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財采〔2005〕3號
各區縣財政局,各市級預算單位,各采購代理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保證政府采購的公正、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8號]令)等法律法規,現就規范政府采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公開透明是政府采購應當遵循的首要原則。因此,招標文件、談判文件和詢價文件中必須標明采購項目的評審原則、評審內容、評審標準和評審方法以及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的產生辦法。
二、公開招標公告和邀請招標資格預審公告必須在市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開發布。
三、為了保證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性價比最優,對于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的價格談判輪次不得超過三次,且第一次報價應當密封,待第二次報價之后再開封;經過第三次報價之后,供應商的報價均超出采購預算,談判小組應當決定該項目終止談判。
四、對于采用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方式實施采購的項目,應當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8號]令)規定的評標方法進行評審,對資格性檢查和符合性檢查合格的招標文件進行商務、技術評估后,必須依據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分法和性價比法的規定確定中標供應商;對于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名單,應當根據采購需要,并按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分法和性價比法規定的順序依次排列中標候選供應商,不得在依次排列的候選供應商中隨意選定中標供應商。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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