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財采[2005]122號
遼寧省大連市監察局、遼寧省大連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大連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關單位,各區市縣(先導區)財政局、監察局:
為加強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管理,保證政府采購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監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03]11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大連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大連市財政局
大連市監察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大連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管理,規范評審專家執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大連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 件和要求,以獨立身份從事政府采購有關評審工作的人員。
評審專家從事大連市政府采購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以下統稱“招標”)等采購活動評審以及相關咨詢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評審專家實行“統一條 件、分級管理、資源共享、隨機抽取、管用分離”的管理辦法。
第四條 評審專家資格由財政部門管理,采取公開征集、推薦與自我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確定。集中采購機構和經財政部門登記備案的政府采購業務代理機構(以下統稱“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自身管理的專家進行初審,并作為評審專家候選人報財政部門審核登記。
評審專家名單依法在市財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購發布媒體(以下簡稱“指定媒體”)上公告。
第五條 評審專家庫由財政部門負責建設和管理。
評審專家通過政府采購專家庫進行管理。各區市縣(先導區)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和資源整合要求,建立本地區政府采購專家庫;也可按規定使用市財政局建立的大連市政府采購專家庫的專家資源。
第六條 財政部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有關工作人員應對評審專家的私人情況予以保密。
第二章 評審專家資格管理
第七條 評審專家應具備以下條 件:
(一)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在政府采購的評審過程中能以客觀公正為行為準則;
(二)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精通專業業務,熟悉產品情況,在其專業領域享有一定聲譽;
(三)熟悉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的相關政策法規和業務理論知識,能勝任政府采購評審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五)參加政府采購管理機構組織的業務培訓;
(六)沒有違法違規等不良行為;
(七)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條 件。
第八條 對不具備第七條 第二項所列條 件和要求但在相關工作領域有突出的專業特長并熟悉產品市場銷售行情,且符合其他資格條 件的,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可認定為評審專家。
第九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七條 和第八條 規定的在職和離退休人員,均可向財政部門、采購代理機構自我推薦,也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本行業其他專家推薦。推薦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個人文化及專業簡歷;
(二)文化及專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個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簡況(包括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發明創造等);
(四)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五)本人所在單位或行業組織出具的評薦意見。
第十條 凡經財政部門審核確定的專家,即獲得評審專家資格。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對評審專家的資格每兩年復審一次。
第十二條 評審專家資格檢驗復審工作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人專業水平和執業能力是否能夠繼續滿足政府采購評審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新規定,并參加必要的政府采購培訓;
(三)本人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中是否嚴格遵守客觀公正等職業道德規范,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
(四)本人有無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其他違法違規不良行為;
(五)財政部門認為應當考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對在政府采購評審工作中有違法違規行為、不再勝任評審工作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擔任評審專家的,財政部門可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
第三章 評審專家的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政府采購制度及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二)對供應商所供貨物、工程和服務質量的評審權;
(三)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的表決權;
(四)按規定獲得相應的評審勞務報酬;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承擔以下義務:
(一)為政府采購工作提供真實、公正的評審意見;
(二)嚴格遵守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紀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評審情況(不包括本條 第四項內容)和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所獲知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三)發現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不正當競爭或惡意串通等違規行為,應及時向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或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報告;
(四)解答有關方面對政府采購評審工作中有關問題的咨詢或質疑;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評審專家的管理與使用
第十六條 實行評審專家的管理與使用相對分離,專家庫維護管理與抽取使用相互制約制度。
第十七條 抽取專家時,應由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的經辦人在財政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的共同監督下隨機抽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指定評審專家或干預評審專家的抽取工作。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抽取結果及通知情況,由抽取人及監督人員簽字確認后,作為采購活動的組成部分存檔備查。
如被抽取評審專家因故不能參加評審,可按第十七條 規定補抽。
第十九條 遇有行業和產品特殊,政府采購專家庫不能滿足評審需求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按有關規定確定評審專家人選,并報同級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十條 同一采購項目的評審專家不得屬于同一工作單位。
第二十一條 評審專家的抽取時間應在開標前一天進行,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兩天。
參加評審專家抽取的有關人員對被抽取專家的有關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局建立的專家庫公開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無償提供服務。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建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信息反饋制度,聽取有關各方對評審專家業務水平、工作能力、職業道德等方面的意見,核實并記錄有關內容;應組織評審專家進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學習。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評審專家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處罰適用《大連市政府采購評標工作紀律規范》。
第二十五條 監察機關應對屬于行政監察對象的評審專家的個人行為實行監督,涉及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按有關規定給予相關人員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由于評審專家個人的違規行為給采購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及參與抽取評審專家的其他部門人員,在抽取評審專家工作中違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進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對外泄露被抽取評審專家有關信息的,可根據具體情況,比照《大連市政府采購評標工作紀律規范》第十四條 處罰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對評審專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等行為的,視情節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 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 例》、《大連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中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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