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財采〔2004〕3號
各區、縣財政局,有關單位:
現將《天津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天津市財政局
二○○四年九月九日
天津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抽取行為,保證政府采購工作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監察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03]11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天津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是指符合財政部、監察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03]119號)規定的條件和要求,且以獨立身份從事和參加政府采購有關評審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本著管用分離的原則,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由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從同級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的評審專家庫中通過隨機抽取的方式產生。
第四條 采用以下采購方式的,適用本暫行辦法:1、公開招標;2、邀請招標;3、競爭性談判;4、詢價采購;5、單一來源采購;6、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批準的其他采購方式。
第五條 抽取專家時,原則上由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在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監督下隨機抽取。特殊情況下,經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同意,由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專家庫管理人員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后,推薦給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遇有行業和產品特殊且政府采購專家庫不能滿足需要的,由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按有關規定確定評審專家,并報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備案。對參與招標、談判文件論證和處理供應商質疑事宜的,由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自行確定有關評審專家。對協助政府采購部門處理投訴事宜的評審專家,由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從其管理的專家庫中選取。
第六條 每次抽取評審專家時,應在開標前的24小時進行;確需本市以外的評審專家,應在開標前的48小時進行,并由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通知被抽取的評審專家。同時,根據采購活動情況多抽取兩名以上候補評審專家,并按先后順序排列遞補。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發生的費用由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承擔。隨機抽取評審專家結束后,由參加抽取專家的人員共同填寫評審專家抽取情況記錄表,以存檔備查。
第七條 在抽取評審專家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在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進行補抽:1、被抽取的評審專家與供應商有直接利害關系的;2、被抽取的評審專家因故不能按規定時間參與采購活動的;3、違反抽取評審專家操作規程的。
第八條 評審專家原則上在一年之內不得連續三次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對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評審項目,如受到邀請,評審專家應主動提出回避;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監督員、采購代理機構和采購人也可要求該評審專家回避。
第九條 參加評審專家抽取的有關人員對被抽取專家的姓名、單位和聯系方式等內容負有保密責任。如未按本暫行辦法抽取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和故意透露被抽取評審專家信息的,可根據具體情況,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十條 本暫行辦法由天津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并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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