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財采〔2006〕6號
各市級預算單位,各采購代理機構:
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第二批進入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集中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津政發〔2006〕31號)的要求,政府采購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審批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兩項審批事項,已于2006年6月1日起在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集中受理。
為了做到依法審批,方便申請單位,現將政府采購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審批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辦理程序規定如下:
一、政府采購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審批辦理程序
(一)申請單位到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依法申領、報送有關材料;
(二)財政部門接到申請后,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接件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請單位;
(三)財政部門聘請相關專家,對申請單位的申請事項進行論證;
(四)財政部門對申請單位的申請事項進行現場核實;
(五)財政部門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核,對審核合格的,向申請單位出具審批意見;審核不合格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審批意見。
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辦理程序
(一)申請單位要登陸《天津市政府采購網》(www.tjgp.gov.cn),按照網上提示完成申請程序;
(二)申請單位到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依法報送有關材料;
(三)財政部門接到申請后,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接件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請單位;
(四)財政部門對申請單位的申請事項進行現場核實;
(五)財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1.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審批資格或者確認資格的書面決定,并向申請人頒發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2.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審批資格或者確認資格的書面決定,并應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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