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辦發[2009]63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9〕35號)精神,全面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不斷擴大政府采購范圍和規模,充分發揮政府采購支持經濟發展的政策功能,繼續強化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推動全區政府采購工作不斷取得新突破,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區政府采購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逐步擴大采購范圍和規模
政府采購范圍和規模,是衡量一個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重要指標,逐步擴大政府采購范圍和規模,仍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政府采購工作的重點。各盟市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政府采購需求,不斷擴大政府采購實施范圍,逐步完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保證全區政府采購規模平穩較快增長。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自治區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的各項政策措施,做好擴大內需投資項目的政府采購工作。要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工程管理暫行辦法》(內財購〔2008〕119號)有關規定,做好工程項目的政府采購工作。
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工程項目要全部實施政府采購,除招標投標環節外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執行。采購單位要編制政府采購工程預算,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采購計劃,按照財政部門批準的采購方式進行采購。繼續加大對財政性資金償還借(貸)款、中央和自治區各類專項撥款以及國債資金項目實施政府采購的力度,逐步將適合政府采購的專項資金項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
二、進一步完善政府采購監管和執行機制
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與操作執行職能分離,是政府采購管理體制規范化的具體體現。按照《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不得設置集中采購機構,不得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采購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其他利益關系。
各盟市要按照《政府采購法》要求盡快建立“管采分離”的政府采購監管和執行機制,明確財政部門、集中采購機構、采購單位的職責范圍,形成權責統一、分工明確、相互制約、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推動政府采購工作的健康發展。
在政府采購業務代理活動中,適當引入競爭機制。政府采購項目須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采購單位方可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進行采購。
屬于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通用項目和涉及社會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項目,采購單位要委托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采購;屬于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專用采購項目,采購單位可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屬于限額標準以上的分散采購項目,采購單位可自行采購或委托代理機構組織采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單位指定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代理機構接受采購單位委托辦理政府采購項目,不得進行轉委托。采購單位在所在區域內打破行政隸屬關系委托的采購項目,由采購項目批準的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負責監管。采購單位自行組織采購,必須具備《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十二條規定的相關條件,否則必須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
三、努力增強政府采購制度的執行力
各級財政部門要不斷加強和改進監管方式,提升監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強政府采購制度改革與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協調配合,強化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編制,嚴格執行政府采購資金國庫直接支付制度,未辦理政府采購審批的項目,財政部門一律不得支付采購資金。加強制度建設與創新,重點抓好采購操作環節的規章制度建設,完善貨物、工程、服務單項管理辦法,研究制定招標(采購)文件范本、合同必備條款等規范性文本。進一步規范采購項目評審工作,嚴格評審程序。根據項目需求,合理設定資質條件和技術參數。
細化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減少政府采購評審中的隨意性。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要在招標(采購)文件中載明,招標(采購)文件中嚴禁設定排斥潛在投標人的條款。建立評審結果復核制度,現場監督人員和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要對評審委員會的評分進行復核,出現差錯及時予以糾正。加強對政府采購合同履約情況的監督管理,采購單位或采購代理機構要組織專家或相關質檢部門做好重大采購項目合同執行情況的檢查驗收。嚴格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考核結果應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加強對集中采購機構整改情況的跟蹤監督,對集中采購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四、充分發揮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
各地區、各部門和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關于進口產品、無線局域網產品、節能環保產品和自主創新產品的政府采購政策,重視政府采購政策功能作用的發揮。各單位在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時,要認真落實節能、環保、自主創新政府采購政策,按照規定編制節能環保和自主創新政府采購預算。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和采購單位在組織采購活動中,要嚴格按照國家和自治區公布的節能環保、自主創新產品清單(目錄)進行采購,確保強制采購、優先采購政策落到實處。自治區財政廳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我區《自主創新產品目錄》,進一步落實支持自主創新的政府采購政策。研究制定扶持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充分發揮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
五、加快推進電子化政府采購工作進程
電子化政府采購工作是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實現政府采購管理科學化、精細化的客觀要求。各級財政部門要充分認識電子化政府采購工作的重要性,將電子化政府采購工作納入“金財工程”整體規劃中統籌考慮,從人力、物力、財力方面予以保障。
電子化政府采購工作要堅持“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平臺”的指導思想,以信息化、網絡化、電子化技術為支撐;以“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開透明、操作規范統一、網絡安全可靠”為目標,實現政府采購管理和操作執行各環節的協調聯動,實現部門預算、政府采購、國庫集中支付、資產管理全過程的貫穿互動,推動政府采購制度有序改革、科學發展。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全區電子化政府采購工作的組織領導,研究制定我區電子化政府采購發展規劃,明確工作目標、任務、實施步驟和保障措施,先選擇部分盟市和采購單位進行試點,條件成熟后逐步推開,建立“標準統一、資源共享、規范透明、安全高效”的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集中采購機構和社會代理機構要建立電子化評標室,實現評標活動全程音像實時監控和存檔備查。
六、著力加大對違反政府采購行為的懲處力度
各級財政、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政府采購工作的監督管理,依法加大對采購當事人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罰力度,建立監督與懲罰并重的動態監控體系,逐步實現對采購行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過程監督。對采購單位不按要求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或不按規定組織采購活動的,財政部門拒絕支付采購資金;對化整為零、有意規避政府采購的,要嚴肅查處,并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對集中采購機構和社會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違規操作、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進行限期整改或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資格。加強政府采購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對于供應商和評審專家違規違紀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七、穩步提高政府采購從業人員素質
各盟市要高度重視和做好政府采購培訓工作,加大對政府采購從業人員的培訓力度,特別是加強對基層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依法監管和執行政府采購的能力。加大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和評審人員的培訓力度,推動政府采購從業人員職業化進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要實行持證上崗,集中采購機構和社會代理機構從事政府采購招標工作的人員要具備相應的招標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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