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采購中心,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全國人大機關采購中心:
為適應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及對外開放的需要,財政部對《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試用)》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目錄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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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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