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財采〔2013〕25號
關于信息系統建設項目政府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財政局,省直各部門、各單位,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解決信息系統建設項目(包括網站、軟件研發)中技術的一致性、開發與維護的延續性,規避采購過程中的不良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質量效率,滿足部門單位需求,確保政府采購公平、公正、合理,根據《山東省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62號)及有關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現就信息系統建設項目政府采購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關于信息系統延續建設問題
信息系統延續建設是指信息系統經過政府采購程序采購后,為滿足系統技術改進、功能拓展以及工作和事業發展進度的需要,在原有信息系統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或擴展功能,需添置硬件設備、增加軟件研發費用的信息系統建設項目。
(一)添置的設備屬通用設備,應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采購。
(二)添置的設備屬因專利和專有技術等原因,必須保持與原有設備的一致性、兼容性,可書面報財政部門,經核準后與原供應商續簽政府采購合同。價格不得高于主合同報價,服務、維保、質保及相關條款不得低于主合同規定內容。
(三)軟件延續研發部分不能從技術和經濟上與主合同分開,且為完成主合同所必需,與主合同間隔期限不超過3年,其研發費用不超過主合同或者上一次合同金額50%的,可書面報財政部門,經核準后與原供應商續簽政府采購合同。
二、關于信息系統集成問題
在信息系統延續建設和研發過程中,如信息系統需要進行集成,且集成費用占軟件延續研發費用或添置設備費用總額不超過10%的,報經財政部門核準后,可與原供應商續簽政府采購合同,但必須滿足信息系統集成技術、資質等要求。也可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采購。
三、關于信息系統運行維護服務問題
信息系統運行維護要嚴格按照采購文件和采購合同約定執行。運行維護期滿后的運行維護服務,如采購文件和采購合同沒有約定,年運行維護費用(不含駐場人員費用)不超過主合同金額10%的,報經財政部門核準后,可與原供應商續簽政府采購合同。但續簽合同最長不得超過3年,3年后應重新組織采購。
如果續簽合同后續年度運行維護內容不發生變化,且運行維護費增加額度不超過續簽合同10%的,經財政部門核準后,可與原供應商續簽政府采購合同。但續簽合同最長不得超過3年,3年后應重新組織采購。
四、關于公示與論證的應用問題
上述三方面問題在核準延簽合同中,如遇到技術復雜、條件要求高、判別采用方式較為困難的,可由財政部門通過媒體公示5個工作日或組織專家進行論證,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將不能采取延續簽合同的方式,采購人應重新組織采購。
五、關于續簽政府采購合同的程序問題
屬于本通知第一至三條規定情形需續簽政府采購合同的,部門單位應向省財政廳提交書面申請并附主合同。經批準后,在“山東省政府采購管理系統”內編報“省級自行采購計劃申請表”,并簽訂合同。
部門單位在本條上述申請獲得批準后,應同時在“山東省政府采購管理系統”內按照規定格式錄入主合同相關信息,并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省財政廳出臺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山東省財政廳
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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