率相結合原則,做好代理采購項目的具體采購工作。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由本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談判、詢價)。
第十八條 政府集中采購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報送采購申請。采購人依經批準的政府采購預算,填寫“政府采購項目技術需求情況表”,送市財政部門資金主管處室審核后轉市采購辦。其主要內容應包括采購項目名稱、資金來源、技術規格、數量、材質、品質、功能、性能等。
(二)選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人在經認定資格并在市財政局備案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中自行選擇。
(三)簽訂委托代理協議。采購人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確定委托代理事項。
(四)制定操作方案。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根據市財政部門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和核準的采購方式及項目需求內容,制定具體操作方案。
(五)組織實施采購活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會同采購人按照確定的操作方案開展采購活動。
1.編制采購文件
采購文件按不同采購方式可分為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文件、單一來源文件等。
采購人可以對供應商資格、資信、業績等方面提出要求,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 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根據采購人的采購需求,依據項目特點組織采購前期調研,必要時組織專家論證。采購代理機構編制的采購文件應報送采購人審定。
采購文件應在發布前報市采購辦備案。
2.發布采購信息
采購文件編制完成后,按規定應公告的采購信息應在財政部和市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發布。
3.初審供應商資格、發售采購文件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依照大連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大連市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設定和審查管理辦法〉的通知》(大財采[2005]641號)等有關規定對供應商資格進行初審。資格初審合格的供應商可以購買采購文件。相關機構和人員對供應商購買采購文件情況負有保密義務。
4.組織現場勘查、標前答疑、采購文件澄清或修改
對需要進行現場勘查或召開標前答疑會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和采購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現場勘查和標前答疑。
需要對已發出的采購文件進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應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 規定的時限、程序和方式進行。澄清或修改作為采購文件的補充發給所有購買采購文件的供應商,并與采購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或修改發出前應報市采購辦備案。
5.組建評標委員會(談判、詢價小組)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負責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談判、詢價小組)。評標委員會(談判、詢價小組)由采購人代表、技術和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總人數的三分之
二。評標委員會由5人以上的單數組成(貨物或服務采購數額在300萬元以上、技術復雜的項目,評標委員會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人數應為5人以上單數)。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由3人以上的單數組成(采購數額在300萬元以上、技術復雜的談判項目,談判小組應為5人以上單數)。
6.開標、評標或談判、詢價
開標、評標或談判、詢價應按采購文件的規定進行,并應在事先確定且已告知供應商的時間和地點舉行。
評標(談判、詢價)工作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具體評標(談判、詢價)事務由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談判、詢價小組)負責。
參與評標(談判、詢價)過程的全體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大連市財政局、大連市監察局《關于印發〈大連市政府采購評標工作紀律規范〉的通知》(大財采[2005]121號)。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負責記錄評標委員會(談判、詢價小組)的意見,評標委員會(談判、詢價小組)成員對出具的評標(評比)意見負責并予簽字確認。
評標委員會(談判、詢價小組)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標(評比)標準、方法和中標(成交)條 件,對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或供應商的響應性文件、報價文件進行比較與評價,推薦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
(六)確定中標(成交)結果。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在評標委員會(談判、詢價小組)結束評審工作后三個工作日內將推薦的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名單報采購人,采購人應在收到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名單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從評標委員會(談判、詢價小組)推薦的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中,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同時形成評估報告,報市采購辦審查。
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后,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在財政部和市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中標(成交)結果,并同時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
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前須報市采購辦備案。
(七)簽訂采購合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組織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簽訂采購合同。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被授權以采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提交采購人的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附件。
合同應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報市采購辦備案。
(八)合同履行和合同標的驗收。政府采購合同執行過程中或執行完畢,采購人應對供應商履行采購合同情況及結果進行檢驗和評估,對合同標的進行驗收并編制驗收報告。
采購合同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規定必須由具有專門資質的機構驗收的項目,應請具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驗收。參與驗收的部門和人員應形成并簽署驗收意見。
(九)支付采購資金。采購人申請資金撥付時,應提交支付申請、蓋有政府采購備案專用章 的中標(成交)通知書和采購合同(驗收后付款的應同時提交驗收報告)。市財政部門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撥付。
(十)采購文件歸檔。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對采購文件應妥善保存、整理歸檔,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本條 所稱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準、評估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采購活動記錄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采購項目類別、名稱;采購預算、資金構成和合同價格;采購方式,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載明原因;邀請和選擇供應商的條 件及原因;評標標準及確定中標人的原因;廢標的原因;采用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相應記載。
第四章 部門集中采購管理
第十九條 部門集中采購由市直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市直主管部門可自行承辦部門集中采購的招標(談判、詢價),也可委托經認定資格并在市財政局備案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承辦。
