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計量器具型式批準(樣機試驗)
(一)許可項目名稱:計量器具型式批準(樣機試驗)。
(二)許可依據:
1、《計量法》第十三條:制造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生產本單位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樣品的計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產。
2、《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凡制造在全國范圍內從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經過定型鑒定。定型鑒定合格后,應當履行型式批準,頒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已經定型,而本單位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應當進行樣機試驗,樣機試驗合格后,發給合格證書。凡未經型式批準或者未取得樣機試驗合格證書的計量器具,不準生產。
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凡進口或外商在中國境內銷售列入本辦法所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內的計量器具的,應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型式批準。
(三)許可條件:
樣機型式評價的總結論合格,符合型式評價大綱的要求。
(四)實施機關:
1、國內企業、事業單位制造計量器具新產品,在正式投產前應向省級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型式批準或樣機試驗。
2、進口計量器具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型式批準。
(五)許可程序:
1、國內計量器具型式批準(樣機試驗)辦理程序:
(1)申請單位向省級計量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書和有關資料;
(2)省級計量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請單位;
(3)省級計量行政部門確定承擔定型鑒定的技術機構并通知申請單位;承擔定型鑒定的技術機構根據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的定型鑒定技術規范擬定鑒定大綱,并按鑒定大綱進行試驗,定型鑒定一般應在3個月內完成;承擔定型鑒定的技術機構將型式評價報告報委托鑒定的計量行政部門。
(4)計量行政部門對型式評價報告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向申請單位頒發型式批準證書;審查不合格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2、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程序同國內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辦理程序。
3、以下幾種特殊情況下,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可以對進口計量器具給予臨時型式批準:
(1)展銷會留購的;
(2)國內急需進口的;
(3)銷售量極少的;
(4)國內暫不具備型式評價能力的。
申請臨時型式批準,須經省級計量行政部門對技術資料審查合格,其他辦理程序同國內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辦理程序。
(六)期限:
1、受理:計量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的審查,并通知申請單位是否受理。
2、考核:計量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確定承擔定型鑒定的技術機構并通知申請單位。受委托的技術機構一般應在3個月內完成型式評價并出具型式評價報告。
3、審核發證:計量行政部門在接到型式評價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查合格的,向申請單位頒發型式批準(樣機試驗合格)證書;審查不合格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七)收費:
根據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印發計量收費標準的通知》(技監局法發[ 1991
]323號),國內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工本費每證10元,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審查費和工本費每系列2000元,臨時型式批準審查費和工本費每批次200元。
(八)申請時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單位或個人合法身份的證明。
2、申請書一式三份(可復印)。
3、企業具備自身制造的樣機和以下資料:
(1)樣機外形照片;
(2)產品標準(含檢驗方法);
(3)總裝圖、電路圖和主要零部件圖;
(4)使用說明書;
(5)制造單位或技術機構所做的試驗報告。
(九)申請書格式文本如下:
二、標準物質定級鑒定
(一)許可項目名稱:標準物質定級鑒定
(二)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一條:計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間接測出被測對象量值的裝置、儀器儀表、量具和用于統一量值的標準物質。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凡制造在全國范圍內從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經過定型鑒定。定型鑒定合格后,應當履行型式批準手續,頒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已經定型,而本單位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應當進行樣機實驗,樣機實驗合格后,發給合格證書。凡未經型式批準或者未取得樣機實驗合格證書的計量器具,不準生產。
(三)許可條件:
申請標準物質定級鑒定,需具有以下條件:
一級標準物質:
(1)用絕對測量法或兩種以上不同原理的準確可靠的方法定值。在只有一種定值方法的情況下,用多個實驗室以同種準確可靠的方法定值;
(2)準確度具有國內最高水平,均勻性在準確度范圍之內;
(3)穩定性在一年以上或達到國際上同類標準物質的先進水平;
(4)包裝形式符合標準物質技術規范的要求。
二級標準物質:
(1)用與一級標準物質進行比較測量的方法或一級標準物質的定值方法定值;
(2)準確度和均勻性未達到一級標準物質的水平,但能滿足一般測量的需要;
(3)穩定性在半年以上或能滿足實際測量的需要;
(4)包裝形式符合標準物質技術規范的要求。
(四)實施機關: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
(五)許可程序:
(1)申請單位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全國標準物質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填報申請書;
(2)制造單位提交標準物質樣品和必備文件材料,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全國標準物質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確定是否受理;
(3)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全國標準物質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家評審組對樣品和文件材料進行定級鑒定審查,審查合格后,再組織專家評審組對制造單位進行現場考核;專家評審組對制造單位標準物質的定級鑒定和現場考核給出書面審查及考核意見;
(4)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根據審查及考核意見以及所掌握的情況決定批準與否。審查批準的,頒發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和標準物質定級證書,統一規定編號,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物質目錄,并向全國公布。不予批準的,發送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六)期限:
(1)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全國標準物質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受理;
(2)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全國標準物質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家評審組對申請單位的樣品和文件材料進行定級鑒定審查;
(3)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在接到考核報告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考核結果的審核,審核合格的,頒發《國家標準物質定級證書》;審核不合格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七)收費:
根據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印發計量收費標準的通知》(技監局法發[ 1991 ]323號)的規定收費。
(八)申請時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生產設施、技術人員狀況和分析測量儀器設備及實驗室條件的情況;
2.研制計劃任務書;
3.研制報告,包括制備方法、制備工藝、穩定性考察、均勻性檢驗,定值的測量方法、測量結果及數據處理等;
4.國內外同種標準物質主要特性的對照比較情況;
5.試用情況報告;
6.標準物質產品檢驗證書的式樣;
7.保障統一量值需要的供應能力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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