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搞好廳內有關處室之間的協調配合,共同做好政府采購工作,制定本試行辦法。
一、政府采購目錄的編制、發布
在編制下一年度財政預算之前,由廳內政府采購主管處室先行編制該年度的省直機關事業單位政府采購目錄,確定政府統一采購商品和服務的范圍。采購目錄報廳領導審定并報省政府批準后,以適當形式發布。在廳內政府采購行政管理職能尚未明確歸屬之前,政府采購目錄暫由采購中心代行編制。
二、政府采購計劃的編制、下達
省直機關事業單位根據政府采購目錄編報本部門、本單位的政府采購計劃,歸口報廳有關業務處室審核并匯總編制年度分部門的政府采購計劃,然后交由廳內政府采購主管處室匯總編制年度政府采購計劃(目前暫由采購中心代行匯總編制),報廳領導審定后由采購中心執行,同時由各業務處室下達給預算單位。
年度執行中,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和各市縣財政部門向省財政廳申報并經批準的專項資金、設備購置補助和中、大型維修費,凡已納入政府采購目錄,或雖未納入政府采購目錄,但省政府或省財政廳決定實行集中采購的項目,也必須納入政府采購計劃,由廳有關業務處室按上述有關規定辦理。
三、組織采購
采購中心按照批準的采購計劃組織采購。每次采購之前先研究制訂采購方案,其中單件價值較大或大宗商品采購方案報廳領導審定后實施。對個別單位急需購買的商品或服務,按采購計劃不能滿足購貨單位時限要求的,由購貨單位填寫“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自行采購商品申請表”,經采購中心審核并報廳領導批準后,可由單位按確定的、規范的采購方式和程序自行購買。對防洪、救災、突擊搶險等情況下的應急采購項目,經省政府有關領導批準,可由有關部門和單位先行采購,但應在緊急采購行為發生之日起5日內向省財政廳提出專門報告。
四、資金撥付
年度省財政預算安排的支出中,凡屬列入政府采購計劃的項目資金,由廳各業務處從各單位的年度預算中分離出來,不再直接撥給各預算單位。采購中心在采購合同簽訂后,按照合同總價加上按規定比例提取的業務費,開具“政府采購支出轉帳通知書”。各業務處根據“政府采購支出轉帳通知書”下達指標文件。預算處根據指標文件將采購資金(合同總價加按規定比例提取的業務費,下同)直接撥給采購中心,由采購中心按合同向供貨商付款。在采購項目所需資金數額較大、超出采購中心資金周轉能力時,預算處可以先預撥一部分資金,以保證及時向供貨商支付貨款。
年度省財政批復各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支出計劃中,凡屬列入政府采購計劃的項目支出,也必須納入政府采購集中購買。綜合處不再將這部分資金直接撥回各單位,在統一采購合同簽訂后,根據采購中心開具的“政府采購支出轉帳通知書”,將采購資金直接撥給采購中心,由采購中心按合同向供貨商付款。
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全部或部分使用自有資金購買政府采購目錄內的商品和服務時,也必須納入政府統一采購。由各有關業務處負責督促購貨單位在統一采購前將自有資金劃撥到采購中心帳戶,在采購合同簽訂后,由采購中心按合同統一向供貨商支付貨款,并將余款返還給各單位。
五、驗收提貨
采購合同簽訂后,除標準產品由采購中心和購貨單位驗收外,其余采購商品均由采購中心組織包括購貨單位和有關專家組成的驗收小組按采購合同約定的條款進行驗收。驗收小組成員在驗收后須在貨物驗收單上簽署意見。對驗收小組驗收后確認合格的貨物,由購貨單位在提貨單上簽字。驗收單和提貨單由采購中心存檔備查。
六、辦理控購手續
省直機關事業單位采購已納入政府采購目錄的控購商品,由購貨單位先行到控辦辦理控購審批手續,控辦按規定審查批準后,開具“專控商品準購證”。“準購證”不再交給購貨單位,直接轉交采購中心,由采購中心納入采購計劃統一組織采購。采購完成后,交貨時將控購商品“準購證”交給購貨單位。
七、監督檢查
凡已列入年度政府采購計劃的項目,原則上不準各部門各單位自行采購。各職能處室應加強檢查監督,一經發現擅自采購的,按違反財經紀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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