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聯盟是一個立足相互開放、相互依存、相互保護和相互扶持的國際區域市場。它最終目標是,通過關稅同盟、政治同盟,實現西歐各國的經濟一體化和政治一體化。
政府采購市場的相互開放也是其努力方向之一,因此,在世界各類國際經濟組織中,歐盟最早開始著手消除區域內的有關政府采購障礙。
當1971年開始,當時的歐共體相繼通過了兩個有關政府采購在共同體內公開招標的法律,即“公共工程采購指令”和“公共部門貨物采購的指令”。這個立法的目的是,通過制度規范統一的采購制度和程序,為各成員國的供應商或承包商提供公開平等競爭機會,實現政府采購市場內部自由化;同時,公開招標有助于成員國公共部門資金的使用得到監督和節約,從而達到降低政府部門開支、近而減低國內稅賦的目的。
該指令規定,成員國的政府部門、公共組織,以及政府投資占50%以上的公共項目,當其采購的商品、勞務的金額超過20萬歐洲貨幣單位、建設工程(包括設計、裝修)合同金額超過500萬歐洲貨幣單位,應按照該法所規定的程序,使用公開的、競爭的采購程序。
該法規定的政府采購程序如下:1、發布信息。各成員國把該年度中公共部門較大金額的貨物、工程、服務采購信息,在年初或上一年度,發布在歐盟主辦的《歐盟日報》副刊或其它專業刊物上,供其它成員國對其政府采購情況有一個全面的了解。2、招標公告。當采購合同金額達到該法所法規定的標準時,應在歐盟范圍內進行公開招標,成員國應在采購項目開始之前的一定時間內,在歐盟規定的刊物上發出招標公告。3、通過競爭授予合同。依該法所進行的政府采購不得對其它成員國企業有任何歧視,即在投標、評標、授予合同時對國內企業和別國企業應使用同一標準。
歐盟的有關政府部門采購的法令具有約束性。該法規定,如果成員國內已有政府采購制度、法律或法規,其規定與歐盟的規定有矛盾,成員國應在一定期限內對本國法律或規定進行調整,使之趨向一致。另外,歐盟成員國政府、各類組織、企業以及個人都有權就政府采購的爭議或糾紛問題向歐洲法庭或本國的司法部門提出訴訟,如果被判違法,司法部門將按采購商品、服務或工程金額的10— 15%處以罰款,并終止合同。罰款收入上繳歐盟委員會。
由于該法條文比較嚴謹,又有一段實踐經驗,因此,關貿總協定起草《政府采購協議》主要借鑒了這一法律。
作為世貿組織成員,歐盟加入了上述協議。因此,歐盟成員國現在原則上執行世貿組織的《政府采購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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