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紀發[2003]13號
中共湖北省紀委、湖北省監察廳關于印發《關于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行為的黨紀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市州縣黨委、政府、紀委、監察局,省委各部門委、省級國家機關各委辦廳局和人民團體黨組(黨委)、紀檢組(紀委)、監察處(室),省直機關紀工委,省企業紀工委,省高校紀工委,大型企事業、大專院校黨委、紀委、監察處(室),省紀委派駐紀檢組,省監察廳派駐監察室:
現將《關于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行為的黨紀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共湖北省紀委
湖北省監察廳
二00三年九月三日
關于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行為的黨紀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正確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及其他有關政府采購政策法規的行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政府采購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采購人)、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凡有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行為的,除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外,依照本規定給予有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
第三條 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給予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一)應編制政府采購預算、計劃而未編制的;
(二)不按規定內容編制政府采購計劃的;
(三)無政府采購預算、計劃擅自采購的;
(四)不按政府采購預算、計劃采購的;
(五)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自行采購的;
(六)以其他各種理由規避政府集中采購的。
第四條 采購人、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或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黨內警告,行政警告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業務代理資格的機構辦理采購事務的;
(三)委托不具備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的機構辦理采購事務的;
(四)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或簽訂合同后,故意推遲驗收采購項目時間和拖延付款時間的;
(七)拒絕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
第五條 采購人、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或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黨內嚴重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行政記大過直至開除處分:
(一)與供應商、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或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第六條 采購人不依法公布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和采購結果,經指出拒不改正的,給予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黨內警告,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七條 采購人、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或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政府采購法》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給予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黨內警告至撤職黨內職務,行政警告至撤職處分。
第八條 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巧立名目向采購人或者供應商亂收費的,給予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行政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九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政府采購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一)采取不正當手段,違規干預正常的政府采購活動的;
(二)對違反《政府采購法》的行為不制止、不查處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政府采購資金的;
(四)與采購人、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以及評標委員會組成人員非法串通的;
(五)其他違反《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情形。
第十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供應商的投訴逾期不作處理的,給予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黨內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供應商進入本地區或者本行業政府采購市場,經指出拒不糾正的,給予有關責任人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十二條 采購人、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干預政府采購活動的,給予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對從中謀取利益的,責令糾正,追繳非法所得,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撤銷黨職務至開除黨籍,行政降級至開除處分。
第十三條 對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中共湖北省紀委、湖北省監察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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