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財采〔2008〕18號
各市級預算單位、各區縣財政局、各采購代理機構:
近期,我市政府采購合同執行暴露出需要引起我們高度重視的問題。
一是個別供應商存在中標或成交后所提供的貨物與承諾不一致,以次充好、降低標準問題。
二是個別預算單位或未嚴格依法簽訂采購合同、擅自變更采購內容,或簽訂與招標文件不符的采購合同,或默認供應商提供與招標文件不符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類項目內容的情況。上述行為不僅侵害了國家利益,影響政府采購的聲譽,也給政府采購領域反腐敗工作提出了新的課題。因此,為加強政府采購合同執行的監督管理,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預算單位、各采購代理機構要高度重視政府采購合同執行驗收工作。政府采購領域商業賄賂的治理,單靠源頭上的事前監督和招投標過程的事中監督是不夠的,必須要強化和完善事后監督機制,加強合同履約和合同驗收工作。因此,各預算單位、各采購代理機構要高度重視政府采購合同驗收工作。對于不認真組織合同驗收工作的、以及不配合采購代理機構開展驗收工作的,財政部門將予以通報,并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各預算單位要嚴格依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簽訂合同,并依法進行合同驗收。驗收工作可以由采購人自行組織驗收,也可以由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開展。由采購人自行組織驗收的,其驗收報告由單位負責驗收人員填寫并送采購代理機構備案;由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驗收的,其驗收報告由采購代理機構負責組織填寫。但對以下項目的驗收工作須由采購代理機構組織:
1.供應商有質疑并提出要參與驗收工作的;
2.采購合同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項目,對于800萬元以上的項目或者技術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還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
3.財政部門認為必須由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驗收工作的項目。
二、財政部門要加大對合同驗收工作中供應商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處理力度。各預算單位以及采購代理機構如發現有供應商未依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和其承諾供貨的,應當及時將情況書面報送同級財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應“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規定,凡供應商未依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和其承諾供貨,屬于作出虛假承諾謀取成交的行為,應當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并從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天津市的政府采購活動。財政部門對供應商作出的處罰決定須在天津市政府采購網上進行公告,同時區縣財政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還應當于公告前3日內及時報市財政部門備案。市區兩級財政部門作出的暫停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處理決定均適用于全市范圍,各采購代理機構、各預算單位不得將其納入采購對象。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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