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下發《吉林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實施辦法》的通知
吉財采購[2006」140號
各市、州、縣(市)財政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種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31號令,附后)文件精神,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我廳制定了《吉林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現將《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并將具體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從文件下發之日起開始,相關申請資料在吉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www.if.gow.on)上公布,各招標代理機構和中介機構可從網站上自行下載,并按照要求填報。申請材料報送時間截止到2006年3月31日,集中受理認定時間從4月1日起開始。申請材料報送到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辦410辦公定,聯系電話:2776955。
二、請各市、州財政局在有關網站和報紙等媒體上發布公告,以便當地招標代理機構和中介機構能夠及時掌握信息。
三、各地財政部門要對申請資格認定的當地招標代理機構或中介機構所提交的營業場所進行審核,嚴格把關,并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
附件:1、《吉林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實施辦法》
2、《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2005]第31號(略)
二OO六年三月十四日
吉林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實施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31號令,以下簡稱《認定辦法》,附后X和《關于認真作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財庫[2006D3號,以下簡稱《通知》L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我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
一、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范圍
(一)資格范圍。政府采購代理資格分為甲級和乙級資格。甲級資格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認定,本《實施辦法》是對申請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認定。
(二)社會中介機構范圍。包括招標代理機構及其以外的其他社會中介機構。
招標代理機構是指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認定資格的,從事工程建設項目等招標代理業務的機構。
由政府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不實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制度。
(三)認定項目范圍。
1、貨物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采購代理業務;
2、服務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采脈理業務;
3、工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采購代理業務;
4、政府采購咨詢業務。
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認定方式
認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分為審批資格和確認資格兩種方式。
(一)審批資格
審批資格適用于招標代理機構以外的其他社會中介機構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以及招標代理機構申請原招標代理業務范圍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代理的資格。
我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審批不包括工程建設項目招標、進出口貨物招標和技術改造設備招標等政府采購代理資格。
(二)確認資格
確認資格適用于招標代理機構申請確認其原招標代理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招標代理的資格。包括:已經取得建設項目招標資格和原有外貿部門批準的進出口貨物招標資格以及技術改造設備招標資格。
三、資格認定權限
(一)凡屬吉林省行政區域內的招標代理機構和其他社會中介機構申請政府采購代理乙級資格的,必須經吉林省財政廳審批和確認。
(二)直接向財政部申請甲級資格的,無須再向財政廳申請乙級資格。但必須按《通知》要求向省財政廳提供設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認定條件
申請由省財政廳審批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
(二)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三)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
(四)擁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所需設備、設施等辦公條件;
(五)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以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七)有參加過規定的政府采購培訓,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采購代理業務的法律、經濟和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其中: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不得少于職工總數的50%,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得少于職工總數的10%。
五、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程序
(一)申請人可在吉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www.if.gov.on)自行下載申請書,按照要求提交申請書及相關材料。
審批資格要求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書(見附表)的同時,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其復印件;
2、機構章程,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說明,以及符合規定條件的技術專業人員的學歷、職稱證書復印件;
3、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上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4、擁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所需設備、設施等辦公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5、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
6、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前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的情況說明;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確認資格除填寫相應的申請書(見附表)的同時,還需提供下列材料:
l、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頒發的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明;
3、證明其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良好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請人向省財政廳既申請資格審批又申請資格確認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請。
(三)對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由省財政部門受理。并在20日內,對符合規定的,依法作出審批或確認資格的書面決定,并向申請人頒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確認證書》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乙級資格證書》(以下統稱《資格證書》)。對不符合規定的,依法作出不予審批或不予確認資格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不予認定資格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四)省財政廳對擬作出的資格認定決定,在吉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等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的,省財政廳將頒發資格證書,并予以正式公告。
六、資格延續和變更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有效期限為3年。在財政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載明的有限期限屆滿60日前,向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人提出資格延續申請的,應當提交資格延續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近三年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業績情況;
(二)機構章程或者簡介,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說明,以及符合規定條件的技術方面專業人員的學歷、職稱證書復印件;
(三)會計師事務所審驗的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四)近三年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
(五)近三年接受投訴及行政處理、處罰情況的說明。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規定條件的,財政部門經審查作出延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書面決定,重新頒發《資格證書》;不符合規定的,作出不予延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和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逾期不申請資格延續的,其《資格證書》自證書載明的有效期屆滿后自動失效:需要繼續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應當重新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逾期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自動失效:
(一)《資格證書》記載事項依戲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辦理變更或者換證手續;
(二)解散、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交回《資格證書》,辦理注銷手續;
(三)分立或者合并的,應當〕情況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交回《資格證書》,辦理注銷手續;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機構需要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應當重新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七、關于資格認定工作中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總公司和于公司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申請。總公司和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的,只能由其中一個法人公司提出資格申請;法定代表人不同時,可分別提出資格申請;
(二)關于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申請人申請資格認定時,暫無法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原件的,可以提供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函;
(三)關于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證明。繳納稅收證明可以在所在地稅務部門出具,也可以提供稅務部門的納稅年審證明。繳納社會保障資金證明應當由繳款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出具;
(四)關于固定營業場所的證明。在提交固定營業場所的材料時,需提交營業場所所在地財政部門出具的證明;
(五)在實施資格認定工作中,根據實際需要,財政部門可組織專門的資格認定專家組,具體負責相關材料的初步確認、審核工作。
八、監督檢查
省級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事宜進行監督檢查,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下并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個人和組織發現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違法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有權向財政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財政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轉送有權處理的財政部門處理。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認定、延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出借、出租、轉讓或者涂改《資格證書》的,由認定其資格的財政部門予以撤消,并收回《資格證書)}。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收回《資格證書》;
(一)超出授予資格的業務范圍承攬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
(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財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財政部門監督檢查的。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對財政部門的行政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1.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審批申請書(略);
2.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確認申請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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