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財購[2002]15號
關于印發《廈門市政府采購結果公示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屬各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各區財政局:
為增加政府采購透明度,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開、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我市決定實行政府采購結果公示制度,特制定《廈門市政府采購結果公示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有何意見建議,請及時向我局反映。
附件:廈門市政府采購結果公示暫行辦法
廈門市財政局
二OO二年十二月六日
廈門市政府采購結果公示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增加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開、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實行政府采購結果公示制度,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廈門市各級政府采購活動中,采用以下采購方式的項目適用本辦法: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緊急情況除外。
第三條 政府采購結果公示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真實準確、及時發布的原則。
第四條 采購人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組織政府采購活動時,必須根據本辦法對采購結果進行公示。
第五條 廈門市各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對本級政府采購結果公示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公示方式、內容和公示期
第六條 政府采購結果公示采用網上公示方式。廈門市政府采購網(http://www.xmzfcg.gov.cn)為廈門市政府采購結果指定公示媒體。組織采購活動的采購人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必須在指定媒體上公示政府采購結果。
法律法規規定可采用其他方式、指定其他媒體進行公示的,采購人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可同時適用其規定。各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也可根據需要在以上指定媒體之外增加指定媒體。
第七條 政府采購結果公示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采購項目名稱;
(二)采購人名稱;
(三)采購代理機構名稱、聯系電話、聯系人;
(四)采購項目編號;
(五)采購項目的主要內容;
(六)采購方式;
(七)開標、談判時間;
(八)第一中標、成交供應商候選人名稱;
(九)擬中標、成交項目主要內容;
(十)擬中標、成交價格;
(十一)公示時間(含開始時間、截止時間);
(十二)依法必須公示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組織采購活動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預定的采購結果產生后的一個工作日內,在網上填寫《政府采購結果公示表》并在指定的公示媒體上發布。
第九條 政府采購結果公示期為七個工作日。公示期自《政府采購結果公示表》發布之日起算。
在公示期間的前三日內,采購代理機構必須將書面公示文本、評標報告、談判結果報告等有關資料報送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章 公示的質疑和投訴
第十條 供應商對公示的政府采購結果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作出答復,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十一條 供應商認為政府采購活動存在以下情形使自身的正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向組織采購活動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一)政府采購程序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
(二)公示的采購中標、成交結果有失公正的;
(三)公示的采購中標、成交供應商候選人不能符合中標、成交條件的;
(四)廢標、無效報價理由不屬實或評議錯誤的;
(五)采購活動中存在圍標、串標、騙標等情況的;
(六)其他損害供應商正當合法權益的情況。
第十二條 質疑采用書面形式。
供應商提出質疑的,必須按規定填寫《政府采購結果質疑表》,寫清質疑請求、具體的事實和理由并附相關的證據材料,并在公示期內送達組織采購活動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墩少徑Y果質疑表》及相關材料必須由質疑供應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質疑供應商單位公章。
第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收到供應商的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十四條 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投訴。
投訴材料應當寫明投訴人、被投訴人、投訴請求、投訴的具體事實和理由并附證據材料,并由投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投訴人單位公章。
第十五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書面投訴材料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書面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第十六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投訴人提供的投訴材料和調查了解的情況,可以視具體情況作出暫停采購活動、重新評審、維持采購結果等決定。
第十七條 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向紀檢監察部門提出投訴,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依法對政府采購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對公示的政府采購結果有疑義的,可按照其職責分工,對相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公示期滿后二個工作日內,組織采購活動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將公示情況、質疑情況及質疑處理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報送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在公示期內如無供應商提出質疑、投訴,同時也沒有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提出監督異議的,組織采購活動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在公示期滿后三個工作日內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有關材料同時報送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如原公示的采購結果發生重大改變,組織采購活動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改變后的采購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重新起算,原公示的采購結果無效。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質疑或投訴,不予受理:
(一)非政府采購當事人或相關部門提出的;
(二)未采用書面質疑、投訴的;
(三)質疑投訴材料未由質疑供應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質疑供應商單位公章的;
(四)質疑、投訴請求不明確的;
(五)質疑、投訴的事實不清的;
(六)質疑、投訴的理由、證據明顯不充分的;
(七)在規定的公示期內未提出質疑的。
依法對質疑、投訴負有回復、處理責任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質疑、投訴有前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應當場通知質疑、投訴人不予受理并將有關材料退回給質疑、投訴人或者在收到質疑、投訴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質疑、投訴人不予受理。
第四章 公示的違規責任
第二十三條 組織采購活動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采購項目預中標、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五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時間及時公示采購結果的;
(二)公示期不足七個工作日的;
(三)公示內容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內容的;
(四)公示內容不真實或錯誤的;
(五)對供應商的質疑逾期未作回復的;
(六)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公示文本、質疑材料或者偽造、變造公示文本、質疑材料的;
(七)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有關材料的。
法律、法規、規章對罰款具體數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質疑、投訴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多次提出無效質疑或投訴的;
(三)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中標、成交供應商侯選人的;
(四)其他故意擾亂政府采購活動、損害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情形的。
違規供應商拒不繳納罰款或拖延繳納罰款的,罰款金額直接從其投標保證金中扣除,投標保證金不足以繳納罰款的,違規供應商還應承擔繼續繳納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組織采購活動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必須依法妥善保存包括招標文件、投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文件、評估報告、采購活動記錄、公示文本、質疑回復、投訴處理決定等在內的采購文件,并在有關部門進行的監督檢查中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廈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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