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會議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廳發[2006]81號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部、委、辦、廳、局和各人民團體:
經自治區黨委、政府領導同意,現將《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會議經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辦公廳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6年12月31日
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會議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和精簡會議的有關精神,加強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會議費管理,進一步控制和精簡會議,節約會議費開支,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會議審批制度,嚴格控制會議數量、會期、規模,注重會議質量,提高會議效率。應當充分采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方式召開會議。
第三條 會議分類
一類會議:自治區黨委全委會議,自治區紀委全委會議,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會議,自治區政府全體會議,自治區政協常委會議,全區經濟工作會議,自治區黨委、政府召開的盟市委書記和盟市長同時參加的高規格會議。
自治區黨代會、人代會、政協全委會及全區勞模大會,原則上按一類會議執行。
二類會議:以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名義召開的重要工作會議,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召開的研究立法、監督、選舉三方面的綜合性工作會議,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代表大會。
三類會議:部門召開的全區工作會議或專業性會議。
第四條 會議審批程序
各部門應于每年的8月底前將下一年度計劃召開的一、二類會議的報批文件(包括會議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及工作人員人數等)按程序報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審批,經批準的下年度會議計劃應于9月底前抄送自治區財政廳,由自治區財政廳據此安排下年度會議經費,并列入年度部門預算。三類會議經費列入當年部門預算中,包干使用。
未列入年度計劃內的需召開的臨時性會議,必須報自治區常務副主席批準。
承辦國家的會議,按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承辦全國性會議有關工作的通知》(廳發〔2006〕63號)規定的程序報批。
計劃外會議和承辦國家的會議,未經批準,自治區財政一律不予安排經費。
第五條 會議天數
除特殊會議外,原則上一類會議、二類會議不得超過3天;三類會議不得超過2天。
第六條 會議人數和規模
參加會議人數:一類會議、二類會議參加會議人數,嚴格按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批準的參加會議人數執行;三類會議人數一般不得突破80人,每個部門原則上每年只召開一次。未經自治區黨委、政府同意,不得通知盟市負責同志參加。如以黨委、政府名義召開過全區性會議,不再另召開部門工作會議。
工作人員:一類會議,工作人員一般控制在住會代表人數的20%以內;二、三類會議,工作人員控制在住代表人數的15%以內。二、三類會議原則上只開到盟市一級。
第七條 會議地點
各單位召開會議應盡量使用單位內部的賓館、招待所、會議室和車輛,內部賓館、招待所不具備承接會議條件的,應到定點飯店召開,不得超標準租用高級賓館、飯店召開會議,也不得到黨中央、國務院嚴禁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等地方召開會議。
第八條 會議費開支渠道
會議費用由會議組織單位承擔,各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或攤派會議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參加要求與會人員食宿費用自理的各種會議。
第九條 會議費開支范圍
會議費開支包括會議房租費(含會議室租金)、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辦公用品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
會議主辦單位不得組織會議代表游覽和與會議無關的參觀,也不得宴請與會人員、發放紀念品及與會議無關的物品。
第十條 會議費開支標準
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在綜合定額標準內據實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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