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我部組織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對部分飼料企業和行業協會提出的《飼料原料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修訂建議進行了評審,決定將大豆磷脂油粉等8種飼料原料增補進《目錄》,對豆餅等8種原料的名稱或特征描述進行修訂,將釀酒酵母培養物等3種產品從《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轉入《目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修訂內容
1.增補“大豆磷脂油粉”進入《目錄》。在“大豆磷脂油”(編號2.3.3)原料名稱中增加“大豆磷脂油粉”。在特征描述中增加“或大豆磷脂油與載體(玉米粉、玉米芯粉、稻殼粉、麩皮)混合、干燥后的產品,粗脂肪≥50%”。強制性標識要求不變。
2.增補“棕櫚脂肪粉”進入《目錄》。在“棕櫚油”(編號:2.20.6)原料名稱中增加“棕櫚脂肪粉”。在特征描述中增加“或棕櫚油經加熱、噴霧、冷卻獲得的顆粒狀粉末。產品不得添加任何載體,粗脂肪≥99.5%”。強制性標識要求不變。
3.增補“瓜爾豆”進入《目錄》。編號:3.4.1。特征描述:豆科瓜爾豆屬(Cyamopsis tetragonolobaL.)的籽實。無強制性標識要求。
4.增補“辣椒籽油”進入《目錄》。編號:5.1.4。特征描述:辣椒籽經壓榨或浸提制取的油。產品須由有資質的食品生產企業提供。強制性標識:酸價、過氧化值。
5.增補“腐植酸鈉”進入《目錄》。編號:11.1.11。特征描述:泥炭、褐煤或風化煤粉碎后,與氫氧化鈉溶液充分反應得到的上清液經濃縮、干燥得到的產品,或通過制粒等工藝對上述產品進一步精制得到的產品,其中可溶性腐植酸不低于55%,水分不高于12%。強制性標識要求:可溶性腐植酸、水分。
6.增補“甜菜糖蜜酵母發酵濃縮液”進入《目錄》。編號:12.4.5。特征描述:以甜菜糖蜜為原料,經液體發酵生產酵母后的殘液再經濃縮得到的產品。強制性標識要求:鉀、鹽分、甜菜堿、非蛋白氮。
7.增補“食品酵母粉”進入《目錄》。編號:12.2.4。特征描述:食品酵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棄酵母經干燥獲得的產品,以釀酒酵母細胞為主要組分。強制性標識要求:粗蛋白質、粗灰分。
8.增補“酵母水解物”進入《目錄》。編號:12.2.5。特征描述:以釀酒酵母(Saccharomyces cerevisiae)為菌種,經液體發酵得到的菌體,再經自溶或外源酶催化水解后,濃縮或干燥獲得的產品。酵母可溶物未經提取,粗蛋白含量不低于35%。強制性標識要求:粗蛋白質、粗灰分、水分、甘露聚糖、氨基酸態氮。
9.修訂“豆餅”(編號:2.3.13)原料名稱,增加“大豆餅”;特征描述和強制性標識不變。
10.修訂“豆粕”(編號:2.3.14)原料名稱,增加“大豆粕”;在特征描述中增加“或大豆胚片經膨脹浸提制油工藝提取油后獲得的產品”;強制性標識要求不變。
11.修訂“豆渣”(編號:2.3.15)原料名稱,增加“大豆渣”;特征描述和強制性標識不變。
12.修訂“膨化豆粕”(編號:2.3.19)特征描述,去掉“或大豆胚片經膨脹豆粕制油工藝取油”。
13.修訂“棉籽蛋白”(編號:2.12.4)特征描述,去掉“以干基計”。
14.修訂“酸化骨粉[骨質磷酸氫鈣]”原料名稱、特征描述和強制性標識要求。編號:9.6.9。原料名稱:骨源磷酸氫鈣。特征描述:食用動物骨粉碎后,經鹽酸浸泡所得溶液,用石灰乳中和,再經干燥、粉碎得到的產品,其中磷含量不低于16.5%,氯含量不高于3%。強制性標識要求:粗灰分、總磷、鈣、氯。
15.修訂“其它可飼用天然植物”定義。編號:7.6。定義:其它可飼用天然植物(僅指所稱植物或植物的特定部位經干燥或粗提或干燥、粉碎獲得的產品)。
16.修訂“葡萄糖胺(氨基葡萄糖)”(編號:13.4.7)原料名稱和強制性標識要求。將原料名稱修訂為:葡萄糖胺鹽酸鹽。特征描述不變。強制性標識要求:葡萄糖胺鹽酸鹽。
17.將“釀酒酵母培養物”從《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轉入《目錄》。編號:12.2.6。特征描述:以釀酒酵母為菌種,經固體發酵后,濃縮、干燥獲得的產品。強制性標識要求:粗蛋白質、粗灰分、水分、甘露聚糖。
18.將“釀酒酵母提取物”從《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轉入《目錄》。編號:12.2.7。特征描述:釀酒酵母經液體發酵后得到的菌體,再經自溶或外源酶催化水解,或機械破碎后,分離獲得的可溶性組分濃縮或干燥得到的產品。強制性標識要求:粗蛋白質、粗灰分。
19.將“釀酒酵母細胞壁”從《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轉入《目錄》。編號:12.2.8。特征描述:釀酒酵母經液體發酵后得到的菌體,再經自溶或外源酶催化水解,或機械破碎后,分離獲得的細胞壁濃縮、干燥得到的產品。強制性標識要求:甘露聚糖、水分。
二、腐植酸鈉、甜菜糖蜜酵母發酵濃縮液、食品酵母粉、酵母水解物、釀酒酵母培養物、釀酒酵母提取物、釀酒酵母細胞壁和葡萄糖胺鹽酸鹽同時增補到《目錄》第四部分“單一飼料品種”中。
三、上述修訂意見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執行。各級飼料管理部門在辦理有關行政審批、監督執法事項時,凡涉及到上述飼料原料品種,均以本公告為準。鑒于有關內容已納入本公告,《農業部辦公廳關于發布〈飼料原料目錄〉修訂意見的通知》(農辦牧[2013]11號)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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