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農產品地理標志核查員(以下簡稱"核查員")注冊管理工作,確保核查員素質和能力滿足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管理工作需要,依據《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核查員,是指在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保護工作中承擔申請材料審查、現場核查和證后監管等任務,并經注冊的省級、地縣級工作機構內部專業人員。
本辦法所稱省級、地縣級工作機構是指省級、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已授權或委托從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保護工作的單位或部門。
第三條 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以下簡稱"部中心")統一負責全國核查員的注冊和管理工作。省級工作機構統一負責本省、本行業核查員的規劃、推薦和管理工作。地縣級工作機構負責本地縣核查員的考察、推薦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級工作機構應根據本地區、本行業農產品地理標志資源普查情況統一制定核查員配置規劃。有地理標志資源分布的地縣方可配置核查員,縣級和地級工作機構可各配置1名核查員。
第五條 核查員注冊申請前應參加部中心或省級工作機構舉辦的農產品地理標志核查員注冊資格培訓考試,參加考試人數不受地縣核查員配置名額限制。經考試合格的,由部中心頒發《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核查員注冊資格考試合格證書》,證書有效期為4年,4年內未獲得注冊,證書自動失效。
核查員注冊資格培訓考試工作原則上由部中心統一組織實施。根據工作需要,省級工作機構可以受部中心委托組織實施本地區、本行業核查員注冊資格培訓考試,但應經部中心批準,并由部中心統一安排培訓師資和考試試題。師資由部中心統一培訓,統一管理,統一調配。經考試合格的,頒發《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核查員培訓師資證書》,證書有效期為4年。
第六條 核查員注冊條件
(一)熱愛農產品地理標志事業,熟悉國家有關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保護政策、法規制度和審查標準等相關規定;
(二)具有有效開展核查工作所需的組織能力、觀察能力和判斷能力,有較強的工作責任感;
(三)具有良好的口頭和書面表達能力,能夠客觀、公正、全面地表述核查意見;
(四)具有大專以上(含大專)文化程度,或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職稱;
(五)具有有效的《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核查員注冊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六)申請注冊人員所屬地已納入省級工作機構統一制定的核查員配置規劃;
(七)身體健康,實事求是,作風正派,遵紀守法。
第七條 核查員注冊程序
(一)逐級推薦。當地縣有產品申請時(省級工作機構核查員注冊不受申請產品限制),可由所在工作機構擇優推薦符合注冊條件的人員進行注冊,被推薦人員填寫《農產品地理標志核查員注冊申請表》(附件3-1或附件3-2),備齊相關材料后,統一由省級工作機構報送部中心審批。
(二)注冊審批。待地縣申請產品獲準登記后(省級工作機構核查員注冊不受申請產品限制),部中心啟動核查員注冊審查,對符合注冊條件的人員予以注冊,并頒發《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核查員注冊證書》,證書有效期為4年。
第八條 核查員注冊材料要求
(一)《農產品地理標志核查員注冊申請表》;
(二)省級工作機構推薦文件;
(三)省級工作機構統一制定的核查員配置規劃;
(四)本人學歷證書或技術職稱資格證書(復印件);
(五)有效期內的《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核查員注冊資格考試合格證書》(復印件)。
第九條 核查員職責及權利
(一)省級工作機構核查員負責對申請產品進行初審和現場核查,分別提出初審和現場核查意見;
(二)地縣級工作機構核查員負責對申請產品提出審核確認意見;
(三)對本地區、本行業管轄范圍內的獲證產品進行證后監管;
(四)協助部中心委托的品質鑒定檢測機構對申請產品進行現場抽樣;
(五)經部中心授權,可對登記和公示異議有關情況進行調查取證;
(六)配合部中心開展農產品地理標志相關工作。
第十條 核查員義務
(一)嚴格按照農產品地理標志有關規定,進行材料審查或現場核查;
(二)尊重客觀事實,確保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工作的真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對審查結果負責;
(三)不斷學習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所需業務知識,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和核查能力;
(四)不接受申請單位任何形式的饋贈,不向申請單位作出任何頒證許諾和承諾;
(五)保守申請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未經申請單位同意,不得披露相關信息;
(六)核查員履行工作職責需持證上崗,并接受各級工作機構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因核查員工作變動等原因,核查員崗位出現空缺時,所在工作機構應及時推薦其他獲得《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核查員注冊資格考試合格證書》,并符合注冊條件的人員進行注冊,保持工作連續性。
第十二條 有農產品地理標志資源分布,但尚未配置核查員的地縣申請產品登記時,地縣級工作機構可指定獲得《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核查員注冊資格考試合格證書》的人員代為履行職責,待申請產品獲準登記后,應及時按規定配置核查員。
第十三條 各級工作機構應建立核查員管理檔案,根據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工作,對核查員任期內的工作能力、工作業績和工作表現進行考核、監督和管理,并將不良記錄記入管理檔案,并逐級向上一級工作機構書面報告核查員不良記錄情況。
第十四條 核查員應自覺遵守本辦法相關規定。有下列不良記錄之一者,由部中心取消核查員資格,并收回核查員證書:
(一)審查不認真,不嚴格按照審查準則或現場核查規范規定履行審查職責,任期內出現3次以上一般性或重大審查失誤等審查不作為的;
(二)不尊重客觀事實,弄虛作假,嚴重違紀的;
(三)接受申請單位饋贈,并向申請單位作出頒證許諾和承諾的;
(四)未經申請單位同意,擅自披露申請單位技術和商業秘密等相關信息的;
(五)核查員履行工作職責時不持證上崗,不接受各級工作機構監督管理的。
第十五條 核查員注冊證書有效期滿后,愿意繼續承擔核查員工作的申請人應提前3個月向所在工作機構提出換證申請,按本辦法規定程序逐級審核確認。符合換證條件的,由省級工作機構統一報部中心核發新證。換證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產品地理標志核查員注冊申請表》;
(二)省級工作機構推薦文件;
(三)有效期內的《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核查員注冊資格考試合格證書》(復印件)。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在此日期前部中心已頒發的核查員注冊證書到期后自動失效,核查員資格不再保留。原《農產品地理標志核查員培訓注冊管理規范》(農質安發[2008]7號)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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