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辦〔2004〕17號
浙江省省級政府采購工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政府采購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辦事程序,提高政府采購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工作規程。
第二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采購單位)用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資金、預算外資金和其他資金)以購買、租賃等方式獲取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均應按本規程辦理政府采購。
第三條 本規程所稱的省級集中采購機構(以下簡稱采購中心)是指依法批準設立、具體實施省級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非營利性事業法人,是法定的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代理(中介)機構是指經省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采購辦)認定具備從事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可以實施分散采購項目的社會中介機構。采購中心和采購代理(中介)機構統稱采購代理機構。
第四條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的執行模式。
集中采購包括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政府集中采購是指采購單位委托采購中心組織實施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屬于通用性的項目采購活動。部門集中采購是指由省級以上部門統一負責組織實施的納入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屬于本部門或本系統有專業技術等特殊要求的項目采購活動。
分散采購是指采購單位自行組織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實施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采購活動。
第五條 政府采購應當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等采購方式。
采購項目的單項或批量預算金額達到規定數額標準以上的,應當實行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采購方式的,采購單位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填寫《政府采購方式審批表》(見附1)報省采購辦批準。
第六條 政府采購年度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以及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具體數額標準,由省采購辦報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采購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公布。
第七條 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本國貨物是指在我國境內注冊生產或組裝完成的貨物。因特殊情況需要采購外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應當經有關專業部門或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專家組進行論證,并出具專家論證意見或證明,報省采購辦備案。
第八條 除法律規定,或實行定點采購和協議供貨的項目,采購單位可以在定點或協議范圍內的品牌產品和供應商中指定采購;其他采購項目,采購單位一律不得要求指定采購品牌或特定的供應商,并嚴禁以不合理的采購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或歧視待遇。
凡采購小汽車和基本建設工程的,采購單位事先應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分別辦理小汽車控購審批和基本建設報批手續。
第二章 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與執行
第九條 各采購單位在編制下一年度部門預算或申請追加預算時,應當將涉及政府采購的項目和資金預算等按政府采購目錄逐項列出,單獨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其具體編報和批復程序,按《浙江省省級政府采購預算管理暫行辦法》(浙財預字〔2003〕13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采購單位應嚴格按批準的政府采購預算執行,按月編報《省級政府采購預算執行建議書》(見附2,以下簡稱建議書)。
建議書是采購單位具體實施政府采購項目和執行政府采購預算的“月度采購計劃”,由各采購單位在項目實施前根據批準的政府采購預算填報,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查后,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統一于每月15日前上報省采購辦審核確認。因特殊情況需緊急實施的項目,經主管部門同意,采購單位可以單獨申報執行。
第十一條 列入本年度政府采購預算的項目,采購單位原則上應于當年11月底前申請執行完畢。
第十二條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若采購單位有專業技術等特殊要求需要本單位自行采購的,應在上報建議書的同時提交書面申請文件,說明該項目的特殊性和其他自行采購的理由,并附具體采購實施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省采購辦審核確認。
第十三條 省采購辦對各部門匯總上報的建議書進行審核確認后,于本月25日前將《省級政府采購預算執行確認書》(見附3,以下簡稱確認書)下達給各部門及采購單位,同時抄送省財政廳和省級機關會計核算中心,涉及集中采購的,抄送省采購中心。
確認書是采購單位執行政府采購預算和具體實施政府采購項目的依據。采購單位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省采購辦的確認意見依法組織采購,不得超預算采購。
第十四條 采購單位和省采購辦均不得編報或下達無政府采購預算的建議書、確認書。
預算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房屋裝飾修繕工程的政府采購預算確認試行“先評審、后確認”的程序。采購單位在報送建議書的同時應提交工程施工圖(設計圖)、工程量清單和工程招標預算清單等資料,由省采購辦送省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評審后,再按評審后的預算數下達確認書。
第十五條 采購單位因漏編或其他特殊原因,年中需要補報政府采購預算或調整采購項目及預算金額的,應按《浙江省省級政府采購預算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報省財政廳批準。
第十六條 除實行定點采購、協議供貨制和預算追加外,對采購需求相同的項目,采購單位在同一年度內原則上不得分批(或分次)申請執行。
第三章 委托代理采購與自行采購
第十七條 采購單位應當根據省采購辦核準的采購類型,分別辦理有關委托采購手續或自行組織采購。
政府集中采購項目:采購單位應在收到確認書后的3個工作日內到采購中心辦理委托采購手續,提交詳細的采購標準或技術需求文件。
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由主管部門根據本規程依法統一組織集中采購,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其他采購代理機構采購。
