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許可內容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名稱、變更住所、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經營范圍、變更營業期限、變更實收資本、變更注冊資本、變更股權、股東改變姓名或者名稱、變更公司類型、變更出資方式、遷入、遷出本市(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
二、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6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6號發布,2005年12月18日國務院令第451號修訂)第二十六條。
三、行政許可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者即予許可。許可方式為直接申請。
四、行政許可條件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企業申請登記委托書(原件1份)(可在申請書內填寫);
3、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4、股東(大)會決議(原件1份);
5、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6、新公司住所使用證明;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六、申請表格《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機關
(一)公司住所在龍崗、寶安的,分別在龍崗、寶安工商分局辦理;
(二)公司住所在特區內且股東全部為自然人的有限公司,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轄區工商分局辦理,其他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冊分局(含市民中心工商注冊窗口)辦理。
八、行政許可決定機關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九、行政許可程序
(一)受理;
(二)審核材料;
(三)核準登記;
(四)頒發營業執照。
十、行政許可時限
(一)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1、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2、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
3、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予以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4、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文件、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文件、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不屬于公司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公司登記機關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公司登記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1、對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2、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3、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4、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公司登記機關所受理的申請文件、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公司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十一、行政許可證件及有效期限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根據申請人申請確定;申請人未申請的,無期限限制;法律、法規、規章或批準文件、許可證件對期限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二、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
領取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方可按核準事項從事經營活動。
十三、行政許可收費
收費標準:1、增加的注冊資本與公司原注冊資本之和未超過一千萬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注冊登記費;超過一千萬元的,其超過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冊登記費;超過一億元的,其超過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冊登記費。
2、已按注冊資本計算繳納的登記費部分,不再收費。
3、注冊資本無變動的,收取變更登記費100元。
收費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注冊登記費收費標準及使用范圍規定》第二條第三款及《關于第二批降低收費標準的通知》第六條。
十四、行政許可年審或年檢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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