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財政局,市直各單位:
為落實中辦、國辦《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確保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兩個法有機銜接,按上級有關要求,我們在原有管理程序的基礎上提出《關于滄州市工程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銜接標法程序的意見》,請五部門領導審閱修改后聯合行文下發。
附件:
關于滄州市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銜接程序的意見
為落實中辦、國辦《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確保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兩個法的有機銜接,在原有管理程序的基礎上,提出以下意見:
一、市直本級財政預算單位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的工程建設項目適用于招標投標法的,由市直工程建設單位填報《工程項目招標采購預算明細表》,送財政評審中心評審。
二、財政評審中心評審完結,將評審結果轉交市政府采購辦。
三、市政府采購辦審核項目招標采購預算并加蓋公章后,統一轉交市發改委負責招標投標監督管理科室。
四、市發改委憑加蓋市政府采購辦公章的《工程項目招標采購預算明細表》,核準建設項目招標方案。
五、工程建設單位按照核準的建設項目招標方案組織招投標活動,招投標活動依法接受有關行政部門的監督,監督執法活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國辦發[2000]34號)進行。
六、工程項目招投標完成后,建設單位將招投標書面情況報告交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市發改委和政府采購辦備案。
七、市政府采購辦根據中標結果,向財政相關業務科室制發《政府采購項目中標結果通知單》。
八、政府采購工程項目中招標投標法沒有規定或不進行招投標的,按政府采購法相關程序辦理。
注:財政性資金,是指財政預算資金和納入財政管理的其他資金,包括社會捐贈資金,政府融資性資金,以財政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和以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作擔保的借貸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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