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政府采購管理,規范政府采購招標評標行為,促進我省政府采購工作健康發展,根據《海南省政府采購暫行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采購招標、評標實行咨詢專家委員會評審制度。專家委員會的成員由行業部門推薦或向社會公開招聘。
第三條 政府采購咨詢專家資格需報政府采購主管部門確認,并統一列入海南省政府采購咨詢專家數據庫。未進入專家庫的人員不得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第四條 選擇咨詢專家的標準包括:技術勝任能力、管理能力、業務的獨立性及執業信譽。
第五條 咨詢專家必須從在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推薦或應聘人員中選擇。
第六條 推薦或應聘參與政府采購的咨詢專家應提供以下資料:個人簡歷、學歷證書、專業職稱證書、從事本專業的經驗和資歷,曾經承擔過的項目一覽表,以及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咨詢專家為政府采購服務的主要內容為:
(一)協助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和招標采購機構對供應商或承包商的信譽、工程管理經驗、競標情況進行分析,協助制定投標方案;
(二)為政府采購機構提供有關貨物、工程、服務采購的計劃、技術、質量、工期、材料、成本、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方案;
(三)參與編制政府采購招標文件的準備工作,提出采購物品的技術要求,組織對技術設計的評選和確定;
(四)在專家委員會對投標結果作出決定之前,審查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評價,必要時可向投標人提出質疑;
(五)協助采購單位向供應商或承包商據理索賠。幫助采購機構整理各項資料并參與采購貨物驗收或工程竣工驗收等事宜。
第八條 政府采購咨詢專家工作職責:
(一)必須遵循職業道德規范,用合法的手段為采購單位謀取最大利益;
(二)咨詢專家在參與評標委員會評定投標結果時,應以技術因素為主,即要考慮價格成本,也要考慮采購物品的總體經濟效益成本,最大限度地滿足客戶的需求;
(三)咨詢專家必須保持求實公正的態度,遵守財政部頒布的《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在政府采購咨詢業務活動中不帶任何傾向性;
(四)咨詢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必須保持中立;
(五)控制采購成本和預算指標,負責技術標準的擬定和產品或工程質量的監督與驗收。
第九條 政府采購咨詢專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謀取對技術判斷有影響或造成對采購單位失職行為的利益;
(二)承接本專業以外的或自己無把握承擔的業務;
(三)泄露由于業務關系而得知采購單位的秘密;
(四)對本專業以外的事項做正式表態;
(五)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業務;
(六)私下串通供貨商或承包商欺騙愚弄客戶。
第十條 招標采購機構在組織招投標之前,可從咨詢專家數據庫中隨機抽取成員名單,組成5人以上單數的專家委員會(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專家委員會成員與供應商或承包商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與評標,已經進入專家委員會的,評標時必須更換。
第十一條 咨詢專家數據庫由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統一管理,招標采購機構支付隨機抽取專家在政府采購業務中的咨詢業務報酬。
第十二條 咨詢專家在政府采購業務中違反第九條或有以下行為的,將取消其政府采購咨詢專家的資格:
(一)違背了作為采購單位受托人的職業原則,在政府采購咨詢活動中缺乏公正和科學的態度,組織編標或評標過程中有嚴重不利采購單位的傾向行為,給采購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收受供應商或承包商賄賂的;
(三)蓄意歪曲事實,損害其他咨詢專家聲譽、業務和地位的;
(四)做有損政府采購咨詢專家形象、工程技術職稱的名譽的其他行為舉止的。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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