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級預算單位、市政府采購中心:
為了認真貫徹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規定,根據《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和第二十條:“采購人依法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宜的,應當由采購人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依法確定委托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第六十條:“政府采購管理部門不得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的規定,現就市財政局業務處室監督政府采購預算執行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采購人(市級預算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政府采購,應將委托代理協議送市財政局有關業務處室進行審核,經同意后,方可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
二、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對評標或談判過程中超出政府采購預算的,應當經市財政局同意調整政府采購預算后,再依法繼續采購活動。
三、對重大政府采購項目,市財政局有關業務處室可安排相關人員到采購現場進行監督,但不得以采購人代表、評委和特邀監督員身份出現。
四、采購代理機構在評標或談判結束后應當及時將采購結果的報告主送采購人。同時,抄送市財政局有關業務處室。
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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