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遼寧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遼財采[2011]288號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現將《遼寧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九日
遼寧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遼寧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管理,提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選取使用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隸屬遼寧省行政區域內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認定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是指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依法接受采購人委托,從事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政府采購中心),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 進入遼寧省行政區域內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必須依法取得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以上財政部門認定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五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分為甲級資格和乙級資格。
取得甲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可以代理所有政府采購項目。取得乙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只能代理單項政府采購預算金額在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政府采購項目。
第六條 遼寧省財政廳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乙級資格認定管理工作。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認定工作由財政部負責認定,已申請甲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無須再向省級財政部門申請乙級資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遼寧省財政廳協助財政部負責對本省申請甲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是否具有固定營業場所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
第七條 遼寧省財政廳向認定資格的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頒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以下簡稱《代理資格證書》)。
《代理資格證書》應當載明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稱、代理業務范圍、資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項,并加蓋頒發證書的財政部門印章。
《代理資格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為二年,不得出借、出租、轉讓或者涂改。
第八條 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可以依法在全國范圍內代理政府采購事宜。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依法自由進入本地區或者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工商注冊地在遼寧省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擬在遼寧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的,應當依照委托人的隸屬關系,持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代理資格證書》復印件,分別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辦理政府采購代理資格備案手續。
第九條 遼寧省財政廳定期對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政府采購招標代理工作的人員進行培訓,并對參加培訓人員進行考試。考試合格者,由遼寧省財政廳頒發《遼寧省政府采購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從業資格證書》)
《從業資格證書》應當載明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從事招標代理業務范圍、資格授權日期等事項,并加蓋頒發證書的遼寧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印章。
第十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代理其本身或者其有股權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直接或間接供應商參加的政府采購項目。
第十一條 在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中,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委托人提供合法、方便、優質、高效和價格合理的服務。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中介服務費。
第二章 資格申請
第十三條 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三)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
(四)擁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所需的開標室、評標室、檔案室等場所,以及電子監控等辦公設備、設施;
(五)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取消資格的行政處罰;
(六)有參加過規定的政府采購培訓,熟悉政府采購法規和采購代理業務的法律、經濟和技術并取得《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別提出申請的,母公司與子公司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專職人員不得相同;
(七)取得《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總數不得少于十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不得少于專職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四十;
(八)遼寧省財政廳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遼寧省財政廳定期集中對乙級機構進行資格審查認定,申報材料遞交時間為每年4月1日、10月1日開始二十個工作日內。
第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應當向遼寧省財政廳提交由財政部門提供統一格式的資格認定申請書,并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和社會保險登記證書復印件;
(二)經工商管理部門備案的《企業章程》復印件;
(三)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和其他利益關系的書面聲明;
(四)機構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五)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所需的開標室、評標室、檔案室等場所,以及電子監控等辦公設備、設施的相關證明材料。營業場所、開標室、評標室、檔案室等場所為自有場所的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營業場所、開標室、評標室、檔案室等場所為租用場所的提供出租方產權證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協議的復印件;
(六)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之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取消資格的行政處罰的書面聲明;
(七)專職人員的名單、《從業資格證書》、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勞動合同、人事檔案管理代理證明以及申請之前六個月或者企業成立以來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證明(社會保險繳納情況表或者銀行繳款單據)復印件;
(八)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已申請或者取得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情況的說明;
(九)遼寧省財政廳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申請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 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材料復印件的同時,應當提交相應的原件,經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核對無誤后予以退回。
申請人將申請材料中的復印件交由公證機構公證“與原件一致”后裝訂成冊提交的,可以不提交復印件的原件。
第十八條 遼寧省財政廳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依照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條件的,遼寧省財政廳應批準其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并頒發乙級《代理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 遼寧省財政廳對申請人提出的資格認定申請,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財政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屬于財政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資格認定申請。
第二十條 遼寧省財政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資格認定申請,應當出具加蓋財政部門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二十一條 遼寧省財政廳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自受理資格認定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依法作出認定資格的書面決定,并向申請人頒發乙級《代理資格證書》;
(二)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依法作出不予認定資格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和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遼寧省財政廳將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在財政部或者遼寧省財政廳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應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 遼寧省財政廳自批準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獲得資格的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章 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延續與變更
第二十四條 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有效期的,應當在《代理資格證書》載明的有效期屆滿六十日前,向遼寧省財政廳提出申請。
第二十五條 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申請資格延續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
(二)《代理資格證書》有效期內代理完成政府采購項目中標、成交金額四千萬元人民幣以上。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提出資格延續申請的,應當提交資格延續申請書,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和社會保險登記證書復印件;
(二)原《代理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開標、評標場所發生變動的,自有場所應當提供產權復印件;租用場所應當提供出租方產權證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協議的復印件;
(四)最近二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取消資格以上的行政處罰的書面聲明;
(五)專職人員的名單、《從業資格證書》、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勞動合同、人事檔案管理代理證明以及申請之前六個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證明(社會保險繳納情況表或者銀行繳款單據)復印件;
(六)《政府采購代理有效業績一覽表》以及證明所列業績所需的相應委托代理協議和采購人確定中標、成交結果的書面通知復印件;
(七)遼寧省財政廳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條 遼寧省財政廳在收到資格延續申請后,經審查認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應當受理申請,依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并在申請人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有效期屆滿前,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一)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作出延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書面決定,并重新頒發乙級《代理資格證書》;
(二)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作出不予延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和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逾期不申請資格延續的,其《代理資格證書》自證書載明的有效期屆滿后自動失效。需要繼續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應當重新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二十九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資格證書》記載事項依法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二十日內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并辦理變更或者換證手續。但是,機構名稱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三十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解散、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交回《代理資格證書》,辦理注銷手續,逾期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自動失效。
第三十一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分立或者合并的,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交回《代理資格證書》,辦理注銷手續;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機構擬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應當重新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管理,以及依法使用《代理資格證書》、《從業資格證書》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有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遼寧省財政廳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事宜進行監督檢查時,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第三十三條 在遼寧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政府采購事宜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遼寧省政府采購行政法規、規章制度,自覺接受遼寧省各級財政部門對其執行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對違法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由委托人隸屬所在地的同級財政部門依法處理處罰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并予以公告。但涉及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的行政處罰,應當由財政部作出;涉及乙級資格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遼寧省財政廳或財政部作出。
第三十四條個人和組織發現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違法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有權向當地財政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財政部門有權處理的,應及時核實、處理;無權處理的,應及時轉送有權處理的財政部門處理。
第三十五條 凡在遼寧省行政區域內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依照委托人的隸屬關系,應當從同級財政部門建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認定、延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乙級資格的,遼寧省級財政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格認定、延續,并給予警告。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由遼寧省財政廳予以撤銷,并收回乙級《代理資格證書》及相關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八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三至六個月;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并收回《代理資格證書》;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出借、出租、轉讓或者涂改《代理資格證書》的;
(二)超出授予資格的業務范圍承攬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
(四)違反委托代理協議泄露與采購代理業務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五)擅自修改采購文件或者評標(審)結果的;
(六)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規定的違法情形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受到警告或者暫停資格處罰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被處罰后三年內再次有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并收回《代理資格證書》;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九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購招標代理從業資格,并收回《從業資格證書》;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從業資格證書》的;
(二)超出授予資格的業務范圍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
(三)違反委托代理協議泄露與采購代理業務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四)擅自修改采購文件或者評標(審)結果的;
(五)在從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規定的違法情形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十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對遼寧省財政廳的行政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專職人員是指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由申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職人員,不包括退休人員。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遼寧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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