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國家稅務局系統政府采購協議供貨管理,方便基層采購,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務稅收中心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財庫〔2004〕104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國家稅務局系統協議供貨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國家稅務局系統政府采購協議供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政府采購工作效率,降低稅收成本,加強國家稅務局系統(以下簡稱國稅系統)政府采購協議供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央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稅系統各級稅務機關(以下簡稱采購人)實施協議供貨采購,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稅系統政府采購協議供貨(以下簡稱協議供貨),是指國家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以下簡稱總局集中采購中心)對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或國稅系統部門集中采購目錄范圍的通用或特定采購項目,通過公開招標確定采購項目的中標供應商、中標貨物的最高限價(協議供貨價)、價格折扣率(優惠率)、規格配置、服務條件等采購事項,并由總局集中采購中心代表國稅系統,統一與各中標供應商簽署協議供貨協議書;在協議供貨有效期內,由采購人根據部門實際需要, 按照規定程序,選擇具體中標供應商、中標貨物及相關服務、確定中標貨物實際成交價格并簽訂合同的一種采購形式。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四條 協議供貨范圍
在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部門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內,凡規格或標準相對統一、日常采購頻繁且市場貨源充足的通用類貨物,均適用協議供貨采購。國稅系統協議供貨采購項目由總局集中采購中心根據國稅系統年度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在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部門集中采購目錄內確定。
第五條 協議供貨投標供應商
(一)參加國稅系統協議供貨項目的投標供應商應當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并且是投標貨物的生產制造廠商。生產制造廠商不能直接參加投標的,經總局集中采購中心核準,可以委托一家代理商為其全權代理參加投標。
(二)參加投標的供應商應當具有完善的、適應全國區域的供貨渠道和售后服務體系。
第六條 協議供貨中標供應商(以下簡稱中標供應商)
經過招標采購確定的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資格條件的投標供應商。
第七條 協議供貨成交供應商(以下簡稱成交供應商)
(一)必須是中標供應商及其指定的代理商或分銷商。
(二)必須具有履行協議供貨協議書約定的職責和義務的能力。
第八條 協議供貨中標價格和價格折扣率
(一)協議供貨中標價格是指中標供應商在協議供貨有效期內承諾的最高限價。
價格折扣率=〔1-中標價格/基準價〕×100%
基準價一般為該投標貨物的市場統一零售價或媒體廣告價等近期對外公開報價。
(二)協議供貨成交價,是指在協議供貨中標價格的基礎上,采購人通過與成交供應商二次談判、競價等方式獲得的成交價格。
協議供貨成交價不得高于協議供貨中標價格。
(三)在協議供貨有效期內,中標貨物的市場價格發生下降變化時,中標供應商未按投標承諾,在價格變化后約定的時間內調整中標價格的,采購人有權拒絕采購,并將有關情況報總局集中采購中心備案。
第九條 協議供貨服務要求
(一)中標貨物出現更新換代、停產的,在不降低原中標貨物質量或配置(規格)的前提下,經總局集中采購中心核準,可以提供原中標貨物的替代貨物,但其協議供貨的優惠內容和幅度不得少于和低于中標供應商投標時承諾的優惠內容和幅度。
(二)采購人有權優先享有中標供應商提供的技術咨詢、培訓服務和國家規定的“三包”服務等售后服務內容。
第十條 協議供貨協議書
協議供貨采購工作完成后,由總局集中采購中心與中標供應商簽訂協議供貨協議書,主要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包括協議供貨有效期、中標貨物規格、基本配置標準、最高限價、價格折扣率與售后服務承諾和備品備件等招標文件要求的相關事項。
第十一條 協議供貨合同
采購人根據實際需求,按規定通過談判或二次競價確定采購內容后,由采購人與中標供應商或成交供貨商簽訂協議供貨合同。
(一)協議供貨合同必須統一使用總局集中采購中心制定的《政府采購協議供貨合同》。
(二)協議供貨合同采取以下方式適時向總局集中采購中心備案:
1.根據總局集中采購中心的要求,由中標供應商直接辦理備案。
2. 按照協議供貨項目實施的有關要求辦理備案。
3.在“網上協議供貨管理系統”中進行網上備案。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 總局集中采購中心依法組織實施國稅系統協議供貨項目采購,并對協議供貨管理辦法執行情況履行監督、檢查和管理職責。具體職責包括:
(一)制定國稅系統協議供貨管理制度,并負有解釋權。
(二)確定國稅系統協議供貨項目,制定協議供貨項目實施方案,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招標采購工作,并負責與中標供應商簽訂協議供貨協議書。
(三)監督和檢查采購人執行協議供貨采購情況。
(四)監督和檢查中標供應商、成交供應商履行協議書或合同情況。
(五)統計、分析協議供貨采購信息。
(六)受理協議供貨合同備案。
(七)受理或協調處理采購人與中標供應商、成交供應商的有關爭議或投訴事項。
第十三條 各省國家稅務局按照規定執行國稅系統協議供貨制度。具體職責包括:
(一)確定和審核本省國稅系統協議供貨采購項目、采購預算、制定采購方案。
(二)按照協議供貨規定程序組織實施項目采購工作,組織與中標供應商或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三)按合同規定組織協議供貨采購項目有關驗收,辦理合同款項支付等相關事宜。
(四)辦理協議供貨項目報批報備事項。
(五)負責監督和反饋中標供應商、成交供應商執行協議供貨的情況。
(六)負責本省國稅系統協議供貨采購工作的管理,明確職責,嚴格程序,規范管理。
第四章 采購程序
第十四條 制定采購實施方案
