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級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考核,提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局制定了《大連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考核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大連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考核辦法
大連市財政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
大連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考核,提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考核對象為依法取得政府采購代理資格,在大連市財政局備案,在大連市本級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大連市財政局對上述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代理市本級政府采購項目進行考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大連市財政局負責對代理機構的監督考核工作,監督考核結果應在市財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公布。
第四條 代理機構考核工作,應堅持依法考核、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的原則。?
第五條 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終考核相結合的辦法。
第六條 日常考核的程序:日常考核由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在日常工作中進行。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在監管代理機構的代理活動中,按本辦法規定的項目進行考核,發現不合格的按規定給予扣分,并及時通知被扣分的代理機構。日常考核滿分100分。
第七條 日常考核根據代理機構代理具體項目的情況以扣分的方式進行,具體考核項目和扣分標準如下:
(一)代理協議簽署情況。未按規定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的,每次扣1分。
(二)編制采購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2分。
1.未按規定提交市場調查報告的;
2.將非國家規定的強制性資質條件或者強制性認證作為資格條件的;
3.規定項目業績或者案例作為資格條件,要求的業績或案例與采購項目的規模、性質不相適應的;
4.以本地區、本系統的項目業績或者案例作為強制性資格條件的;
5.分包不合理,將不同性質、類別且關聯度不高的標的或者品目納入一個包中進行采購的;
6.公開招標中,規定某一品牌特有的功能配置、技術指標作為實質性條件的(采購項目所必需的除外);
7.公開招標中,采用或者照搬某一品牌產品的規格配置、技術指標作為技術要求的;
8.規定的技術標準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
9.公開招標中,對一個或多個專利、商標、品牌、制造廠商等標明指定、參考等字樣的;
10.未經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批準指定采購進口產品的;
11.公開招標中將資格條件作為評分因素的;
12.公開招標中未載明投標人須知,以及開標、評標和定標具體程序的;其他方式采購中,未載明供應商須知,以及談判程序的;
13.公開招標中,采用綜合打分法或性價比法的,評分的標準未載明的;評分因素的設定與項目明顯不匹配、不合理或模糊不清的;
14.未按規定對國家鼓勵采購的節能、環保、自主創新產品制定加分條款的;
15.定標或成交的原則和標準含糊不清的;
16.采購公告的內容和格式違反有關規定的;
17.編制采購文件出現明顯錯誤、遺漏、邏輯混亂的;
18.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購相關法規、制度的。
(三)采購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2—5分。
1.采購文件整體質量較差的;
2.采購文件有明顯錯誤,或違反政府采購相關法規、制度,拒不糾正的;
3.采購文件有明顯錯誤,或違反政府采購相關法規、制度,導致供應商有效質疑或投訴的;
4.采購文件有明顯錯誤,或違反政府采購相關法規、制度,影響采購活動正常進行的。
(四)發售采購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2—3分。
1.無正當理由不發售采購文件的;
2.發售的采購文件與報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審查的采購文件內容不一致的;
3.采購項目預算金額在300萬元以上,未按規定在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示采購文件的;
4.澄清或修改的采購文件未報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審查的。
(五)征集專家不及時或不足的,每次扣1—2分;在專家征集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的,每次扣3—5分。
(六)專家抽取申請表填寫不全或存在明顯錯誤的,每次扣1—2分;評審前透露評審專家信息的,每次扣3—5分。
(七)組織評標、談判、詢價、論證等活動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2分。
1.已預定的場所因故取消,未辦理撤銷手續的;
2.無故推遲開標、談判時間的;
3.在工作區未著工作裝或未佩戴本單位工作牌的;
