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采購當事人行為規則的通知
桂財采〔2007〕65號
各市財政局,自治區農墾局、區直各委、辦、廳、局,各有關采購代理機構:
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采購當事人行為規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采購當事人行為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政府采購當事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8號令)、《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9號令)、《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第20號令)、《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第31號令)的有關規定,結合廣西的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采購當事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行為。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政府采購當事人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
第四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必須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依法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接受各級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維護政府采購信譽,促進政府采購事業的發展。
第二章 采購人行為規則
第六條 采購人應當加強本部門、本單位的政府采購管理,明確內部政府采購職能機構,建立本部門、本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制度,組織實施本部門的政府采購工作。
采購人應當按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報送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報表及其他政府采購信息。
第七條 采購人依法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并依據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的有關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依據批準的政府采購預算編報政府采購計劃,按批準的政府采購計劃組織實施活動。政府采購計劃的內容包括:政府采購項目名稱、代碼、具體采購需求、技術參數、圖紙、數量、單價、政府采購預算、政府采購方式、資金來源及構成、政府采購組織形式以及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等內容。
采購人沒有按規定編制政府采購計劃或不按批準的政府采購計劃組織實施采購活動的,采購代理機構不得與其簽訂委托協議,不準代理其政府采購事宜。
采購人在辦理委托時,應當向采購代理機構提交詳細的用戶需求書,配合采購代理機構編制采購文件,并及時確認采購文件。
第八條 采購人可按照政府采購程序擇優確定采購代理機構,代理實行部門集中采購或分散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或代理集中采購(未依法設立集中采購的地方)、分散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選擇采購代理機構時應當按政府采購服務類項目實施采購活動,其評定辦法應采用綜合評分法,綜合考慮采購代理機構的收費、技術、財務狀況、信譽、業績、內部控制制度、服務、辦公條件、場所等主要因素。其中,委托價格因素所占分值的大小應當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8號令)第五十二條
“……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采購人不得在采購文件或向采購代理機構提交的用戶需求書中列入限制、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商務、技術條款;不得列入單一品牌的規格技術標準及其他有違公平競爭的條款,不能指定商品品牌或唯一參考品牌特定的技術參數要求,如確實需要,可以提出三個以上的商品參考品牌;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冊資本金、銷售業績以及資格條件等條款對潛在供應商實行歧視或差別待遇;評標方法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原則上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服務項目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原則上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第十條 采購人采購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不得將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采購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第十一條 采購人應當接受咨詢專家對采購文件的審核意見,不得隨意更改咨詢專家的審核意見或擅自對已審定的采購文件做出修改。
第十二條 采購人代表依法參加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在評審過程中,不得發表影響其他評審專家公正評審的任何傾向性意見或歧視性言論。采購人代表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該主動回避。采購人代表應當如實記錄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不得在評審記錄中篡改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和評審結論,并如實向所在單位報告評審結論。
第十三條 采購人必須按照評審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成交)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并在收到評審結果后5個工作日內向采購代理機構出具書面確認函;不得擅自在評審委員會推薦的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之外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第十四條 采購人應當依據《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規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辦法》規定,及時對供應商的詢問作出解釋,按規定對供應商的質疑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五條 采購人不得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及其他供應商進行協商談判。
第十六條 采購活動一經開始,未經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同意,采購人不得隨意中止或終止采購活動。
第十七條 采購人或其委托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公開采購標準,公布采購結果。
第十八條 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依法遵守相關保密規定,不得違反規定泄露以下信息:
(一)已獲取采購文件的供應商名單和數量;
(二)中標(成交)結果確定前,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評審過程情況及尚未公布的評審結果;
(四)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密事項。
第十九條 采購人在采購過程中不得索取或接受供應商賄賂或
獲取不正當利益;不得與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相關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中標(成交)的內容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采購人不得無故拒絕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不得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違背中標(成交)實質內容的協議或補充合同;不得擅自變更或終止政府采購合同,不得以運雜費等名義向中標(成交)供應商收取中標(成交)內容以外的任何費用。
第二十一條 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屬于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還須將采購合同副本送采購代理機構存檔。
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應嚴格按照生效的政府采購合同及時辦理項目驗收、資金支付事宜,不得在辦理項目驗收、資金支付時設置障礙,謀取不正當利益。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與驗收,驗收方成員應在驗收文件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對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建檔保存。
第二十四條 采購人應當積極配合、自覺接受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采購人應當對本部門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采購人如發現采購代理機構或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違法違規現象,應當及時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章 供應商行為規則
