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財采[2005]121號
市直各有關單位,各區市縣(先導區)財政局、監察局: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標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我們制定了《大連市政府采購評標工作紀律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大連市財政局
大連市監察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大連市政府采購評標工作紀律規范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采購管理,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評標的公正、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大連市以公開招標方式進行的政府采購評標工作以及以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進行的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工作(以下統稱評標)。
第三條 參與政府采購評標工作的所有人員均須遵守本規范。
前款所述參與政府采購評標工作的所有人員是指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工作人員、財政部門資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以下統稱評標委員會)成員、采購人代表、政府采購業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
下列人員可以進入政府采購評標現場:
(一)采購人代表1——3人;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以下簡稱評委);
(三)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
(四)監察部門工作人員;
(五)采購代理機構主持人、唱標人、監標人、記錄人等工作人員。
(六)財政部門資金管理機構人員。
除上述人員外,在評標過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評標現場,如有特殊情況確需進入評標現場的,應事先經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同意,否則按違紀處理。
第五條 進入評標現場的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時間進入評標現場。
(二)為保證評標工作的正常進行,進入評標現場的人員必須關閉一切通訊工具。
(三)在評標期間,進入評標現場的人員不得私自離開評標現場。確需離開的,在征得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的同意后,在監管部門指定人員陪同下方可離開。
(四)參加評標工作的非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如有問題,應向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提出。
第六條 評委應嚴格遵守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三)曾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有過違紀、違規行為的;
(四)接受采購人咨詢就招標文件提出咨詢意見的專家。
第七條 評委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第八條 評委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不得對招標文件以外的無關問題進行討論。
第九條 評委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需投標人進行解釋的,只能由評標委員會集體詢標。
第十條 評委和參加評標工作的有關人員不得與投標人或者與投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接受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第十一條 評委和參加評標工作的有關人員不得對外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其他有關評標情況。
凡招標項目,評委和參加評標工作的有關人員,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范的評委,取消其評委資格,情節嚴重者,五年內不得進入大連市政府采購專家庫;違反本規范的公務員,將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大連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法規處理;違反本規范的采購業務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取消其從事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所在機構三個月內不得代理政府采購業務;違反本規范構成犯罪的人員,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明知應當回避而未主動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為評標委員會成員身份后至評標結束前的時段內以任何方式私下接觸投標供應商的;
(三)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
(四)在評標過程中有明顯不公正傾向性的;
(五)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進行評標的。
第十四條 參與政府采購評標工作的所有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其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政府采購招標項目的評標,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予以公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二)泄露有關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其他情況的。
第十五條 本規范由大連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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