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財采〔2009〕19號
各市級預算單位,各區縣財政局,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了進一步做好政府采購項目的實施工作,規范采購人及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統稱“招標采購單位”)對供應商資格審查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現就資格審查管理事項通知如下:
一、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在經營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被列入不良(不誠信)行為記錄在期限內的,招標采購單位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其不接納或扣減總分值的具體條款。在資格審查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予以提供有不良行為記錄或有不誠信記錄的供應商名單。
二、招標采購單位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資格條件。特殊要求是指:
(一)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資格要求;
(二)省級(直轄市)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資格要求;
(三)因保密需要而設定的資格要求;
(四)因行業管理的特殊性而設定的資格要求。
凡屬行業特性和部門特性的產品和項目,應提供法定權力部門的規定文件。
三、招標采購單位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格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要求供應商提供資質證明文件的,招標采購單位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依據,要求供應商提供業績情況的,招標采購單位應作理由闡述,且符合業績要求的供應商必須在三家以上。
四、招標采購單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招標采購單位在資格審查時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設定與采購項目規模不相適應或者過高的企業資質、或以某一企業或某一品牌的標準作為資質要求;
(二)以墊資承包作為通過資格審查的條件;
(三)針對不同所有制企業提出歧視性條件;
(四)在同一采購項目中采用不同的審查標準;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內容。
五、招標采購單位可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但不能把資格審查作為購買標書的依據。資格審查的地點,除有設備及重要儀器限制外,應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內進行。資格審查的方法由招標采購單位制定,其中應包括詳細具體的資格審查評分標準和判斷原則。
六、資格審查的程序應公開、透明,招標采購單位因項目特殊要求需要對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的,應在招標公告中予以說明,特別是供應商的資格要求及設置資格的依據,以及資格審查的評分標準、判斷原則等要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七、評標時資格審查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人數為三人及以上單數。資格審查時,應有政府采購監督員全程監督。
八、資格審查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審查意見承擔相應的責任。
九、資格審查工作結束后,應出具資格審查報告,其內容應包括:
(一)資格審查工作簡介;
(二)供應商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主要理由及所提供不符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名單;
(四)資格審查記錄表等附件。
附件:1.《供應商資格審查報告》
2.《供應商資格審查記錄表》
二○○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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