分散采購項目:由采購單位根據本規程依法自行組織采購;其中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項目,采購單位如不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應當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進行采購。
第十八條 預算金額特別大或社會影響較廣的分散采購項目,經采購中心同意,采購單位可以委托采購中心代理采購,并按集中采購項目進行管理,報省采購辦備案。
第十九條 采購單位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必須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省級政府采購委托代理協議》(見附4),依法確定委托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對公開招標限額以下、無特別要求的集中采購項目,采購中心可與采購單位按年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實行定點管理或協議供貨的集中采購項目,由省采購辦按程序統一委托采購中心代理采購。
第二十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根據《委托代理協議》,按規定的采購程序依法組織采購。采購代理機構應負責對采購單位提出的采購需求進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審查,并對代理事項承擔責任。
采購中心應對采購單位委托其代理的采購項目,按項目內容進行分類匯總。無特殊原因的,同一項目內容,采購中心原則上每月集中采購一次,采購時間自代理之日起到采購合同簽訂應不超過45個工作日,雙方另行約定的除外。
第四章 采購方式及采購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條 采用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采購方式的,采購單位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和《浙江省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具體實施辦法》、《浙江省政府采購招標評標運行規則》等規定的程序及要求,編制招標文件,刊登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接收投標,組織開標,成立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定標,并經公示后按規定向供應商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 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確定談判采購小組成員、談判程序、談判內容、成交標準等事項,采購單位可派代表作為談判小組成員之一;談判小組負責擬定合同條款及技術附件,提出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條件、名單及選擇理由,或公開征集、隨機確定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并與其進行談判;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談判小組據此推薦成交供應商,采購單位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 采用詢價采購方式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采購單位和有關專家共3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條件。詢價小組根據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3家的供應商,并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要求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可更改的價格,并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二十四條 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應當遵循下列基本程序:確定采購小組成員,采購單位可派代表作為采購小組成員之一。采購小組負責擬定合同條款及技術附件,并對源頭供應商的資信、財務狀況、技術、服務和市場價格進行調查,直接與其就合同條款等進行談判,按法定原則,在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和合理定價的基礎上確定成交的供應商。
第二十五條 在采購過程中,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單位應當及時將采購活動特別是評標、定標或談判、詢價情況進行詳實的記錄,并將采購實施情況及采購結果在采購活動結束后15日內以書面形式報省采購辦備案。同時,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進行歸檔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
第二十六條 招標公告、中標(成交)結果等有關政府采購信息必須在指定的國家及省級政府采購媒體公布。省級政府采購媒體暫定為浙江政府采購網(http://zj.chinaecai.com)。屬于公開招標的,還應選擇一家或幾家在省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刊登其招標信息。
第二十七條 參加政府采購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和單一來源采購活動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由采購單位的監督部門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從省采購辦確認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選定。
專家庫中沒有的特殊專業的評審專家,可由采購單位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按比例推薦報省采購辦確認后按規定選定,或按規定自行確定后報省采購辦備案。
采購單位參與評標的專家不得誘導、左右其他評標專家的意見,保證其他評標專家的獨立性。
第二十八條 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采購過程中出現意外情況的,應及時與采購單位進行溝通、協調。需要終止采購活動的,應報省采購辦備案。
第二十九條 各采購代理機構應嚴格按本規程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七條基本程序和要求,按法定的原則,結合實際制訂具體工作規程和內部操作流程,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并向采購單位和供應商公開,報省采購辦備案。
第三十條 各部門及采購單位應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要求和本規程,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制度,制訂相應的工作規程,政府采購的各個環節應制定相互制約的監督運行機制。
各采購單位主管部門的內部財務審計部門和監察機構應加強對本部門所屬各單位的政府采購活動實施監督。
第三十一條 有關監督部門對政府采購活動實行重點監督和抽樣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對采購預算較大或社會影響較廣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省監察廳、省審計廳、省財政廳和省采購辦等部門應重點監督。
采購單位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在采購活動開始2個工作日前通知有關監督部門進行監督。
