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許可項目名稱: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儀器設備審批。
二、許可依據:
《計量法》第十四條:未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批準,不得制造、銷售和進口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
三、許可條件:具有換算為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功能
四、實施機關: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
五、許可程序:
1、需要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的單位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遞交申請書和有關資料;
2、計量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請單位;
3、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委托全國量和單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有關部門的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由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4、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根據專家審查意見決定批準與否。審查批準的,5個工作日內發送批準通知書;不予批準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六、期限:
1、受理: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的審查,并通知申請單位是否受理。
2、考核: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委托全國量和單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有關部門的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技委會或專家于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
3、審核: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自收到技委會或專家的審查意見后20個工作日內,確定批準與否。
4、發證: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5個工作日內發送批準通知書,不予批準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七、收費:不收費。
八、申請時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儀器設備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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