第二十六條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應當誠實信用,供應商應建立投標誠信、價格誠信、合同誠信、履約誠信、服務誠信等誠信體系,不得弄虛作假,騙取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不得以任何手段詆毀、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不得提供虛假資料謀取中標或成交。如發現供應商違法違規行為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將其列入黑名單,并在廣西行政區域內進行公開曝光或通報。
第二十七條 供應商不得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其他供應商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相關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供應商不得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不合法利益。
第二十九條 供應商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對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要求確認或澄清、修改等內容進行書面確認。
第三十條 在招標采購過程中,供應商不得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
第三十一條 供應商中標(成交)后,應當按規定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并嚴格按合同履約,為采購人提供符合質量標準規定的貨物、工程和服務,不得銷售偽劣、冒牌、走私貨物,不得擅自變更或者終止、轉讓、轉包政府采購合同。
第三十二條 供應商應當主動積極配合政府采購項目的驗收工作。
第三十三條 供應商應按照有關規定書面實名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質疑,書面實名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不得進行虛假、惡意的質疑或投訴,妨礙政府采購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三十四條 供應商應當接受政府采購有關部門的檢查,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材料。
第四章 采購代理機構行為規則
第三十五條 采購代理機構是指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的具有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社會中介代理機構和依法成立的集中采購機構(以下統稱采購代理機構)。
(一)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未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接受采購人委托代理政府采購業務。采購代理機構(政府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除外)承攬政府采購工程類招標代理業務的,必須同時具備工程類招標代理業務的資格和具備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
(二)社會中介代理機構原則上不能代理單一來源方式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事宜。根據《政府采購法》第十六條“集中采購機構是非營利事業法人”的要求,集中采購機構在代理詢價、單一來源方式以及定點采購(協議供貨)的政府采購項目時,應當免收代理服務費,以降低采購成本。
第三十六條 采購代理機構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一)享有權利
1、依法接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政府采購項目的委托代理;
2、根據《政府采購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獨立代理政府采購活動;
3、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代理服務費;
4、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其它權利。
(二)承擔義務
1、依法維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按委托代理協議要求,及時向采購人提供采購資料;
3、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應保守各當事人資料、信息、商業秘密;
4、在政府采購活動過程中接受采購人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
5、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的政府采購培訓;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三十七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其代理業務范圍內依法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
(一)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出借、出租代理資格證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進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掛靠,進駐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必須是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企業法人。
(二)根據會計核算的規定,采購代理機構設在廣西境內的子公司財務應與總公司統一核算和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分包、轉包或包干經營。
(三)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分公司,不得以分公司名義代理政府采購項目。
第三十八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具備開標、評標固定場所及相應設備、設施等條件。開標、評標固定場所應當裝備監控設備,對開標、評標全過程進行錄像并刻錄保存。
第三十九條 各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進駐本級行政區域內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采購代理機構加強監督管理,查驗與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相關的資格證件(資格證書及工商營業執照原件)、財務狀況及管理制度、從業人員或駐廣西區域內專職人員勞動合同、交納社會保障情況以及參加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培訓情況,核實其是否具備開展業務的必備場所及設備情況。
第四十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依據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代理服務費。
采購代理機構承攬代理業務時,收取代理費的報價不得低于按《政府采購法》及其法規、規章要求執行該項代理業務花費的成本,要嚴格執行國家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優惠費率不得超過20%。
第四十一條 采購代理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防范政府采購代理風險。
(一)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制定政府采購項目管理制度、政府采購業務操作程序制度、獎懲制度、監督檢查制度、財務制度、考評制度、服務承諾制度及業務回避制度等。
(二)采購代理機構每年末,應當以該年度的業務收入總額的1-3%提取風險保證金。風險保證金主要用于因執業風險引起的民事賠償或違法的罰款及訴訟費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十二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七條“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規定,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下達的政府采購計劃中同類型的采購項目進行歸類合并,形成集中采購項目規模優勢。
第四十三條 采購代理機構對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教育和培訓。對工作人員的專業水平、工作實績和職業道德狀況定期進行考核。工作人員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繼續聘任。
第四十四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政府采購事宜。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采取向采購人行賄等不正當手段或承諾配合采購人操縱中標(成交)供應商等不正當行為承攬政府采購項目代理業務。
采購代理機構不得與采購人、供應商和評審專家串通,采取任何方式暗箱操作,內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第四十五條 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依法遵守相關保密規定,不得違反規定泄露以下信息:
(一)已獲取采購文件的供應商名單和數量;
(二)中標(成交)結果確定前,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評審過程情況及尚未公布的評審結果;
(四)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密事項。
第四十六條 采購代理機構在從事政府采購代理工作中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效率原則,自覺接受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按照法定的程序和確定的采購方式組織實施代理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部門集中采購或分散采購的政府采購計劃沒有獲得批準之前,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提前或擅自與采購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
