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各有關單位,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采購單位選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行為,提高選用政府代理機構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促進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嚴格自律和規范服務,我們制定了《大連市市本級政府采購單位選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大連市市本級政府采購單位選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采購單位選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行為,加強對委托代理機構辦理政府采購事宜的管理,提高采購單位選用代理機構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促進代理機構嚴格自律和規范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31號)、《遼寧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選用管理暫行辦法》(遼財采[2006]69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本級采購單位委托代理機構代理開展政府采購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采購辦)設立市本級代理機構信息庫,對采購單位選用代理機構辦理政府采購事宜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采購單位選用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自主選擇、客觀公正、公平競爭和體現專業優勢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單位指定代理機構。
第五條 采購單位依照下列方式選擇代理機構:
(一)直接選定。對單次預算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政府采購項目,由采購單位自行直接選定代理機構。
(二)先選定范圍再隨機抽取。對單次預算金額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以下同)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單位應當在具備相應資格的代理機構中選出5個候選代理機構(國際招標項目需選出2個候選代理機構),由采購單位代表通過計算機在其所選出的候選代理機構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選定代理機構。
第六條 對于預算金額較大、關系公共利益及社會民生的政府采購項目,采用第五條 規定的方式選擇代理機構不能滿足實際需要時,采購單位應當向市采購辦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可采用其他方式依法擇優選定代理機構。
第七條 采購單位不得以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先選定范圍再隨機抽取”的選定方式。
第八條 采購單位可與代理機構簽訂年度政府采購委托代理協議書,由代理機構代理該年度內該采購單位所有或部分單次預算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政府采購項目。
采購單位應將年度政府采購委托代理協議書在簽訂協議后第一個采購項目發布公告前報市采購辦備案。
第九條 采購單位選用代理機構具體程序如下:
(一)采用“直接選定”方式選用代理機構的程序:采購單位在《政府采購項目技術需求情況表》(見附件1)的相應位置填寫所選用的代理機構,在報送該表的同時一并上報市采購辦。
(二)采用“先選定范圍再隨機抽取”方式選用代理機構的程序:
1、采購單位在《政府采購項目技術需求情況表》(見附件2)的相應位置填寫候選代理機構名單,在報送《政府采購項目技術需求情況表》的同時一并上報市采購辦。
2、在市采購辦等有關人員的監督下,由采購單位代表通過計算機在其報送的候選代理機構名單中隨機抽取一個代理機構作為采購單位所報政府采購項目的委托代理機構。
3、代理機構抽出后,采購單位代表在《政府采購項目技術需求情況表》的相應位置內填寫抽出的代理機構名稱并簽字確認。
第十條 市采購辦對采購單位選用代理機構的意見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后,采購單位通知被選用的代理機構。
第十一條 代理機構接到通知后依法與采購單位商定代理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簽訂政府采購委托代理協議書,在采購項目發布公告前報市采購辦備案。
第十二條 采購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照規定的方式和要求選定代理機構的,監管部門可暫停有關項目的采購。
代理機構明知采購單位違反本規定接受委托的,一經查出,將在市政府采購指定媒體上通報并停止市本級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一年。
第十三條 采購單位在選用代理機構過程中不得向代理機構索取和謀取不正當利益,代理機構不得以提供不正當利益等方式取得政府采購代理業務。違者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有效期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4年5月1日止。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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