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財采〔2012〕12號
各市級預算單位,各區縣財政局,各采購代理機構:
目前,在某些采購項目中,存在通過實質性要求和條件設置限制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問題。為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維護政府采購市場秩序,保障政府采購項目充分合理競爭,現就政府采購文件中實質性要求和條件設置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供應商資格條件的設置問題
(一)供應商的資格條件包括一般條件和特定條件。一般條件應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設置,特殊條件可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規定,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
(二)供應商的特定條件僅指與采購項目實質關聯且法律、行政法規等有明確規定的強制性資質要求或認證要求。設置供應商特定條件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應要求供應商提供相應的資格證書或認證證書。
二、關于其他實質性要求的設置問題
其他實質性要求是指采購人根據項目特點設定的關于項目技術、商務、服務等方面的實質性要求,如技術參數要求、供貨時間要求、付款方式和期限要求等。其他實質性要求的設置應具有合理性和競爭性,不能限制排斥潛在供應商。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發布之日尚未開標、談判的采購項目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應按本通知要求進行更正。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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