未按規定程序報批,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隨意更改經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采購方式。
第四十七條 采購代理機構在接受采購人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時,應當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委托代理協議(協議格式見附件1,集中采購機構簽訂年度委托協議的除外),確定委托代理的有關事宜,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四十八條 采購代理機構接受采購人委托后必須認真、嚴謹、客觀、公正地制作采購文件及其評分標準。采購文件應當由采購人依法依規確認,按規定將采購信息公告送采購人同級財政部門在指定的省級以上政府采購媒體公告。
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在采購文件中列入限制、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商務、技術條款;不得為迎合采購人列入單一品牌的規格技術標準及其他有違公平競爭的條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冊資本金、銷售業績及資格條件等條款對潛在供應商實行歧視或差別待遇。
第四十九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采購項目的澄清修改文件按規定時間發送給所有已獲取采購文件的供應商。
第五十條 采購代理機構依照采購人的隸屬關系,應當按規定在同級財政部門建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隨機抽取評審專家(工程項目采用招標方式時依有關規定執行)。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組建評審委員會,并確保評審過程在公正、安全、保密的情況下進行;評審過程中發現違規違紀行為的,應及時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十一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嚴格評審現場紀律,一般項目原則上項目負責人限定為1人,復雜或重大項目可派1人主辦,1-2名人員協辦。在評審過程中,采購代理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評標助理應如實記錄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不得發表影響評審委員會公正評審的傾向性、歧視性言論;不得在評審記錄中篡改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和評審結論。
第五十二條 政府采購項目評審的基本程序:
(一)宣讀評審現場紀律要求,集中管理通訊工具,詢問在場人員是否申請回避;
(二)介紹項目概況及評審人員組成情況(但不得發表影響評審的傾向性、歧視性言論),推選評審組長(原則上采購人不得擔任評審組長);
(三)評審專家按分工開展評審工作;
(四)組織澄清或談判工作;
(五)組織評分和編寫評標報告,并推薦中標(成交)候選人;
(六)對評審過程和評分、評審結論進行核對和復核,如有錯漏,請當事評委進行校正,按校正后的結果推薦中標(成交)候選人。
第五十三條 采購代理機構在評標工作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將評標、談判和詢價報告送采購人。采購人接到評標、談判和詢價報告后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評標、談判和詢價報告中推薦的中標(成交)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成交)人(也可以事先在委托書中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成交)人),經單位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后送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代理機構接到采購人確定中標(成交)人后即按規定將中標(成交)信息送采購人同級財政部門在指定的省級以上政府采購媒體公告,并及時向中標(成交)人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
第五十四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規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辦法》規定,及時對供應商的詢問作出解釋,按規定對供應商的質疑做出書面答復。
第五十五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采購合同簽訂后,按照有關規定將政府采購項目每項采購活動的文件備案及歸檔、不得偽造、變更、隱匿或者銷毀。
第五十六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履約保證金實行統一管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必須嚴格遵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有關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的管理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挪用或擅自處置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如發現有挪用或擅自處置供應商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行為的,將依法進行處理。
對違約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或履約保證金的處置,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下達處理決定書,并將沒收的投標保證金或履約保證金上繳同級財政國庫。
第五十七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積極配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在政府采購活動過程中如發現供應商有違約違規等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將具體情況報告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十八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全面、準確地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政府采購活動的業務信息。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每月結束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報送財務報表和政府采購項目實施情況統計表(格式見附件2),如實反映財務狀況以及政府采購項目的完成情況。季度結束后十個工作日、年度結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報送財務報表、政府采購信息統計表及工作報告。
第五十九條 各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建立考核檔案。對有違法或不良行為的采購代理機構應依法處理或處罰,除了在政府采購指定媒體公布外,還要把其不良行為記錄在考核檔案中。
(一)從業人員或同一采購代理機構一年內三人次以上(含三次)從業人員出現下列行為的,對其進行通報。
1、未按政府采購規定程序組織政府采購活動的;
2、政府采購信息公告、采購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內容;
3、編寫采購文件同類錯誤經常(不少于3次)發生;
4、違反開標、評標紀律,不服從監督人員管理;
5、供應商、采購人對其有效投訴2次(含2次)以上;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規情況。
(二)采購代理機構或從業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其通報和記入不良記錄,對記入不良記錄超過三次(含三次)的采購代理機構要求限期整改。
1、未收到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下達政府采購計劃,提前或擅自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項目委托代理協議;
2、未按規定程序,擅自改變政府采購方式的;
3、未按規定發布政府采購信息公告;
4、未按規定組建評審委員會;
5、未按規定實行回避制度;
6、未按規定收取服務費;
7、未按委托協議規定代理政府采購項目;
8、因從業人員重大失誤致使采購失敗或導致代理的項目被有效投訴;
9、以欺騙、弄虛作假等手段申請資質;
10、以行賄、提供回扣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承攬政府采購項目代理業務;
11、違規設置分支機構或掛靠方式允許他人承接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出借、轉讓、出賣偽造資質證書、圖章;
12、與采購人或供應商串通,存在虛假招標或采購;
13、泄漏與政府采購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損害其他供應商法利益;
14、未按規定報送政府采購統計信息或有關材料;
15、挪用或擅自處置投標保證金或履約保證金;
1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五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本規則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政府采購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理、處罰。
第六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2006年7月15日自治區財政廳發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采購當事人行為規劃》(桂財采〔2006〕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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