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協議》的簽訂
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政府采購的規模越來越大。特別是到了20世紀80年代,無論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政府都成為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中的最大買主。據估計,國際政府采購總額每年都達數千億美元,占世界貿易總額的1O%以上。但由于政府采購不受關貿總協定國民待遇的限制,也不適用其最惠國待遇條款,各國可自由優待本國產品或某外國產品而歧視他國產品,導致大量國際貿易活動背離關貿總協定的規則。歧視性政府采購日益發展為國際貿易中的一個嚴重障礙,越來越受到國際社會的關注。
經過長期的討價還價,"東京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于1979年4月12日在日內瓦簽訂了《政府采購協議》。《協議》規定基于國家安全而采購的必要物品、或是根據維持公共秩序、衛生防疫上的需要而采取的限制措施可以例外,即可以不適用于《協議》的要求。它要求各國放棄對本國供應者及產品的價格優惠,并對政府采購合同的投標與開標程序作出詳細規定,以確保政府的各種規章制度不被用來偏袒和保護本國廠商及本國產品,而對外國供應者及其產品實行差別待遇。該《訪議》于1981年l月1日起對屆時已接受或加入該《協議》的各國政府開始生效。
《政府采購協議》是在政府采購領域首次達成的有關各締約國權利義務的法律框架,為政府采購在法律、規則、程序和措施方面設立了統一的國際標準。
1987年,《協議》的締約方對1979年《協議》作了修改。1993年,各締約國在"烏拉圭回合"的談判上,又在“東京回合”的基礎上就《政府采購協議》擴充了新的內容,擴大了適用范圍。
《政府采購協議》的基本目標與原則
(一)協議的基本目標
l.通過建立一個有效的關于政府采購的法律、 規則、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權利與義務的多邊框架,實現世界貿易的擴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協調世界貿易運行的環境;
2.各國關于政府采購的法律規章和程序做法均不得對國內供應商提供保護,以在國內外供應商之間實行差別待遇;
3.各國應提高政府采購法規及程序做法的透明度;
4.建立成熟、監督和爭端解決的國際程序,以確保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則能得到公正、迅速和有效的執行,維持權利和義務的平衡;
5.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的發展、財政與貿易需要,應給以特別的考慮。
《二》協議的原則
l.國民待遇和非歧視性待遇。《協議》第3條規定,各締約方應保證無條件地向來自另一方的產品、服務及供應商提供不低于向國內產品、服務及供應商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向任何其他一方的產品、服務及供應商所提供的待遇。各締約方還應保證,不能基于外國屬性和所有權成份的比重而在當地設立的供應商之間實行差別待遇;不能基于被提供的產品與服務的生產國別而歧視在當地設立的供應商,如果該生產國是《協議》的締約方。
2.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與差別待遇。《協議》第5條詳盡地規定了對發展中國家的種種特殊與差別待遇,目的在于保障發展中國家的國際收支平衡,保證他們有足夠的外匯儲備來執行經濟發展方案;促進發展中國家國內工業的建立和發展,包括促進農村或落后地區的小型工業和家庭手工業的發展及其他經濟部門的發展;扶持發展中國家那些完全或基本上依賴政府采購的工業單位;在向世貿組織部長會議提出并征得同意的情況下,鼓勵發展中國家通過區域或全球安排來發展經濟。
3.透明度原則。《協議》第17條規定,每一締約方應鼓勵其實體說明受理來自非締約方國家投標的條件,以確保各實體授予合同的透明度。(1)按第6條有關技術規格的規定來擬定合同;(2)用WTO的一種官方語言公布采購通告及其摘要,以及受理來自非締約有供應商投標的條件;(3)確保一般不在采購過程中改變其采購規則,一旦這種改變不可避免,應保證有滿意的補救手段。
免責聲明:本網站所收集的部分公開資料來源于互聯網,轉載的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及用于網絡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贊同其觀點和對 其真實性負責,也不構成任何其他建議。如果您發現網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識產權的作品,請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會及時修改或刪除。
同類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