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政府采購的科學性和專業化程度,規范政府采購項目評審行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吉林省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采購中心)建立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庫,錄入符合規定條件、能勝任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工作要求的專家,以備項目咨詢、評審、驗收時選聘。
第三條 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是指采購中心對按規定程序審查合格后錄入專家庫的所有人員。
二、評審專家的范圍
第四條 評審專家從以下專業領域從事教學、科研、技術、管理,有豐富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人員中選定:
(一)機械設備方面
醫療設備、教學儀器、科研設備、文體器材、攝影及廣播電視器材、農林水利機械、城建及工程機械、警用器材以及汽車、鍋爐、電梯、空調、日用電器等。
(二)現代化辦公設備方面計算機軟硬件、網絡、傳真機、復印機、速印機、數碼復印機、打字機、打印機以及其他現代化辦公設備等。
(三)各類辦公家具和辦公用品方面
(四)服務及消耗品方面
財產保險、汽車維修、汽車加油、印刷、會議服務、取暖用煤用油及各類藥品等。
(五)工程方面
建筑設計、建筑預算、建筑施工、工程監理、各類建材、房地產開發、城市規劃、城市綠化、城市公用設施等。
(六)法律(經濟合同)方面
(七)招標方面
工程招標、機電產品招標、國際招標、標書制作等。
(八)其他行業、專業
三、評審專家的選聘
第五條 對專業性較強、情況復雜或數額較大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中心聘請評審專家參加項目的咨詢、評審、驗收等工作。
第六條 評審專家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職人員
2、身體健康;
3、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思想道德修養;
4、在所從事專業領域工作8年以上,并且正在該領域工作,一般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5、敬業負責、公正廉潔。
第七條 評審專家的選定采取單位推薦、專家所在部門或單位初審、采購中心審核、報財政廳審定的方式進行。
第八條 單位推薦的人員應如實填寫《專家登記表》。
第九條 單位推薦的人員經審核并錄入采購中心專家庫即取得評審專家資格。采購中心對取得評審專家資格的人員并頒發吉林省政府采購中心咨詢評審專家證書,并以適當方式通知其推薦單位。
第十條 評審專家的聘用應本著公平、公正和專業對口原則,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十一條 接到采購中心參加政府采購項目評審的邀請后,評審專家應按時參加。如因故不能參加評審工作,應在項目評審開始前三日內通知采購中心。接受邀請的,無特殊原因,在項目評審期間不得中途退出。
第十二條 為保證政府采購的公平、公正,受聘評審專家如有下列情況,應回避:
1、評審專家本人或直系親屬在評審供應商單位任職;
2、與擬評審的項目有直接利益關系;
3、其他應回避的情況。
第十三條 采購中心對受聘參加項目咨詢、評審、驗收的專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評審工作實際情況,付給一定數額的報酬。
四、評審專家的管理
第十四條 采購中心依據《專家登記表》和評審專家參加項目評審工作情況,建立評審專家信息庫,對評審專家實行計算機管理。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應本著公平、公正、敬業、負責的精神參加項目評審,所提評審意見應真實、可靠、有理有據。
第十六條 在項目評審期間,評審專家不得與被評審的供應商有私下接觸。
第十七條 在項目評審期間,評審專家應服從采購中心的安排,遵守項目評審的有關要求和國家有關規定,保守采購工作秘密。
第十八條 采購中心對評審專家實行定期更新制度,對不符合要求和不能適應評審工作的人員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
第十九條 評審專家在聘用期間如違反采購工作紀律、規定,采購中心可以解聘并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有重大違紀行為的,通報其所屬單位和主管部門。情節特別嚴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五、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政府采購中心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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