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時間——材料合同(Time-and-materials contract)、勞動時間合同(Labor——hour contract)和信函合同(1etter contract)。時間——材料合同通過對直接勞動時間和原材料成本的規定來確定采購的供應品或服務。直接勞動時間一般指固定的每小時工作量,其中包括工資、管理費、行政管理開支和利潤;原材料的成本在適當的情況下包括材料的加工成本。時間——材料合同僅適用于在簽訂合同時不可能精確地估算工作的范圍或持續時間,或者不能在任何合理的可信程度上估算出成本的情況。勞動時間合同是時間——材料合同的變化形式,其不同之處在于供應商不提供材料。信函合同是預備好的書面合同,可以授權供應商即刻開始生產貨物或提供服務。信函合同必須適用于當政府的利益要求應給予供應商一個有約束力的承諾從而可以立即開始工作,并且不可能拿出足夠的時間來洽談一個成熟的合同時。盡管如此,信函合同也應該在當時的情況下具有可行性、完整性和確定性。信函合同僅適用于訂立合同的負責人或被授權人書面決定其他類型的合同都不適合的情況。信函合同不得承諾政府會履行一個在該信函合同生效時超過可得的資金的確定的合同:不得在法律規定應采用競爭性締約時不經競爭而達成;不得被修改用來滿足新的采購需求,除非這 一采購需求與當前的信函合同的內容是不可分的,所有的修改都應符合一個新的信函合同的要求和限制。
第六,基礎協議(basic agreements)和基礎定貨協議(basic ordering agreements)。
基礎協議是諒解性的書面文件,由采購機構或采購合同的采購人與供應商洽談而成,它包含在協議期間適用于雙方之間將來簽訂的合同的一些合同條款,試圖單獨確立一些在將來的帶有附錄或附件的合同中所必需的和可適用的條款。基礎協議不是正式的合同。基礎協議適用于當有相當數量的單獨的合同在具體的一段時間內會授予一個供應商,并且曾經有過與這一供應商在重復采購試圖簽訂固定價格合同或成本補償合同的談判中出現重大問題的情況。基礎協議不得提及撥款或專項資金,不得聲稱或默示政府同意將來會與供應商簽訂合同或向供應商購買,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限制競爭。基礎定貨協議也是由采購機構或采購人、合同官員與供應商洽談而成的諒解性書面文件,它包含在協議期間適用于將來雙方所簽訂合同的條款、對所供應貨物或服務的可操作的精確描述以及在基礎定貨協議下定價、簽發和交付訂單的方法。基礎定貨協議也不是合同。基礎定貨協議可以適用于以下情況以加快合同簽訂過程:具體標的項目、數量和價格在協議生效時不知道,對貨物或服務的需求也未確定,但從該供應商那里所采購的協議項下的該類貨物或服務的大體上的數量可以預先確定。在適當的情況下,這些程序的適用可以在辦公設備的供應定貨方面獲得一定的經濟效益,它可以減少管理上從訂貨到的時間,減少存貨方面的投入,減少因為設計的變化而造成的存貨貶值。基礎定貨協議不得聲稱或默示政府同意將來會與供應商簽訂合同或向供應商購買,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限制競爭。每一基礎定貨協議都包括以下內容:規定向該供應商采購貨物或服務的定價方法;交貨條款或條件或確定這些條件的方法;有權就協議內容簽發訂單的一個或多個政府部門名單;具體規定每份訂單成為有約束力的合同的基本狀況,例如,簽發,接受訂單的具體方法,在指定時間內不通知則不得拒絕訂單等;規定如果在所簽發的任何訂單的價格確定之前不能確定協議的價格則構成基礎定貨協議的爭議條款的一項爭議;如果快速支付程序適用于訂單則協議還應含有法律關于快速支付程序部分所規定的特殊的數據。
除了以上六類合同類型之外,有時根據特殊的采購需求,在采購中會適用一些特殊的方法來洽談簽訂采購合同,這使得在基本合同類型基礎上會形成-些特殊的合同類型,這包括多年期合同(Multi-year Contracting)、 有選擇權的合同(Options)、與領導公司簽訂的合同(Leader Company Contracting),根據經濟法案的整體采購合同(Interagency Acquisitio- ns Under the Economy Act)以及管理和運營合同(Management and Operating Contract)。
作者姓名:焦洪寶
作者單位:南開大學國際經濟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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