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部門政府采購管理,建立和規范氣象部門政府采購運行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中央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氣象部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氣象部門政府采購管理與執行工作,包括氣象部門中央預算管理的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各級預算單位”)的政府采購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氣象部門政府采購,是指各級預算單位按照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規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財政性資金(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和與之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采購國務院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 氣象部門政府采購組織形式分為政府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和單位自行采購。
政府集中采購,是指各級預算單位將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政府采購項目,委托政府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代理的采購活動。
部門集中采購,是指中國氣象局統一組織實施的采購活動。
單位自行采購也稱分散采購,是指各級預算單位實施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范圍以外、達到規定的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
第五條 中國氣象局計劃財務司(以下簡稱計劃財務司)是氣象部門政府采購歸口管理機構,負責全國氣象部門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
中國氣象局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行政管理局)是氣象部門政府采購執行機構,負責氣象部門集中采購活動的組織實施。
各級預算單位是采購人,負責本級單位政府采購活動的組織實施。上級預算單位應同時負責對下級預算單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和集中采購活動的組織協調。
第六條 計劃財務司的主要職責:
㈠ 根據國家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制定氣象部門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
㈡ 對氣象部門政府采購活動實施管理,監督檢查政府采購法規執行情況;
㈢ 組織編制、匯審上報氣象部門政府采購預算,擬定和申報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㈣ 協調采購項目使用單位與部門政府采購執行機構之間的工作關系;
㈤ 審核匯總和報送氣象部門政府采購備案和審批事項、部門政府采購實施情況和統計報表;
㈥ 負責組織政府采購管理人員的培訓。
第七條 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職責:
㈠ 根據集中采購目錄和部門政府采購預算,編報集中采購實施計劃;
㈡ 組織實施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采購,負責對中央國家機關集中采購機構的委托代理事務,簽訂相關的采購合同并監督、驗收合同履約情況;
㈢ 組織實施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采購,細化相關的采購項目和確定采購方式,組織部門集中采購招標或委托招標活動、評審專家選聘,合同簽訂和履約驗收;
㈣ 編報部門集中采購信息統計報表;
㈤ 負責部門政府采購執行人員的業務培訓;
㈥ 接受氣象部門采購人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
第八條 各級預算單位的主要職責:
㈠ 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㈡ 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逐級審核匯總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㈢ 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及相關資料;
㈣ 組織實施單位自行采購工作;
㈤ 依法簽訂和履行政府采購合同;
㈥ 編報本單位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報表。
第九條 各級預算單位政府采購工作應實行內部統一管理,建立和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二級預算單位及下屬預算單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由計劃財務機構負責,可另行組織專門人員負責政府采購項目的執行。
第十條 各級預算單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項目,應當采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采取公開招標以外的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和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逐級報送計劃財務司并經財政部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氣象部門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信息,應當在政府主管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其中,委托政府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的信息,由該機構承辦公告事宜;部門集中采購的信息,由行政管理局辦理公告事宜;單位自行采購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項目信息,在當地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必須公告的政府采購信息包括:招標公告、中標或成交結果。
第十二條 氣象部門政府采購工作基本流程:
㈠ 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㈡ 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
㈢ 實施政府采購(政府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單位自行采購);
㈣ 保存政府采購信息資料,編報年度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報表。
第二章 政府采購備案和審批
第十三條 政府采購備案和審批,是指行政管理局、二級預算單位按照規定以文件形式報送備案或審批的有關政府采購文件及采購活動事項,送計劃財務司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依法予以備案或審批的管理行為。
第十四條 除財政部另有規定外,備案事項不需要回復意見。下列事項應報計劃財務司送財政部備案:
㈠ 氣象部門及二級預算單位有關政府采購的實施辦法;
㈡ 因部門預算調整或采購需求變化,應當補報的政府采購預算,或已經批復政府采購預算的變更;
㈢ 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以外的部門集中采購評審專家人選;
㈣ 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
㈤ 調整后的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
㈥ 經財政部批準,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執行情況;
㈦ 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合同副本;
㈧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十五條 審批事項應當經財政部依法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下列事項應報計劃財務司送財政部審批:
㈠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項目,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
㈡ 因特殊情況需要采購非本國貨物、工程或服務的;
㈢ 財政直接支付項目因采購合同變更而涉及支付金額的;
㈣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十六條 在備案和審批管理中,中國氣象局可以根據財政部的授權,對二級預算單位及基層預算單位實施備案或審批管理。
第三章 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
第十七條 各級預算單位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中央部門預算時,應根據經費預算和采購需求的預測情況,按“政府采購預算表”確定的品目和標準,將該財政年度政府采購項目及資金預算在部門預算中單列,逐級審核上報,由計劃財務司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
預算執行年度中因經費預算及采購需求變化,可補充編制調整政府采購預算,按預算管理程序上報備案。
第十八條 根據財政部批復的部門預算,預算管理機構將政府采購預算隨部門預算批復下級預算單位(補充編報備案的政府采購預算不需批復)執行。
第十九條 各級預算單位按照政府采購預算,分別制定政府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二級預算單位應當自接到上級下達的部門預算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和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報送行政管理局審核匯總,送計劃財務司報財政部備案。
政府集中采購實施計劃,是指各級預算單位根據政府集中采購項目(不含財政部公布的協議供貨項目),按照項目構成、使用單位、采購數量、技術規格、使用時間等內容編制的具體采購計劃。政府集中采購項目按國務院頒發的目錄及標準執行。
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是指各級預算單位根據氣象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按照項目構成、使用單位、采購數量、技術規格、使用時間等內容編制的具體采購計劃。氣象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按國務院頒發的目錄及部門確定的細化范圍執行。
第二十條 各級預算單位按照預算管理程序補充調整政府采購預算的,需相應調整政府集中采購實施計劃或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并上報備案。
第二十一條 無政府采購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得實施采購。
第四章 政府集中采購
