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采購管理,提高政府采購質量和效率,節約財政資金,增強政府采購透明度,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據《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與財政性資金配套的自有資金、以政府名義取得的借(貸)款和捐贈款、國有資產置換收入,自籌款項等資金從事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項目采購,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政府采購當事人及職責
第三條 縣財政部門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采購辦)作為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全面的監督管理職責。
采購辦的職責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規定,制定本級政府采購管理制度;編制審核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發布政府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招標數額標準;批準政府采購形式;建立并管理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監督選聘評審專家;負責監督考核政府采購機構;監督政府采購招投標活動;受理對政府采購活動的投訴,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違規行為;負責組織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宣傳和業務培訓;負責采購定點單位的監督管理;向有關部門或單位報送本級政府采購信息。
第四條 政府采購服務中心(以下簡稱采購機構),是政府采購的執行機構,由財政、交通、建設、水利、教育等部門人員組成,負責政府采購的具體操作事務。經省級以上有關部門認定的具有政府采購資格的中介組織,也可接受委托辦理政府采購事宜。
采購機構的職責是:接受采購人委托,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建立供應商庫,依法進行管理和選用;接受采購辦的監督管理,定期向采購辦報送政府采購信息;監督政府采購雙方簽署并執行采購合同,整理、保管政府采購檔案資料。
第五條 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使用財政性資金從事采購活動的其他單位、組織。
采購人的職責是: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上報財政部門審核;向有關部門和采購辦報送采購計劃及有關資料;依法簽訂和履行政府采購合同,負責組織采購項目的驗收并出具驗收報告。
第六條 根據政府采購形勢的需要,由公證機關提供法律監督;由監察、審計、采購辦等部門單位提供行政監督。
第三章 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的編制和管理
第七條 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采購人應當按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第八條 采購辦配合財政部門預算編審機構對部門、單位編制的政府采購預算進行審核,并隨部門預算批復部門、單位執行。
第九條 采購人按批復的部門預算,編制本部門、單位的政府采購計劃。
第十條 采購人按預算管理程序調整或追加政府采購預算的,應當及時調整政府集中采購計劃。未列入政府采購預算的項目,不予實施政府采購。
第四章 政府采購管理
第十一條 政府采購依據采購額度、項目類別及性質等不同情況分別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或其他采購方式。政府采購方式由采購辦確定。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機構負責項目采購的組織工作,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干預或影響評標、談判和定標工作。
第十三條 協議供貨采購、定點采購必須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中標結果應在指定的媒體上公告,并在開標截止日期10個工作日內完成中標結果公告和文件印發工作。
協議供貨采購時限為三個月,定點采購時限不超過一年半。
第十四條 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以及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費用較大的貨物或服務,可依法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依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依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十七條 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依法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第十八條 政府采購程序。
(一)申報采購計劃。采購人按規定填制《政府采購資金申報單》。
(二)采購辦對采購人上報的政府采購計劃進行匯總審核,批復政府采購機構執行。
(三)采購機構或具有政府采購資質的中介組織編制政府采購文件。
(四)政府采購文件經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論證、法律顧問審核后,由采購人簽字蓋章認可,并報采購辦備案。
(五)采購機構發布政府采購招投標公告。
(六)由采購機構對投標商資格預審和發售標書。
(七)開標。采購機構組織招標揭標會。
(八)評標。評標工作由采購機構負責組織,具體評標事務由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并獨立履行職責。
(九)中標公告。確定中標供應商的次日在采購辦指定的媒體上公告,同時向中標供應商簽發中標通知書。
(十)簽訂合同。采購人與中標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十一)采購人對供應商提供的貨物或服務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報告。
(十二)供應商持經采購人簽署意見的票據、驗收報告等有效資料向采購機構或財政部門指定的機構結算資金。
第十九條 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在采購辦指定的媒體上公開發布,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條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負責政府采購的人員、監督人員及評審專家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上述人員中有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回避。
第二十一條 政府采購機構建立采購文件檔案管理制度,采購文件、資料的保存期限為本次采購活動結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五章 采購機構的考核
第二十二條 采購辦負責對采購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考核。
第條綜合性工作定期考核。每半年進行一次,實行百分制考核;單項工作或專項事項采取專項考核,根據需要隨機進行。
第二十三條 政府采購的考核工作由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人員組成考核小組進行,必要時可邀請采購人、供應商和社會公眾監督員參加。
第二十四條 考核小組在考核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形成書面考核意見,與采購機構交換意見后,報采購辦。
第二十五條 考核報告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同時抄送監察、審計和采購機構。
第二十六條 采購機構應按采購辦提出的改進建議進行整改。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財政、審計部門對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采購人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托采購機構進行政府采購的,或者委托不具備政府采購代理資格的中介機構辦理政府采購事宜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第二十九條 采購辦對采購機構的采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是:
(一)采購機構履行職責情況;
(二)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執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活動的程序是否規范、合法;
(四)政府采購工作效率、采購價格和資金節約情況;
(五)服務質量和信譽狀況;
(六)對采購人、供應商詢問、質疑的處理情況;
(七)政府采購規定和政策執行情況。
第三十條 采購辦對中標供應商履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的供應商進行不定期抽查。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政府采購項目中標金額千分之五以上或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予以公告,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投標人的;
(三)與招標采購單位、其他投標人惡意串通的;
(四)向政府采購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過程中與招標采購單位進行協商談判、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或者與采購人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協議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投標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無效。
第三十一條 采購機構應當聘請一定數量的公眾作為社會監督員;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 財政局、監察局和審計局等部門對采購人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與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配套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鎮、鄉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購活動執行本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8月1日起實行。
免責聲明:本網站所收集的部分公開資料來源于互聯網,轉載的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及用于網絡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贊同其觀點和對 其真實性負責,也不構成任何其他建議。如果您發現網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識產權的作品,請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會及時修改或刪除。
同類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