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財購[2002]13號
關于印發《廈門市政府采購特邀監督員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屬各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各政府采購特邀監督員、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各區財政局: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建立健全政府采購監督制約機制,保證“公開、公平、公正”,促進廉政建設,根據政府采購監督工作需要,我局決定建立廈門市政府采購特邀監督員工作制度,特制定《廈門市政府采購特邀監督員工作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有關單位積極配合政府采購特邀監督員開展監督工作,充分發揮特邀監督員對政府采購的監督作用。
附件:廈門市政府采購特邀監督員工作暫行辦法
廈門市財政局
二OO二年十二月二日
廈門市政府采購特邀監督員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建立健全政府采購監督制約機制,保證“公開、公平、公正”,促進廉政建設,根據政府采購監督工作需要,建立廈門市政府采購特邀監督員工作制度,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采購特邀監督員是指接受市財政局聘請,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按規定專職從事監督檢查、見證、反映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等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特邀監督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改革開放,有較強的思想政治素質;
(二)原則性強,實事求是,秉公辦事,具備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在群眾中有較高的威信;
(三)作風正派、廉潔自律,能自覺抵制不正之風;
(四)關心政府采購,熱心監督工作,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較強的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對政府采購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等較為熟悉;
(五)身體健康,能適應監督工作需要。
第四條 特邀監督員的聘請范圍和方式:
(一)特邀監督員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紀檢監察、審計、市人民檢察院、市中級人民法院、專家學者及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員和離退休干部中聘請;
(二)由市財政局組織選聘工作,經考察合格并征得本人同意,市財政局向其頒發《廈門市政府采購特邀監督員聘書》和《廈門市政府采購特邀監督員檢查證》,通知其所在單位或組織;
(三)被聘請的特邀監督員應按規定填寫《廈門市政府采購特邀監督員登記表》;
(四)特邀監督員名單定期在廈門市政府采購網上公布。
第五條 特邀監督員的選聘人數、聘任期限:
(一)每期選聘的特邀監督員人數為10人;
(二)特邀監督員每屆任期為兩年。期滿后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可以續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適宜履行職責的,市財政局可決定提前解聘。
第六條 特邀監督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應邀參加政府采購有關工作會議,了解我市政府采購工作安排和部署,聽取工作情況通報,參加政府采購業務學習、培訓、研討和交流活動;
(二)根據工作需要查閱有關政府采購政策、法規、文件和資料;
(三)參與政府采購監督時,享有規定的檢查權、調查權和建議權;
(四)對我市政府采購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七條 特邀監督員承擔以下職責、義務:
(一)監督檢查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向市財政局反映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二)向市財政局反映和轉達采購人、供應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政府采購專家等對政府采購的意見建議以及對政府采購中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投訴信息;
(三)接受市財政局委托,對政府采購項目的開標、評標、考察等活動進行現場監督,并提出監督意見;
(四)接受市財政局委托,對政府采購項目的供應商選取、評審委員會專家選取等活動進行現場監督,并提出監督意見;
(五)監督檢查采購單位、供應商的簽約、履約情況,向市財政局反映簽約、履約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六)監督檢查政府采購從業人員的資格條件和執業行為;
(七)監督政府采購廉潔采購工作,檢舉、反映違反政府采購規定、廉政制度的任何違法違規行為;
(八)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有關政府采購投訴事件及違法違規案件;
(九)遵守監督工作紀律和有關制度規定。
第八條 特邀監督員應遵守以下工作紀律和要求:
(一)應邀積極參加政府采購有關活動;
(二)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依法辦事;
(三)遵紀守法,廉潔奉公;
(四)加強對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學習,不斷提高政府采購專業知識水平;
(五)遵守政府采購工作程序和規定;
(六)保守知悉的政府采購有關工作秘密;
(七)不得以特邀監督員名義從事有損于政府采購形象的活動。
第九條 特邀監督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廈門市政府采購特邀監督員檢查證》。被檢查單位和人員應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條 對工作出色、成績突出的特邀監督員,市財政局將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特邀監督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特邀監督員資格,收回所發聘書和檢查證,情節嚴重的,建議紀檢監察等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
(一)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政府采購項目監督工作的;
(二)違反規定向他人透露政府采購相關工作秘密的;
(三)以特邀監督員名義從事有損于政府采購形象的活動的;
(四)被投訴并經調查核實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
(五)其它不適宜再擔任特邀監督員的情形。
第十二條 各區可參照本辦法,選聘各區政府采購特邀監督員,并制定相關工作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廈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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