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工程項目的政府采購行為,加強工程類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財政性資金使用效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監察廳將工程類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意見,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以下簡稱采購人)進行工程類政府采購項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金為采購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自籌資金、國有資產置換收入等。
自籌資金包括:政府融資、國家特許的融資資金;財政貼息資金;擔保貸款;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資金;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集資金、國債轉貸資金;使用政府對外借款(使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進行的政府采購,貸款方、資金提供方達成協議對采購的具體條件另有規定的,可以使用其規定)或擔保所籌集資金;使用國家政府性貸款;使用以后年度財政性資金;單位將用各種收入歸還的銀行貸款、各種借款等。
第四條 政府財政性投資工程建設項目范圍主要包括:國家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及公用事業的工程建設項目,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筑、安裝、裝飾裝修、市政、水利、交通運輸、能源、生態環境、社會公益工程建設項目等,以及各類建設項目中的勘察、設計、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大宗材料等。
第二章 建設項目的管理
第五條 政府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由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簡稱采購辦)和建設局招標辦共同管理。
工程建設項目規模達到河北省招標投標管理細則規定的150萬元(含)限額標準以上的,以建設局招標辦為主,采購辦協助共同組織管理。建設規模在150萬元限額標準以下的,由采購辦按政府采購相關規定進行管理,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由采購辦和招標辦共同商定。
第六條 工程類政府采購項目的建設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在整個工程建設過程中應當按投資評審的相關規定組織好項目投資評審工作。
第七條 工程類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人,應當依法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政府采購計劃。
第八條 縣財政局是工程類政府采購項目的監督管理部門。項目管理中心負責工程項目的投資評審、政府采購預算資金來源的審批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采購辦負責政府采購計劃的審批、政府采購項目采購方式、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和處理有關投訴事宜等。
第九條 工程類政府采購項目規模達到150萬元限額標準以上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在限額標準以下的,要依據政府采購目錄限額標準,分別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詢價等采購方式。應當實行公開招標而需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應在組織實施前獲得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
第十條 工程類政府采購程序。
(一)采購人編制采購計劃和申報資金來源;
(二)對工程地質勘察、圖紙設計、監理、基礎處理等進行采購;
(三)工程預算由項目管理中心委托有關部門進行投資評審;
(四)采購辦組織采購人選擇具有政府采購資質和建設部門頒發工程招標代理資質的代理公司進行代理費詢價,由采購人根據詢價結果確定代理機構對工程主體進行招標;
政府采購資質由省以上財政部門認定。
(五)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含工程量清單),交采購人、招標辦或采購辦進行審核,采購人根據工程量清單、預算審計結果和市場材料行情及同期同類工程造價,確定招標上限價格。評標辦法由招標辦、采購辦、采購人共同商定,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將方案報主管采購人、采購辦和招標辦的縣領導決定。
(六)發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等相關信息,除在有關部門指定的媒體發布外,應當在省財政廳指定的媒體上發布;
招標公告信息自發布之日至投標截止日不得少于二十天,其它采購方式采購信息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個工作日。
(七)工程主體資格預審、招標、評標,發布預中標公告和中標公告,公示期不少于三個工作日;
(八)采購人和中標供應商簽訂施工合同,將合同副本報財政局備案,同時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送建設主管部門。
(九)暫定價格大宗建筑材料采購;
(十)投資評審決算審計。工程款嚴格按投資評審決算審計后的金額撥付。
(十一)工程項目的監督評估。由財政、審計、監察、檢察院和招標辦組成監督考核小組,對工程項目全過程進行監督考核。
第十一條 工程項目采購推行“量價分離、市場定價、有控制上限價”的無標底的招標形式。
評標原則在采購人審核招標文件后,與采購辦或招標辦共同確定。原則上采用最低價中標的評標原則。
第十二條 項目資金的管理和撥付,嚴格按照《青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工程項目采購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組織實施工程采購活動中,應主動接受財政、監察、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財政投資工程類項目投標企業的資格預審、招投標由財政局采購辦、建設局招標辦、審計、監察、檢察院等部門進行現場監督。對于社會影響力大的工程項目由公證處進行全程公證。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要加強財政投資工程建設項目資金的監督檢查,保證資金的使用效益。
1、負責檢查是否編制工程項目政府采購預算;
2、負責政府采購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和考核,監督招標代理機構是否具有政府采購代理資質;
3、負責公開招標限額以下非公開招標方式的審批;
4、負責對采購當事人、采購活動及評審專家等進行監督,通過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了解和掌握政府采購情況和存在的問題。
第十六條 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財政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認真查處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紀案件,對工程建設項目政府采購的具體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重要或金額較大的工程建設項目實施全程監督。
第十七條 審計部門要加強財政投資工程建設的審計監督。
1、對財政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政府采購預算編制、國庫集中支付進行審計監督;
2、對采購人的工程項目立項、資金來源、資金到位情況、資金管理和使用、項目竣工預決算等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與建設工程類招標的相關法律、法規配套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鎮、鄉人民政府的工程類項目采購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6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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