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財辦[2013]2號
關于印發《省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改革暫行辦法》的通知
省級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十二五”規劃》,全面推進我省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省委、省政府有關要求,省財政廳制定了《省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改革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與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聯系反饋。
附件:1.省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改革暫行辦法
2.2013年省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表(略)
江蘇省財政廳
2013年1月15日
附件1
省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改革暫行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十二五”規劃》,全面推進我省服務型政府建設,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效率,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現就推進省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改革制定暫行辦法如下:
一、充分認識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省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涉及到社會服務、社會管理、教育醫療、公共衛生等許多領域,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但由于缺乏規范制度,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工作存在項目數量少、資金規模小、購買領域狹窄、資金使用效益不高、操作不規范等問題。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和社會不斷進步,人民群眾對公共服務的需求不斷增長,對公共服務供給效率和質量的要求也進一步提高。因此,在我省積極推行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改革,建立規范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制度,對于促進政府轉變職能,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和質量,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公共服務的需求,培育成熟的社會組織,推動財政改革和社會管理創新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指導思想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建立城鄉均等化公共服務保障體制、健全全省公共服務體系為目標,進一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深化公共財政體制改革,積極探索公共服務供給多元化新機制,努力提高公共服務供給質量和公共財政支出績效,為加快實現“兩個率先”做出貢獻。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總體目標是:圍繞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科學界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范圍,實行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分類管理,引入政府采購公開競爭機制,規范政府購買服務行為,強化財政資金投入的績效管理,提高財政性資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政府公共服務水平,最大限度滿足社會公共需要。
三、基本原則
(一)積極穩妥,分步實施。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改革要結合我省政府職能轉變、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財政支出管理、公共服務市場化等系列改革進度,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科學制定具體改革方案,按照選擇試點、擴大范圍、全部覆蓋的步驟積極、穩步推進。
(二)強化預算,權責明確。所有的政府購買服務經費都要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嚴格財政資金績效管理,明確公共服務購買方、承接方和受益方在購買、提供和享受公共服務過程中的權利和責任,明確省各有關部門在推行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改革中的職責分工,建立協調配合機制。
(三)公開透明,競爭擇優。加強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制度建設,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納入政府采購范圍,公開購買服務具體項目和內容,以競爭性方式為主擇優選擇公共服務承接方。
(四)加強監管,注重績效。建立公共服務績效評價體系,研究細化公共服務驗收標準,強化日常監管考核,確保承接方按照合同約定提高公共服務提供的質量和效率,逐步建立多方參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監管的長效機制。
四、主要內容
(一)購買主體。省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主體包括所有使用財政性資金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或者公益服務職能的省級行政部門、事業單位。
(二)購買范圍。省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范圍主要包括由省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并由省級購買主體負責組織實施的具有公益性的社會公共服務與管理事項,以及購買主體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服務事項。具體項目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政府轉變職能要求,社會需求等因素,確定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
(三)購買方式。省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原則上以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服務承接商,不符合公開招標條件的項目,經批準可以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或者單一來源等其他政府采購方式實施購買。省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管理,由購買主體委托省級集中采購機構組織購買,未達到集中采購標準的項目,由購買主體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自行組織購買。
(四)購買程序。購買主體應當根據當年省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結合本年度本部門(單位)工作任務和實際以及部門預算安排等因素,按照民生優先、先易后難、突出重點的原則,編制本部門(單位)年度購買公共服務計劃,報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組織實施。具體項目按照以下程序實施購買:
1.提出購買項目。購買主體根據本部門(本單位)當年批復的部門預算及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計劃提出具體購買項目,制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實施方案”,細化項目資金安排,明確具體購買方式,提出購買需求和績效目標,量化考核標準等,并征得同級財政部門同意。項目資金安排內容應當符合省級部門預算管理和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
2.組織實施購買。實施政府集中采購的購買項目,購買主體應當與省級集中采購機構簽訂委托協議,由省級集中采購機構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規定的程序組織購買。服務承接方確定后,購買主體應當及時與之簽訂購買服務合同,明確服務提供的時間、范圍、內容、服務要求、績效目標、考核標準、資金支付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3.項目組織實施。服務承接方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各項服務,保證服務數量和質量。購買主體要對承接方提供的服務實行全過程跟蹤監管,依據合同約定條款對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進行檢查驗收,并建立應急工作機制,應對服務過程中的特殊情況。
4.開展績效考核。購買主體要對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實施全過程的績效目標管理。實施購買前,要認真制訂公共服務績效目標,盡量細化考核標準;項目實施過程中,要對項目實時績效跟蹤;項目結束后,要對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資金使用、服務質量、協作狀況等實行嚴格績效考核,必要時引入第三方實施績效考核。績效考核結果作為以后年度財政安排購買服務資金的重要依據。
(五)資金撥付。根據現行省級部門預算管理辦法和財務管理制度,購買主體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原則上從年度預算資金中安排,不再另行追加安排。
購買公共服務的項目資金,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等規定辦理支付。
五、部門職責分工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改革是一項涉及面廣、內容復雜、推行難度大的系統工程,省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明確牽頭單位,制定具體工作細則。各部門、單位要各司其職,通力協作,確保此項改革順利推行。
(一)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制度,確定購買服務項目,監督、指導購買主體依法開展購買服務工作,牽頭做好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資金管理、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二)省級購買主體負責具體購買服務項目的申報和組織實施,對承接方提供的公共服務進行跟蹤監督,在項目完成后組織驗收和績效考核。
(三)省級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負責對政府購買公共服務資金進行監督,提出改進建議。
(四)省級集中采購機構負責對進行集中采購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組織購買,審核購買主體提出的采購需求,科學編制采購文件,嚴格依法履行采購程序,保證公平有序競爭。
六、其他事項
2013年度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由省級財政部門商省各有關部門確定。詳見《2013年省級部門購買公共服務項目表》。從2013年起,省各有關部門在編制下一年度部門預算時一并提出本部門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報財政部門匯總,經批準后下年度實施。
國有企業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財務審計及檢查等服務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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