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招標
第一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政府采購實行招標采購方式的,采購機關為招標人。
第二條 招標人委托政府采購業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招標的,招標人應與代理機構簽訂招標委托協議,并報同級政府采購管理機關(以下簡稱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備案。招標委托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招標委托書;
(二)招標人與代理機構各自的責任和義務;
(三)招標人全權代表的授權書;
(四)標的品目表;
(五)標的的技術參數和主要要求;
(六)定標程序;
(七)代理費用。
第三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或者代理機構,下同)必須在《中國財經報》上發布招標通告,同時也可在省級以上政府采購管理機關指定的其他報刊和信息網絡上發布。
第四條 招標通告和投標邀請函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等信息;
(二)標的的名稱、用途、數量和交貨日期;
(三)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和評標辦法;
(四)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和時間;
(五)投標截止時間和地點;
(六)開標地點和時間;
(七)政府采購管理機關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五條 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投標邀請函;
(二)投標人須知;
(三)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四)開標、評標、定標的日程和評標方法;
(五)標的名稱、數量,技術參數和報價方式要求;
(六)投標人的有關資格和資信證明文件;
(七)投標保證金的要求;
(八)交貨、竣工或者提供服務的時間;
(九)政府采購合同的主要條款及訂立方式;
(十)政府采購合同的特殊條款;
(十一)政府采購管理機關規定的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前款第(七)項所列投標保證金的要求,由省級以上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另行規定。
第六條招標文件中應針對標的的具體情況,主要采用以下評標方法:
(一)打分法。即由招標人制定評標因素(如價格、質量、信譽、服務等)和相應的加權分值;評標委員會每位成員分別對每個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人進行評價、打分;匯總計算評標委員會對每個投標人的打分,給出每個投標人的分值。
(二)最低投標報價法。最低投標報價法指所有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人中,報價最低的投標人即為中標人。此種辦法一般適用于標的物技術含量不高且與其它物品關聯度不強的招標。
如評標委員會一致認為最低投標價或某些分項報價明顯不合理,有降低質量、不能誠信履約的可能時,評標委員會有權通知投標人限期進行解釋。如投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解釋,或所作解釋不合理,經評標委員會取得一致意見后,可確定該投標人不能中標。評標委員會可將第二個最低投標價的投標人作為報價最低的投標。如第二個投標人有上述情形,則以此類推。
招標人也可采用最低評標價方法,包括壽命周期成本評標法、成本折算法等,或將兩種以上評標辦法綜合使用。
第七條 招標文件定稿后,招標人應將招標文件報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備案。政府采購管理機關收到招標文件后7個工作日內如無異議,招標人方可刊登招標通告或發出投標邀請函。
第八條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供應商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現場考察或開標前的答疑會。
第十條 開標前,招標人和有關工作人員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人數以及與招標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十一條 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標底的知情人負有保密的責任。
第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自招標文件發出至投標截止日,不得少于20天。
第十三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時,應當在招標通告和投標邀請函規定投標截止時間15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招標人可視具體情況,延長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并將此變更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第二章 投標
第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完全響應。
第十五條 投標人應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密封的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招標人拒收投標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
第十六條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對所遞交的投標文件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七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標的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十八條 兩個以上供應商可以組成一個投標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投標。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相應的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共同投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第十九條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二十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通告或投標邀請函確定的時間和地點公開進行。
第二十一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在公證機關的監督下進行。招標人、所有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和政府采購管理機關等有關部門的代表參加開標會。
第二十二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代表檢查各自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或由公證機關檢查;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招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眾予以拆封、宣讀。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組成。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前款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由招標人從省級以上政府采購管理機關確認的專家名冊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和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第二十四 條評標委員會職責。
(一)評標委員會負責審查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評價。評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向投標人進行質疑。評標委員會有權決定全部或部分廢標。
(二)全部投標報價均超出標底或預算時,評標委員會有權決定全部廢標或要求全部投標人重新報價,并報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備案。
(三)評標委員會負責完成全部評標過程,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投標候選人。
第二十五 條評標委員會工作程序。
(一)先就所有投標文件是否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作出完全響應進行審查,確定合格投標人;然后采用招標通告或投標邀請函所列的評標方法,從合格投標人中評出中標候選人。
(二)評標結束后,評標委員會須寫出完整的評標報告,經所有評標委員會成員簽字后,方為有效。
(三)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中標人確定后,由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四)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五)中標人的情況應報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備案。
(六)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七)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八)評標委員會成員和有關工作人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接受投標人任何饋贈,不得參加投標人以任何形式組織的宴請、娛樂、旅游等活動,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九)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天內,向政府采購管理機關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1.招標通告刊登的時間、購買招標文件的供應商名單;
2.開標日期和地點;
3.投標人簽到名單;
4.唱標價記錄;
5.投標報價;
6.評標方法;
7.評標委員會的授標建議;
8.違法違紀供應商名單。
(十)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天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所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訂立合同的條件。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私下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合同內容一經確定,招標人應將合同草稿報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備案。政府采購管理機關收到合同后7個工作日內如無異議,招標人方可簽定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規定。
(十一)所有投標文件的正本由招標人妥善保管,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可隨時抽查。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未頒發政府采購業務代理機構資格管理辦法之前,省、自法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可依據《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原則制定試行辦法。
第二十八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本規定的,由政府采購管理機關依據《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可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本 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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