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財行〔2013〕13號
中共廈門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廈門市財政局廈門市監察局 廈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規范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公務車輛租用行為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業單位,各區紀委、財政局、監察局、機關事務管理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的要求,加強我市公務用車管理,現就規范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公務車輛租用行為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除外事接待、會議和集體活動等臨時工作需要租用車輛外,各單位原則上不得在核定的車編外另行租用公務車輛,嚴禁租用車輛作為單位領導公務用車。
二、各單位確因工作需要需在較長時間內(半個月以上)租用車輛的,應事先填報《廈門市機關事業單位車輛租用審批表》,報同級財政局和機關事務管理局批準,并報同級紀檢、監察部門備案后方可租用。各單位租用公務車輛應與具有車輛租賃經營范圍的汽車租賃企業辦理租用手續,簽訂租用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租用車型原則上不得高于公務用車配置標準,租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各單位租用公務車輛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應按規定實行政府采購。經批準租用的車輛除協議約定由租賃企業承擔的管理責任外,其它日常管理事項應參照編內公務車輛進行管理。
三、各單位應對本規定下發之日前未經批準自行租用的車輛進行清理。對未簽訂租賃合同的立即停止租用;對已簽訂租賃合同的,應重新報批,重新簽訂合同。各單位應于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清理情況填報《廈門市機關事業單位車輛租用情況清理表》報同級財政局和機關事務管理局,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報送的清理情況真實性負責。
四、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明確責任,嚴格按本通知要求做好本部門公務車輛租用清理規范工作。嚴禁弄虛作假,嚴禁以臨時租用的名義未經批準長期租用車輛,并報銷相關費用。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五、各區要認真貫徹執行《廈門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加強對所轄鎮、街和機關事業單位的公務車輛管理,嚴格把關,強化督查,落實責任,同時要按照本通知規定認真開展清理,并將清理情況于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一個月內報市紀委、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和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
六、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中共廈門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廈門市財政局
廈門市監察局
廈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201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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