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財采〔2012〕10號
關于規范系統集成項目政府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級預算單位,各區縣財政局,市政府采購中心:
目前,在系統集成采購項目中,存在通過集成項目與貨物項目隨意打包采購、設置不合理的集成資質要求限制和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問題。為規范政府采購行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維護政府采購市場秩序,保證政府采購項目充分合理競爭,現就系統集成項目政府采購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關于系統集成的認定標準問題。
《天津市2012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服務類中的系統集成,主要是指信息系統集成服務,即通過結構化的綜合布線系統和計算機網絡技術,將各個分離的設備、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關聯、統一和協調的系統之中的服務。
二、關于系統集成項目的分包及資質要求問題。
辦公自動化設備、網絡設備等貨物類采購項目涉及系統集成服務的,原則上應按照貨物和服務的不同類別分包組織實施。貨物類采購項目不應在供應商資格中設置集成資質要求,系統集成服務類項目可以根據項目規模在供應商資格中設置相應的集成資質要求。對于系統集成部分預算金額較小,所占比例不足項目總預算10%的,系統集成部分可以與辦公自動化設備、網絡設備等打包采購,但不應在供應商資格中設置集成資質要求,而應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允許投標供應商以分包方式將系統集成部分交由具有相應系統集成資質的供應商實施。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發布之日尚未開標和談判的采購項目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應按本通知要求進行更正。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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