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紀發[2004」3號
中共吉林省紀委、吉林省監察廳印發《中共吉林省紀委、吉林省監察廳關于政府采購工作的紀律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黨委、政府、紀委、監察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黨組(黨委)、紀檢組(紀委)、監察室(處),省直紀工委、省高校紀工委、省企業紀工委、省政法紀工委:
現將《中共吉林省紀委吉林省監察廳關于政府采購工作的紀律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吉林省紀委
吉林省監察廳
二OO四年一月十三日
中共吉林省紀委、吉林省監察廳關于政府來購工作的紀律規定(試行)
二OO四年一月五日
第一條 為進一步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規范政府采購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政府采購資金財政直接撥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省各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開戶銀行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采購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采購工作中,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不執行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擅自采購已納入政府采購目錄的采購項目:
(二)委托不具備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的機構辦理采購業務,或要求特定供應商及有其他違反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的行為;
(三)在通過招投標程序確定中標人之前,與供應商進行協商或談判;
(四)與供應商串通,簽訂虛假合同,套取財政資金,或開標前泄露標底;
(五)對評標委員會成員進行授意,影響評標公正進行;
(六)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七)因不認真驗收或失職讀職,致使所完成的政府采購標的與合同要求存在差距,給國家或單位造成嚴重經濟損失;
(八)索取或接受不正當利益;
(九)拒絕有關部門對政府采購工作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提供虛假情況;
(十)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第四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采購工作中,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對應當公開招投標的政府采購,不按規定公開招投標,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或使不符合資質條件的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招投標;
(二)采購單位、拖延采購時間,給采購單位造成損失;
(三)向他人透露己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與招標、投標有關的其他信息,開標前泄露標底或開啟投標文件,將投標文件內容泄露給他人;
(四)直接參與或授意驗收方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標的予以驗收;
(五)對供應商實行不公平待遇,或拖延采購資金支付時間,給供應商造成損失,影響政府采購信譽;
(六)評標前向外界透露評標委員會組成情況等信息,或對評標委員會成員進行授意,影響評標工作公正進行;
(七)索取或接受不正當利益;
(八)拒絕有關部門對政府采購工作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提供虛假情況;
(九)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第五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采購工作中,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不及時下達采購任務,并造成嚴重后果;
(二)在社會中介機構登記備案工作中,不按有關規定辦理,故意降低標準,放寬條件,使其參與政府采購,并產生嚴重后果;
(三)對有關投訴推倭、拖延、逾期未作處理或不進行嚴肅調查處理,造成嚴重后果;
(四)對采購單位、供應商、社會中介機構違反《政府采購法》的行為進行包庇袒護,不嚴肅進行處理;
(五)對驗收單位進行授意,造成標的以次充好;
(六)不按規定劃撥采購資金,或拖延貨款支付時間,影響政府采購信譽;
(七)在實施監督檢查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絢私舞弊;
(八)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第六條 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在政府采購工作中,嚴禁有下列行為:私下接觸投標人,索取或接受投標人不正當利益,影響政府采購公正進行;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第七條 開戶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采購工作中,嚴禁有下列行為:不按照財政部門規定及時撥付政府采購資金,拖延滯留或轉移資金;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第八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對政府采購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規定者,視情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同時,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有關規定,追究有關領導干部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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