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采購[2007]173號
市屬各預算單位、北京市政府采購中心、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工作,加強市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管理,現將政府采購項目執行過程中采取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政府采購法》的要求,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政府采購項目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北京市財政局的批準。
二、在公開招標過程中出現以下三種情形,均應廢標:
(一)投標截止時間結束后出現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不足三家或在評標期間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以下簡稱“情形一”);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以下簡稱“情形二”);
(三)投標人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的(以下簡稱“情形三”)。
三、公開招標采購廢標后,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取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應在采購活動開始前提出申請。
四、申請采取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必須符合《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對于情形一還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
(二)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符合規定。
五、申請采取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應提交的有關材料:
(一)對于情形一,應提供如下材料:
1、政府采購項目廢標后采取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申請書,包括:采購項目名稱、項目預算、分包控制金額、變更原因及建議的采購方式(采購人提供);
2、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由該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外的兩名以上專家出具);
3、投標截止時間結束后參加投標的供應商、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應提交招標公告已依法發布的證明材料(指定媒體的公告網頁)、參加投標活動供應商情況的說明及招標程序符合相關規定的說明(代理機構提供)。
(二)對于情形二,應提供如下材料:
1、政府采購項目廢標后采取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申請書,包括:采購項目名稱、項目預算、分包控制金額、變更原因及建議的采購方式(采購人提供);
2、能夠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證明材料。
(三)對于情形三,應提供如下材料:
1、政府采購項目廢標后采取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申請書,包括:采購項目名稱、項目預算、分包控制金額、變更原因及建議的采購方式(采購人提供);
2、全部投標報價文件、采購預算批復。
六、采購代理機構負責將上述申請材料匯集完整,報北京市政府采購辦公室批準后,轉部門預算處室通知采購代理機構執行。各代理機構應嚴格按照經批準后的采購方式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七、原政府采購項目執行過程中采購方式變更的操作程序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二○○七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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