總局集中采購中心按照確定的協議供貨項目,制定協議供貨采購實施方案,包括采購方式、投標供應商資質、招標產品需求、評標標準和協議供貨有效期等內容。
第十五條 組織采購
總局集中采購中心按照《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政府采購貨物與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負責組織協議供貨項目的公開招標采購,確定中標供應商、中標貨物、中標價格、價格折扣率和售后服務等事項,簽訂協議供貨協議書。
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采購的,須報經財政部批準后,按規定程序組織采購。
第十六條 公布協議供貨采購信息
總局集中采購中心負責在中國政府采購網、中國稅務政府采購網和國家稅務總局FTP內網上,按規定及時公布協議供貨采購信息,并以文件形式統一向采購人提出要求。
第十七條 總局集中采購中心根據協議供貨項目的不同特點,制定執行協議供貨項目的操作程序和具體實施辦法,明確相關的管理與工作要求。
第五章 執行程序
第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協議供貨貨物,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確定采購項目、制定采購方案。采購人根據上級稅務機關下達的政府采購預算和政府采購實施計劃,確定國稅系統協議供貨采購項目,并制定項目采購方案。
(二)采購信息查詢。采購人根據采購需求,登陸總局FTP內網或登陸中國稅務政府采購網(http://www.ctaxnews.com.cn/swcg)“網上協議供貨管理系統”,查詢需要采購項目的協議供貨中標供應商及其指定的各地代理或分銷商名單、中標貨物的技術規格和中標價格等相關信息。
(三)辦理采購。采購人在辦理協議供貨單次或批量采購時,應按照下列采購限額標準執行。如有特殊需要,可以適當降低采購限額標準,但不得擅自提高。
1.采購預算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貨物,采購人可以在中標貨物范圍內,與成交供應商談判確定價格,直接辦理采購。
2.采購預算超過30萬元至120萬元(含120萬元)的貨物,采購人應當在中標貨物范圍內,確定不少于3家不同品牌的供應商,進行二次競價或競爭性談判確定價格并實施采購。
3.采購預算超過120萬元至500萬元(含500萬元)的貨物,采購人應當將采購需求報本省國家稅務局政府采購主管部門, 由省國家稅務局按有關規定實施集中采購。
4.采購預算超過500萬元的項目,由省國家稅務局上報總局集中采購中心采取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實施集中采購。
5.協議供貨項目有特殊要求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6.采取網上競價的程序另行制定。
(四)簽訂合同。協議供貨項目合同應在總局FTP內網或中國稅務政府采購網(http://www.ctaxnews.com.cn/swcg)“網上協議供貨管理系統”下載,下載的合同內容不能滿足采購人特定需求的,應當增加補充合同或備忘錄進行約定。
(五)驗收。采購人依照采購合同組織項目驗收工作。
(六)合同款項支付。采購人負責依據合同約定辦理合同款項支付工作。采購人不得無故拖欠貨款或向供應商提出超越協議或合同范圍,且供應商不能承擔的額外要求。
第十九條 采購人應當采購協議供貨范圍內的中標貨物,未經批準或授權,不得向協議供貨范圍外的供應商采購或采購協議供貨商范圍內的非中標貨物,但成交供應商提供的中標貨物的成交價格如高于協議供貨范圍外其他代理商提供的同種貨物價格的,采購人可從協議供貨范圍外其他代理商處采購,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總局備案。
如果中標供應商指定的代理商或分銷商數量較少,不能形成充分競爭,各省國稅局可以根據采購需要,推薦相同品牌貨物的代理商或分銷商,報總局集中采購中心核準后,作為中標供應商的指定代理商或分銷商。
第二十條 為滿足采購人的特殊業務需求和技術要求,對采購與協議供貨中標貨物技術規格不完全一致,或超出中標貨物范圍的貨物,凡能夠按照不低于中標貨物的價格折扣率進行采購的,應按規定報經總局集中采購中心核準后,辦理有關采購事宜。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總局集中采購中心和省國家稅務局政府采購主管部門依職能分別對系統協議供貨情況履行規范管理及監督檢查職能,對協議供貨中標供應商、成交供應商、采購人的重大違約違規行為,依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調查處理,及按規定辦理報批報備事宜。
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應當積極協助總局集中采購中心加強對中標供應商和成交供應商履約情況的監督管理,及時反映協議供貨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按照規定對中標供應商定期作出誠信評價,并及時反饋總局集中采購中心。誠信評價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供貨產品的質量情況。
(二)供貨產品的價格情況。
(三)售后服務情況。
(四)合同履行及其它情況。
第二十三條 中標供應商、成交供應商出現本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總局集中采購中心按照有關規定,視情況分別給予:不予退還其交納的投標或履約保證金,暫停或取消中標供應商、成交供應商資格,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直至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國稅系統的政府采購活動。
(一)產品質量、供貨時間、維修服務不符合投標文件承諾標準或國家有關規定的。
(二)協議供貨中標貨物的成交價格高于協議供貨中標價格的。
(三)同一品牌、型號的貨物,在同一地方的成交價格高于市場平均銷售價格的。
(四)無故不提供協議供貨范圍內貨物的。
(五)利用不正當競爭手段影響采購人合法權益的。
(六)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違規情形。
第二十四條 中標供應商或成交供應商應當配合總局集中采購中心,針對協議供貨項目要求,加強對本公司代理商或分銷商的規范管理,強化供貨渠道和售后服務體系;中標供應商或成交供應商對采購人和其他中標供應商、成交供應商協議供貨執行情況同樣具有監督職責,發現違規違約情形應及時報告總局集中采購中心。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各省國稅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本系統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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