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許可項目名稱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單位資格許可
二、設定依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十四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以及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等的制造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第十六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維修單位應當有與特種設備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必要的檢測手段,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維修活動。”
三、申請條件
申請從事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者當地政府依法頒發的登記、注冊證件;
(二)有與安裝改造維修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三)有與安裝改造維修設備相適應的場地、設備、檢測手段;
(四)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各項管理制度,并能有效運轉;
(五)有與安裝改造維修范圍相適應的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并能有效執行;
(六)能夠保證安裝改造維修設備安全性能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基本要求。
具體條件見有關安裝改造維修規則等安全技術規范。
四、實施機關
(一)下列特種設備安裝、改造單位資格許可的受理、審批,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實施:
1.壓力容器
大型壓力容器的現場組焊由相應級別的制造單位進行。
2.電梯
隨制造許可范圍一同申請。
3.起重機械
隨制造許可范圍一同申請。
4.客運索道
5.游樂設施
隨制造許可范圍一同申請。
(二) 下列特種設備安裝、改造單位資格許可的受理、審批,由國家質檢總局委托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實施:
1.鍋爐
2.壓力容器
除大型壓力容器的現場焊接由相應級別的制造單位進行外。
3.電梯
(1)隨制造許可一同申請;
(2)只申請安裝改造。
4.起重機械
(1)隨制造許可一同申請;
(2)只申請安裝改造。
5.大型游樂設施
(1)隨制造許可一同申請;
(2)只申請安裝改造。
(三)所有特種設備維修單位資格許可的受理、審批、發證,均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實施。
五、許可程序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單位資格許可包括申請、受理、試安裝改造維修、鑒定評審、審批、發證等程序:
(一)申請
申請安裝改造維修資格許可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填寫申請書(申請書從相關網站下載,一式四份)向許可實施機關提出申請,并附以下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營業執照或者當地政府依法頒發的登記、注冊證件復印件;
2.安全技術規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許可實施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請書上簽署受理意見,并返回申請單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三)試安裝改造維修
按照規定需要準備試安裝改造維修設備的,申請單位應當在受理后,進行試安裝改造維修。
(四)鑒定評審
申請單位應當攜帶經批準受理申請資料,約請鑒定評審機構進行現場實地鑒定評審(鑒定評審機構由國家質檢總局在相關網站上公布)。
鑒定評審按照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進行,鑒定評審機構在完成現場實地鑒定評審工作后,向受理機構出具鑒定評審報告。
(五) 審批、發證
許可實施機關經過審查,履行審批程序,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國家質檢總局委托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受理、審批的,以國家質檢總局名義頒發許可證。
國家質檢總局設立特種設備許可證辦公室(地址、電話、電子郵箱在相關網站上公布),負責申請書的接受和許可證的發放。
具體程序見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等安全技術規范。
六、許可期限
(一) 許可實施機關接到申請書及有關資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工作,并將簽署意見的申請書返回申請單位。
(二)鑒定評審機構在接到鑒定評審約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安排,在3個月內完成鑒定評審工作,并在完成鑒定評審工作后的30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評審報告報告。
(三) 許可實施機關在接到鑒定評審報告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批準手續,并在10個工作日內頒發許可證。
(四)申請書被批準受理后,申請單位應當在1年內約請鑒定評審機構完成鑒定評審工作,大型設備可以延長至2年,否則應當重新辦理申請受理手續。
七、許可增項
獲證單位在其有效期內需要增加許可項目、種類、類別、品種等的,按照重新申請辦理手續,但如果基本條件(包括質量管理體系)未發生變化的,可以不履行鑒定評審程序。
八、復查換證
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的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6個月前,應當按照許可申請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復查換證。復查換證的具體要求見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
九、變更與延續
(一)獲證單位因單位名稱、地址發生變化,需要變更許可證的,應當填寫變更申請書(在相關網站上公布),出具變更的相關證明,由發證機關換發許可證。
(二)獲證單位在按照規定辦理復查申請后,由于單位地址變更、改制、災害、戰爭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續取得的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許可有效期滿30日前辦理延續手續,但延續時間一般不超過1年。
十、收費依據
《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鍋爐等特種設備審查及檢驗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1]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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