第五章 采購合同的履行與管理
第三十二條 在中標或成交通知書發出后的30日內,采購單位應按規定與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并在合同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副本報省采購辦備案。
采購單位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表其簽訂采購合同的,應簽訂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三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或終止合同的,采購單位應與供應商協商一致,并將變更、終止合同的理由、變更內容和責任等以書面形式經采購代理機構、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應報省采購辦批準備案。
第三十四條 中標或成交供應商不得采取轉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購合同。合同約定可以分包的,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內容及方式進行;合同未約定分包的,供應商如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應當經采購單位同意,并于分包前15日內向采購單位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提供所有與該合同相關的全部分包合同。中標或成交供應商應當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單位負責,并與分包供應商承擔連帶責任。
項目主體部分或重要、關鍵設備,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第三十五條 采購結束后,采購單位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投標文件和采購合同的約定,組織人員對供應商的履約結果進行驗收。其中分散采購項目,原則上應由采購單位自行組織驗收。
第三十六條 供應商、采購單位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認為有必要,可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履約程度進行核驗,并作為交付或驗收的依據。
第三十七條 采購金額較大且技術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組織驗收小組,邀請國家認可的專業質量檢測機構共同參加驗收。驗收小組成員應由采購單位代表、采購代理機構代表及相關技術專家等組成,但直接參與該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人員不得作為驗收小組成員。
第三十八條 驗收結束,驗收人(或驗收組組長)和財務部門負責人應當在驗收結算單(見附5)上分別簽署驗收、結算意見,參加驗收的各成員應簽名并承擔相應責任。驗收結算單是采購單位或財政部門支付采購資金的必備要件。
第三十九條 驗收結果如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通知供應商限期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給采購單位或采購機構造成損失的,供應商應當按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驗收結果與采購合同約定不完全符合,但不影響安全、不降低使用要求和功能,而且要改變確有困難的,經供應商與采購單位及采購代理機構協商一致,并報省采購辦同意后,可減價接受。
只有非重要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其他部分可以先行使用的,且采購單位確有先使用的必要,經供應商與采購單位及采購代理機構協商一致,并報省采購辦同意,可就先使用部分驗收,并支付部分價款。
第六章 政府采購資金的匯繳、清算
第四十條 除實行定點采購管理和協議供貨的項目外,集中采購項目的采購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支付辦法,由省財政廳直接向供應商支付,并實行專戶管理。采購資金的具體匯繳、清算程序按《浙江省省級政府采購資金財政直接撥付管理暫行辦法》(浙財庫字〔2001〕2號)的規定執行。其中如用單位自有資金安排的,采購單位應在收到確認書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該部分資金繳存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資金專戶”。
實行定點采購管理和協議供貨項目的采購資金支付、結算辦法,由省財政廳根據工作實際另行確定。
第四十一條 分散采購項目,采購資金按原有辦法由采購單位按合同約定及規定程序自行向供應商支付。其中預算內和預算外資金的申撥,由采購單位憑省采購辦核準的確認書,按分散采購項目的實施進度向省財政廳提出用款申請,省財政廳根據省采購辦核定的確認數,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采購單位。
第四十二條 對采購金額較大或履約周期較長的集中采購項目,采購單位如需將預算外資金和其他資金分期繳存“政府采購專戶”的,應當在上報建議書的同時提出分期繳存計劃,由省采購辦在確認書中一并核定。
第四十三條 省財政廳應在收到集中采購資金的當日,將資金到賬情況按項目書面通知采購中心。除全部用財政預算內資金安排的項目外,采購中心應在收到省財政廳集中采購項目的資金到賬通知后,方可對外發布采購公告。
第四十四條 根據合同約定需要向供應商支付集中采購資金時,由采購單位提出支付申請,省采購辦(或委托采購中心,下同)對采購單位提交的《省級政府采購資金支付申請書》和驗收結算單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同采購合同副本、采購單位確認蓋章后的購貨發票復印件等有關支付憑證報省財政廳申請付款。
第四十五條 省財政廳收到經省采購辦審核的《省級政府采購資金支付申請書》后,復核無誤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采購資金按規定程序和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供應商。
第四十六條 采購單位對集中采購項目在按合同申請最后一筆資金支付時,可同時向省財政廳申請辦理該項目結余資金的清算手續,省財政廳對結余資金審核無誤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結余資金清算退回。
第四十七條 省財政廳對涉及預算資金的集中政府采購項目,在支付、清算完畢后向采購單位發出《政府采購資金入賬通知書》,同時抄送省采購辦和主管部門。采購單位根據本通知書及購貨發票原件、采購合同等進行有關賬務處理和資產登記管理等。
已實行會計集中核算的采購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向省級機關會計核算中心辦理資金結報手續。無政府采購預算和省采購辦核準的確認書的,省級機關會計核算中心應不予結報。
第四十八條 采購資金在年底前劃進“政府采購資金專戶”,而采購項目需跨年度實施的,省財政廳應對該項采購資金作專項結轉處理。
第四十九條 清算后節余的集中采購資金,按資金來源性質分別處理:屬于財政項目支出預算安排的,應交回省級國庫,用于平衡財政預算;屬于財政基本支出預算及預算外資金和單位其他資金安排的,由省財政廳按規定返還采購單位,采購單位可按規定安排其他支出項目。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非在杭省級采購單位的集中采購項目,經省采購辦核準同意,可委托當地采購。各地采購中心應根據省采購辦核準的確認書受理采購,并將采購結果報省采購辦備案。
第五十一條 本規程自2004年9月1日起試行。此前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程不一致的,以本規程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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