第二十條 市直主管部門自行承辦的部門集中采購,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報送采購申請。采購人依據經批準的政府采購預算,填寫“政府采購項目技術需求情況表”,送市財政部門資金主管處室審核并經市采購辦備案后,轉主管部門。其主要內容應包括采購項目名稱、資金來源、技術規格、數量、材質、品質、功能、性能等。
(二)制定操作方案。市直主管部門根據市財政部門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和核準的采購方式及項目需求內容,制定具體操作方案。
(三)組織實施采購活動。市直主管部門按照確定的操作方案開展采購活動。
1.編制采購文件
采購文件按不同采購方式可分為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文件、單一來源文件等。
采購人可對供應商資格、資信、業績等方面提出要求,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 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
市直主管部門根據采購人報送的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并備案的“政府采購項目技術需求情況表”,編制采購文件。
采購文件應在發售前報市采購辦備案。
2.發布采購信息
按規定應公告的采購信息應在財政部和市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
3.初審供應商資格、發售采購文件
市直主管部門依照大連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大連市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設定和審查管理辦法〉的通知》(大財采[2005]641號)等有關規定對供應商資格進行初審。資格初審合格的供應商可以購買采購文件。相關機構和人員對供應商購買采購文件情況負有保密義務。
4.組織現場勘查、標前答疑、采購文件澄清或修改
對需要進行現場勘查或召開標前答疑會的,市直主管部門和采購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現場勘查和標前答疑。
需要對已發出的采購文件進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應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 規定的時限、程序和方式進行。澄清或修改作為采購文件的補充發給所有購買采購文件的供應商,并與采購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或修改發出前應報市采購辦備案。
5.組建評標委員會(談判、詢價小組)
市直主管部門負責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談判、詢價小組)。評標委員會(談判、詢價小組)由采購人代表、技術和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總人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委員會應為5人以上的單數(貨物或服務采購數額在300萬元以上、技術復雜的項目,評標委員會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人數應為5人以上單數)。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由3人以上的單數組成(采購數額在300萬元以上、技術復雜的談判項目,談判小組應為5人以上單數)。
市直主管部門和采購人不得以評審專家的身份參加采購項目的評標(談判、詢價)工作。
評標委員會(談判、詢價小組)組成人員名單應由市直主管部門在評標(談判、詢價)前報市采購辦備案。
6.開標、評標或談判、詢價
開標、評標或談判、詢價應按采購文件規定進行,并應在事先確定且已告知供應商的時間和地點舉行。
評標(談判、詢價)工作由市直主管部門組織。具體評標(談判、詢價)事務由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談判、詢價小組)負責。
部門集中采購評標(談判、詢價)紀律應按大連市財政局、大連市監察局《關于印發〈大連市政府采購評標工作紀律規范〉的通知》(大財采[2005]121號)的規定執行。市直主管部門負責記錄評標委員會(談判、詢價小組)的意見,評標委員會(談判、詢價小組)成員對出具的評標(評比)意見負責,并簽字確認評標(評比)意見。
評標委員會(談判、詢價小組)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標(評比)標準、方法和中標(成交)條 件,對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或供應商的響應性文件、報價文件進行比較與評價,推薦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
(四)確定中標(成交)結果。市直主管部門應在收到評標委員會(談判、詢價小組)推薦的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名單后三個工作日內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同時形成評估報告,報市采購辦備案。
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后,市直主管部門應在財政部和市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中標(成交)結果,并同時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
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前須報市采購辦備案。
(五)答復詢問和質疑。對部門集中采購活動中供應商提出的詢問或質疑,市直主管部門應依法受理并在規定期限內做出答復。
(六)簽訂采購合同。市直主管部門應組織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合同應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報市采購辦備案。
(七)合同履行和合同標的驗收。政府采購合同執行過程中或執行完畢,采購人應對供應商履行采購合同情況及結果進行檢驗和評估,對合同標的進行驗收并編制驗收報告。
采購合同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規定必須由具有專門資質的機構驗收的項目,應請具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驗收。參與驗收的部門和人員應形成并簽署驗收意見。
對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質量、性能、售后服務問題以及其他糾紛,市直主管部門負責協調處理。
(八)支付采購資金。采購人申請資金撥付時,應提交支付申請、蓋有政府采購備案專用章 的中標(成交)通知書和采購合同(驗收后付款的應同時提交驗收報告)。市財政部門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辦理撥付。
(九)采購文件歸檔。采購人、市直主管部門對采購文件應妥善保存、整理歸檔,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本條 所稱采購文件的內容與本規程第十八條 第(十)款的規定相同。
第二十一條 市直主管部門委托經認定資格并在市財政局備案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承辦部門集中采購的,參照本規程第十八條 確定的工作程序辦理。
第五章 分散采購管理
第二十二條 對未納入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和低于限額標準的采購項目,由采購人自行組織實施。
采購人可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采購。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可參照法定的采購方式和程序實施采購活動,擇優確定供應商。
分散采購應簽訂書面合同。采購人應按合同約定,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評估并對合同標的進行驗收。
市財政部門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采購資金的撥付
第二十四條 采購人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承辦分散采購活動的,參照本規程第十八條 確定的工作程序辦理。
第二十五條 采購人應加強政府采購基礎管理工作,建立記錄分散采購活動過程和結果的檔案管理制度。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市財政部門和市直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制度,確保政府采購活動按預算執行。未列入政府采購預算的項目,不得實施采購活動,違者,責令改正并追究單位直接負責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市直主管部門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采購活動,必須按照本規程進行,違者,責令改正并追究單位直接負責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市財政部門依法對采購人、市直主管部門、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規章 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的采購價格、資金節約效果、采購效率、采購質量、服務質量、信譽狀況、有無違規行為等進行考核,并定期公布結果。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 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程由大連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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