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財采〔2009〕456號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對政府采購活動監督管理,規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執業行為,促進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提高工作質量,懲治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本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良行為處罰與公告制度,設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以下簡稱“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并及時在遼寧省政府采購網(http://www.ccgp-liaoning.gov.cn)等指定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
第三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財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情節嚴重的,由省財政廳取消其政府采購乙級代理機構資格或者報請財政部取消其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資格,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三)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供應商進行協商談判的;
(四)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四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情節嚴重的,由省財政廳取消其政府采購乙級代理機構資格或者報請財政部取消其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資格,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一)與供應商惡意串通的;
(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第五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違反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由同級財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的有關規定,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情節嚴重的,由省財政廳取消其政府采購乙級代理機構資格或者報請財政部取消其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資格,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違法行為之一,給有關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九條及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超出授予資格的業務范圍承攬采購業務的,由同級財政部門依照財政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四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情節嚴重的,由省財政廳取消其政府采購乙級代理機構資格或者報請財政部取消其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資格,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第八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利用其取得的資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出借、出租、轉讓或者涂改《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的,依照財政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四十三條的有關規定,由省財政廳取消其政府采購乙級代理機構資格或者報請財政部取消其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資格,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第九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要依法經營、公平競爭,規范承攬采購業務行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通過向采購單位及有關人員提供不正當利益等方式承攬采購業務的,責令限期改正,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良行為進行處罰,在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或者公告取消資格前,應當告知當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當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對被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或者取消資格有異議的,可以要求聽證。
各級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行政處理決定和處理建議要抄報上一級財政部門。
第十一條 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和取消資格公告的基本內容包括:
(一)被處理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稱;
(二)違法違規行為;
(三)處理依據;
(四)處理決定;
(五)處理時間;
(六)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公告期限為六個月。公告期滿后,轉入后臺保存。
取消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公告期限原則上無時間限制。
第十三條 對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要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信息庫中予以特殊標識,作為采購單位選擇確定委托代理單位的重要依據。
對被行政處理決定認定取消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從處理決定生效之日起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信息庫中將其清除。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良行為記錄公告要實現互聯互通、互認共用,逐步建立全省統一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良行為記錄公告平臺。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組織實施采購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有權向同級財政部門舉報,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及時調查核實。一經查實,由財政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設立專線電話并在遼寧省政府采購網設立專門欄目,受理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與監察、審計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聯系,健全協作機制,及時通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情況。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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