第二十二條 氣象部門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委托政府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其中屬于國家統一招標的協議供貨項目,各級預算單位可按財政部公布的中標范圍,自行組織詢價采購。
中國氣象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政府集中采購項目,應報送行政管理局匯總后委托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代理采購;
各地氣象部門所屬預算單位的政府集中采購項目,可報送行政管理局委托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代理采購,也可委托地方政府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并抄送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氣象部門采購人為委托方,與政府集中采購機構(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或地方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在集中采購開始前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委托的事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委托代理協議需具體確定雙方在編制采購文件、確定評標辦法與中標標準、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定標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氣象部門委托方根據情況,可就采購信息發布、確定中標人、簽訂合同、驗收等事項,委托政府集中采購機構辦理。
集中采購委托代理協議可以按項目簽訂,也可以按年度簽訂一攬子協議,具體項目有特殊要求的,再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二十四條 采購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項目,一次性采購批量較大的,應當與中標供應商就價格再次談判或詢價。
第二十五條 政府集中采購程序和主要內容:
㈠ 根據政府采購預算,編制集中采購實施計劃。按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㈡ 簽訂委托協議。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㈢ 制定操作方案。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匯總氣象部門委托方的政府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并與委托方協商后,制定具體操作方案,包括協議供貨采購、定點采購方案。
㈣ 組織采購。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或財政部批準的其他采購方式,按照經備案或審批的操作方案開展采購活動。
㈤ 確定中標、成交結果。政府集中采購機構被授權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的,應當在評標、談判或詢價工作完成后3個工作日內,將中標結果通知委托方,并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同時發布中標或成交公告。
政府集中采購機構不承辦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事項的,應當在評標、談判或詢價工作完成后,將采購結果報委托方,由委托方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并發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和公告。
㈥ 氣象部門委托方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第五章 部門集中采購
第二十六條 氣象部門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實行部門集中采購,由行政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具體事務,由行政管理局政府采購中心承辦。其招投標事務可委托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或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承辦。
第二十七條 部門集中采購的評審專家應當從財政部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因氣象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特殊性,政府采購專家庫不能滿足需求時,行政管理局可選擇有關的評審專家人選,由計劃財務司報財政部備案后確定。
第二十八條 部門集中采購工作程序:
㈠ 細化部門集中采購項目。行政管理局根據國務院頒發的氣象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結合部門實際情況,擬訂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具體品目、范圍和實施辦法,商計劃財務司和相關管理機構并報中國氣象局批準后,下達和組織各級預算單位實施;
㈡ 根據政府采購預算,編制部門集中采購計劃。按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㈢ 制定工作方案。行政管理局審核匯總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后,制定具體工作方案。
㈣ 實施采購。行政管理局確定相應的采購方式并組織采購,包括采購信息公告、招標、評標、中標或成交結果發布、組織簽訂采購合同及合同履約和驗收等。
如委托政府采購集中采購機構或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需簽訂委托代理協議。
第六章 單位自行采購與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單位自行采購可以由各級預算單位自行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或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
第三十條 單位自行采購活動應當依照法定的采購方式和程序實施,并完整保存采購文件。
第三十一條 單位自行采購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實行備案和審批管理。
第七章 采購合同及履約驗收、采購信息資料
第三十二條 政府采購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購合同應當由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也可以根據具體組織形式委托上級執行機構、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或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但需在合同條款中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部門集中采購合同應當自簽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副本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四條 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時間超過30日,采購人或中標、成交供應商任何一方拒絕簽訂合同的,違約一方應當向對方支付采購文件中規定的違約金。
第三十五條 各級預算單位、集中采購機構和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履約情況進行驗收。重大采購項目應當委托國家專業檢測機構辦理驗收事務。
履約驗收應當依據事先規定的標準和要求,不得增加新的驗收內容或標準。凡符合事先確定標準的,即為驗收合格。當事人對驗收結論有異議的,應當請國家有關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三十六條 政府采購合同訂立后,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依法變更合同。
第三十七條 各級預算單位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采購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試點改革的單位,按國庫集中支付規定程序辦理資金支付;未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改革試點的單位,按現行辦法支付。
第三十八條 各級預算單位應當健全政府采購基礎管理工作,建立采購文件檔案管理制度,及時收集、整理政府采購各環節的文件資料(采購預算和計劃、采購合同、資金支付憑證等),按照國家檔案管理規定妥善保存,如實填報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報表。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各級氣象部門政府采購管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依法履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職責,對政府采購執行機構和各級預算單位的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氣象部門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㈠ 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制度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㈡ 政府采購預算和政府采購實施計劃的編制、執行情況;
㈢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執行情況;
㈣ 政府采購備案或審批事項的落實情況;
㈤ 政府采購信息在政府指定媒體上的發布情況;
㈥ 內部政府采購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建設情況;
㈦ 部門集中采購評審專家選聘和使用情況;
㈧ 政府采購合同的訂立、履行、驗收和資金支付情況;
㈨ 其他有關事項。
第四十一條 氣象部門政府采購執行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全面、規范地做好各級預算單位委托的集中采購事務。
第四十二條 政府采購管理、紀檢監察、審計等機構對各級預算單位采購活動中的違紀違法行為,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地方政府預算安排的政府采購按照地方政府規定執行,但屬于《氣象技術裝備使用許可證》范圍內的裝備采購應當按照《氣象技術裝備供應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計劃單列市氣象局可根據本辦法并結合本地氣象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氣象局計劃財務司負責解釋。氣象部門現行政府采購規定有關條文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國氣象局2001年5月18日印發的《氣象部門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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