4.攜帶手機進入評標區的;
5.在工作區吸煙的;
6.服務態度惡劣,與供應商或者評審專家發生爭吵,造成不良影響的;
7.開標、評標(談判、詢價)準備工作不充分或者組織程序混亂,影響政府采購活動順利開展的;
8.在評審過程中給評審專家閱讀采購文件和投標文件(報價文件)的時間不夠充足,影響評審質量的;
9.通過發表不正當言論或其他方式影響公正評審的;
10.對供應商在工作區的活動組織不當的;
11.評審記錄不完整、不準確的;
12.廢標后,未經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批準而采取其他方式開展采購活動的;
13.設備、物品使用完畢未復原歸位的;
14.違反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對評審過程及評審結果沒有履行保密義務的,每次扣3—5分。
(九)報送評審報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2分。
1.評標(談判)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未將評審報告送至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的;
2.評審報告中存在明顯文字錯誤、內容不全或編制不規范等情況的;
3.評審專家簽字不完整的。
(十)中標(成交)通知書編寫有錯誤的,每次扣1-2分。
(十一)代理機構偽造評審專家簽字的,每次扣3—5分。
(十二)低于規定標準支付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動報酬的,每次扣1—2分。
(十三)對待供應商的質疑態度惡劣或者答復不認真的,每次扣1-2分;未按時處理或處理不當的,每次扣3分。
(十四)規定時間內無正當理由未退付投標(談判)保證金的,每次扣2分。
(十五)中標(成交)結果確定后3個工作日內未提交中標(成交)公告的,每次扣1—2分。
(十六)收到政府采購合同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未提交到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的(合同經審查不合格的,以收到修改后合同的日期為起算日),每次扣1分;所提交備案的政府采購合同內容與政府采購過程中確定的事項不符的,每次扣1分。
(十七)代理機構在考核中,虛報業績、隱瞞真實情況的,每次扣3—5分。
(十八)拒絕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要求或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每次扣3—5分。
(十九)為獲取自身利益,向采購人或其他有利害關系的單位和個人提供不正當利益的,每次扣10分;與其他代理機構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每次扣10分。
第八條 年終考核的程序: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執行完畢,各代理機構要將當年政府采購業務代理工作情況在下一年度一月份以書面形式上報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組織成立考核小組,考核小組可以邀請紀檢監察、審計部門人員參加,必要時邀請采購人、評審專家參加。考核小組根據代理機構上報材料和核實檢查情況進行打分。年終考核滿分100分。
第九條 年終考核內容包括內部管理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從業人員的執業素質和人數情況、工作創新和提高情況三個方面:
(一)內部管理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滿分70分)1.工作崗位責任制度;(滿分10分)2.政府采購代理工作流程;(滿分10分)3.采購文件制作審核制度;(滿分10分)4.政府采購檔案管理制度;(滿分10分)
5.專家庫及管理制度;(滿分10分)
6.政府采購質疑處理制度;(滿分10分)
7.財務管理制度。(滿分10分)
以上每項內部管理制度應有書面規定,制度規定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嚴謹科學,具有可操作性,易于執行情況檢查。考核將根據上述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等進行打分。
(二)從業人員的執業素質和人數情況:(滿分20分)
1.考核小組抽取代理機構一定比例的人員進行執業素質考試,考試內容包括政府采購政策法規、案例分析等。代理機構參考人員平均成績優秀的,得15分;代理機構參考人員平均成績良好的,得5-10分;代理機構參考人員平均成績較差的,不得分。(考核成績85分以上的為優秀,60分以上不足85分的為良好,不足60分的為較差。)
2.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為10人以上的,得5分;從業人員為5人以上不足10人的,得2分;從業人員不足5人的,不得分。(上述從業人員人數情況以當年12月31日情況為準。)
(三)代理機構工作創新和提高情況(滿分10分)
考核小組根據代理機構在本年度工作中創新顯著程度和水平提高程度分為“好”、“中”、“差”三個檔次:被評為“好”的,得10分;被評為“中”的,得5-8分;被評為“差”的,不得分。
第十條 代理機構在年度的日常考核和年終考核中,總得分不足120分的,限期整頓,整頓期間暫停代理市本級政府采購業務。經整頓后,工作水平和質量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代理市本級政府采購業務的資格。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各區市縣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大連市代理機構考核暫行辦法》(大財采[2005]123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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